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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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审批机关 为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的企事业单位进 行审批,批准同意的为人才中介机构发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 证》,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 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 范围审批 ❖ 一.行政许可管辖范围
❖ 二.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 三.审批流程图 ❖ 四.申请条件 ❖ 五.申请材料目录 ❖ 六.行政审批程序 ❖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填写 ❖ 八.《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印制和使用 ❖ 九.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具体要求 ❖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许可撤销 ❖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许可注销 ❖ 十二.申请材料审核要点 ❖ 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后期办事指南 ❖ 十四.规范性文书下载
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
❖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 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
主要法律依据及历史沿革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机构合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证件合并 ❖2010年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的管理工作,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就包括原劳 动部各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与原人事部审批的人才中介机构) 的监督与管理。下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 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中 明确要求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 要求审批,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审批。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 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 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图及场地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图及场地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图及场地要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是由省级机关受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

主要用于规范人力资源服和人力资源中介行业。

那第一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该怎么办呢?具体审批流程又该怎么办呢?对经营场地又有什么要求呢?想要知道这些问题的真相,那就跟着皓淼商务一起来了解吧!首先,我们要准备好人力资源许可证的相关材料,比如申请登记表、经营场地或者租赁证明文件、注册资金证明材料、5名从业人员、工作章程、制度、以及开发人力资源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准备。

其次就是审批流程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如下:(一)申请人向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力资源配置科审查材料(注:1,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人力资源配置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人力资源科和劳动监察大队共同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勘察(注:1,经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然后,我们还剩最后一个问题了,那就是人力资源公司对场地的要求有哪些?对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经营场所的面积一般为100平方。

但因为各个地区的面积划分标准不同,可先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的网上平台咨询,或者是直接拨打电话到相应的窗口查询。

以上内容就是企业在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经常咨询的问题。

本文内容皆由皓淼商务整理编写所得,皓淼商务从事商务服务行业已有十年之久。

秉承着为企业办好事、办成事的服务准则,坚持以诚信、守真、共赢的为经营之理念。

2020年皓淼商务期待能与更多的企业交流合作!。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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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办理审查工作流程图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
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进行程序性 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
报司领导 阅示
司务会 研究审查
人力资源市场司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通过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审查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进行监督审查
进行监督审查。

设立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完整版

设立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完整版
4.明确法定代表人,有必然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5.有与开展人材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6.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搭车方式:市内可乘八、9路公交车到七都广场站步行300米即到。
办理人:周继颖
联系:3131051
六、申请材料
设立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份
2
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原件
1份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5
注册资金证明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许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效劳不收费
九、一起审批与前置审批
(二)《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依照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三)县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四)个人或合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第十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
6.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效劳;
7.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办理流程(3篇)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办理流程(3篇)

第1篇一、前言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保障企业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实施了许可审批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的办理流程。

二、办理条件1. 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

2. 申请人须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

3. 申请人须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

4. 申请人须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服务规范、信息安全等。

5. 申请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复印件;(4)内部管理制度及复印件;(5)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及复印件;(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审查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4. 现场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经营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

5. 审批决定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 发放许可证对批准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7. 公告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批准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公示。

8. 领取许可证企业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9. 核定经营范围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核定经营范围。

10. 持证经营企业持证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注意事项1. 办理过程中,企业应如实提交材料,不得伪造、变造、隐瞒事实。

2. 申请人须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放弃申请。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0日内,企业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换证。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
1.公司注册:首先,申请人需要在当地公司注册机构进行公司注册,
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

2.商业计划书: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该
计划书应该包括机构的使命、目标、经营模式、市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
以及财务计划等内容。

3.组织结构和人员:申请人需要提供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安排,
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概况。

同时,需要提供员工
的背景信息、资格证书和相关培训经历等。

4.地点选择和租赁:申请人需要选定一个适合的地点设立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并提供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等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

7.审查和评估: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个完整的申请材料清单,并提交给
当地劳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

8.审批和发证:一旦申请通过审查和评估,政府部门将颁发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9.登记和报道:申请人需要将该机构的信息登记到相关机构,如税务
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道。

10.相关许可证和资质:根据当地法规,申请人可能还需要获取一些
特定的许可证和资质,如劳务派遣许可证等。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

1-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就业股服务电话:2267116 监督电话:22671061-2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受理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服务电话:2267122 监督电话:22671041-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就业股服务电话:2267116 监督电话:2267106二、行政处罚2-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劳动监察大队服务电话:2267121 监督电话:2267104四、行政给付4-1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养老中心服务电话:2267139 监督电话:22671314-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医保中心服务电话:2267143 监督电话:22671284-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医保中心服务电话:2267143 监督电话:22671284-4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医保中心服务电话:2267143 监督电话:22671284-5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就业服务局服务电话:2267138 监督电话:2267135七、行政确认7-1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核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养老中心服务电话:2267130 监督电话:22671317-2职工工伤认定流程图法律援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机构: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电话:2267121 监督电话:22671047-3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服务电话:2267140 监督电话:2267125八、行政裁决8-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流程图期满不起诉的 不服裁决的15日内承办机构: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服务电话:2267122 监督电话:2267104十、其他权力10-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保险股服务电话:2267112 监督电话:226677210-2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服务电话:2267122 监督电话:226710410-3-1评委会组建与调整审批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专技股服务电话:2267118 监督电话:226710610-3-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专技股服务电话:2267118 监督电话:226710610-3-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专技股服务电话:2267118 监督电话:226710610-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报工作流程承办机构:黟县人社局专技股10-5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业务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服务电话:2267140 监督电话:226712510-6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流程图承办机构:黟县养老中心服务电话:2267130 监督电话:226713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一、单位名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二、项目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三、项目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四、项目性质及依照:性质:行政允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湖北省人材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劳务差遣试行方法》及有关政策法例。

五、收费状况:不收费六、项目受理地址: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七、项目办理环节及有关责任人:(一)受理:服务地址:(窗口地址: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单位(人)依照有关要求(拜见湖北人事信息网“做事指南”栏目)提交有关申请资料,需包含:1、申请建立冠以“湖北”或地区性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版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包含主送机关、申请原因、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申请表》,并须提交:(1)许多于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证明资料;(2)经营场所证明资料;(3)5名以上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有关培训的从业人员证明资料(含能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法证人明);(4)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制度和展开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规则、安全管理制度;(5)属公司性质的,应供给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司名称早先同意通知书》,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集体的,应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依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批允许后能够从事以下业务:(一)人材、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整理、储藏、公布;(二)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三)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介绍求职者;(四)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和组织各种招聘洽商会;(五)人材职业培训和测评;(六)人事代理(人材劳务差遣)服务;(七)求职指导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八)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人材职业中介)机构(组织)能够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拜托,供给有关人事代理服务。

从事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应该切合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一、引言二、设立审批制度(一)监管机构配置设立审批制度的第一步是明确监管机构的配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工作,确保审批工作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二)设立条件与程序1.设立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有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经营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2.申请程序: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注册资金证明、劳动力市场经营场所照片等。

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审核完毕后发布审批决定。

(三)设立审批时限为了加快审批进程,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性,设立审批时限是必要的。

在设立审批制度中,应规定监管机构需要在特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发布审批结果。

审批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业务范围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核心业务内容,在业务范围审批中,需要明确审批标准,以确保业务范围与机构实际情况相符。

1.人力资源招聘服务:审批机构应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且有专业的招聘人员与渠道,能够提供合法、规范的招聘服务。

(二)业务范围变更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业务范围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应建立业务范围变更的审批工作制度。

1.业务范围变更的申请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需要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监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与内容,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业务范围变更的审批标准:监管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对业务范围变更进行审查,审核后发布审批结果。

审批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通过审批的业务范围变更进行备案。

四、结论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工作制度,可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2•【文号】人发[1996]115号•【施行日期】199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暂行办法(人发[1996]115号1996年11月2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所属部门成立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报人事部审批。

其中,属京外单位的,人事部在审批后抄送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二)国务院系统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方式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三)其它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按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挂靠在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国性社团一般不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可在挂靠的全国性社团中选择具备条件的一个社团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并按规定程序报人事部审批。

第四条申请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事部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写明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三)成立事业性质的机构,需出具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四)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证明;(五)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接受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证明;(六)健全的工作规章。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许可程序。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材料。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4.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措施以及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办理时限。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一)备案程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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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机构申请人才派遣业务,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复核通过的,由区县受理部门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正、副本。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 一、中央在沪、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中央在沪、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 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受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正、副本。 5、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注 册资本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核。
6、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 可证》正、副本。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 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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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仍实行分类审批 ,相应机构及业务的准入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印发&lt;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 办法&gt;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请设立、变更及中介服务须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请设立、变更及中介服务须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中介服务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申请设立、变更和经营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五)工商部门予核准名称通知书(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股东);(七)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工作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变更应当遵守的规定(一)设立人才、职业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活动。

(三)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人才、职业等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可以申请或从事的业务(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提供有关人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3、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人才推荐;4、组织人才招聘、寻聘、智力开发活动、举办人才交流会;5、开展人才素质测评;6、开展人才派遣;7、组织与人才开发有关的各类培训;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受理材料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受理材料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受理材料
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附送材料包括: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东莞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暂行)》(需要盖单位公章);
2、申请报告(需要盖单位公章);
审查方法
《东莞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暂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是否详实并按要求递交。
审查判定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条,审批条件为: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7、广东省居住证((1)非莞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2)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8、专职工作人员花名册(需要盖单位公章);
9、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10、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11、工商部门核准名称证明((1)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审查结论
明确是否具备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3、组织章程((1)需要盖单位公章、(2)需要明确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
4、办公场所证明:((1)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2)《东莞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营场地情况表》);
5、办公场所相片((1)场地门面和内部相片各1张、(2)相片需贴在A4纸上);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书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书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书
2、机构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
3、学历: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

附件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备案申请书
2、机构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

3、自开展上述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行政许可部门申请行政备案。

附件
3
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
注:1、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营业期限、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2、机构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
3、学历: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

4、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4
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
注:1、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营业期限、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2、机构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
3、学历: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

4、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本公司终止
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2、机构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
3、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情况,每种业务服务单位数、人数等情况。

4、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第一篇: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关于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的申请报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

办公地址:xxx;办公面积:xxx平方米;机构性质:xxx;注册资本(金):xxx万元;服务范围:1.xxx;2.xxx;3.xxx;4.xxx......;工作人员:x名,机构负责人:xxx。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的原因)此处必写,否则不予受理。

......本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本着诚信服务于用工单位和求职者,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宗旨,严格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和准则来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接受省、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申请单位(人):xxxx 二〇一x年x月x日第二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目录1、申请报告……………………………………………xx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xx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xx4、5、6、关于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的申请报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

办公地址:xxx;办公面积:xxx平方米;机构性质:xxx;注册资本(金):xxx万元;服务范围:1.xxx;2.xxx;3.xxx;4.xxx......;工作人员:x名,机构负责人:xxx。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的原因)此处必写,否则不予受理。

......本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一、开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注:法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 12日
二、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变更、终止审批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
注:法定办理时限三个月,本流程26个工作日
三、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分支机构审批
注: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12个工作日
四、举办人才市场交流会审批
注: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7个工作日
五、企业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注:规定办理时限20日,本流程10个工作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流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介绍机构(含冠省名)的工作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2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公告第107号);《关于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皖人社秘[2010]359号)3 申报条件3.1有机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不少于20㎡使用面积的固定场所、相应的办公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3.3有3名(冠省名的5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申报材料4.1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4.2行政许可申请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4.3开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4.4机构章程、管理制度;4.5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证明(10万元以上);4.6服务场所证明及办公设施(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并附房主房产证);4.7从业人员名单、简历、登记表;4.8法人代表(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登记表;5 承诺时限个工作日6 工作流程6.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申请;6.2受理(窗口,责任人:,当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6.3组织人员现场勘查(,负责人:,个工作日);《现场考查意见》)6.4审核(,负责人:,个工作日);6.6制证(,负责人:,个工作日);《证书编号》6.7发证(窗口,责任人:,个工作日)(送达回证)。

7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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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有关材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六条:“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有关规定:“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
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法人代表个人简历。

(二)公司申请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报告。

(三)公司面向社会承诺书。

(四)公司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五)房屋租赁合同。

(六)3人以上职业指导证书。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章程。

(九)公司与职业指导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初审
2、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
3、现场核查
4、审批
5、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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