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08(000)011
【摘要】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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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录用通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实施,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录用通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形式和发送时间等方面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法录用通知的法律规定,以帮助用人单位正确履行录用通知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录用通知的定义录用通知,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拟录用员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
录用通知是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三、录用通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四、录用通知的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录用通知中应包含用人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便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用通知中应包含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录用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劳动者所录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4.工资待遇录用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工资待遇。
5.社会保险录用通知中应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缴费时间等。
6.劳动保护录用通知中应告知劳动者劳动保护的措施、工作环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5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劳动合同法。
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八、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印刷、录音、录相、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并交劳动者一份。
使用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保存记录。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歇息时间和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歇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作期满,是否续签合同以及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等。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的性质、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劳动者的意愿和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说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情况。
第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商议是否续签合同。
未提前30日通知的,视同无限期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另行订立,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期限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商议允许,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增加劳动报酬,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没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45日告知对方。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前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
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
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事人一方应当即将通知对方,并出具书面的解除确认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可以罚款。
行政部门适用法律法规识别2012-10-10
种类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用工 其他 其他 安全 安全 其他 其他 质量
类型
适用部门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人资 其他 其他 总务 总务 总务 总务 总务
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2008-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010-4-24 实施细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10-13 1997-3-14 2007-8-26 1999-3-15 2009-2-28
种类 质量 安全 安全 其他
类型
适用部门 总务 总务 总务 总务
备注
备注
安保管理 安保管理 保洁、绿化管理 外包商合作 团膳管理
备注 团膳管理 司机、车辆管理 机票订购 日常管理
总经理室适用法律法规识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名称(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1994-12-14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12-4-28 1994-12-9 2002-10-1
总经理室适用法律法规识别
序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20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违约责任。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指令。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 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 劳动合同期限;3. 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4.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5. 工资待遇和福利;6.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7.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8. 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平等、公正、尊严的权利,禁止歧视和骚扰。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主席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条件,规范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倡导和平协商,采用法律保障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执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口头劳动合同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在用人单位有招用劳动者的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公开招聘、聘用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劳动防护、职业培训、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和取得的相关证件和资格。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自愿订立的原则,并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向劳动者提供至少三个工作日的考虑期。
第九条新招用的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由用人单位向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但是不能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职工教育培训等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劳动防护,提高职工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不得拖欠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报酬支付时间。
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2。
12。
28 【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唯一标志】199310【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7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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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09-18。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
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
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