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工具交易监督与检查管理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财会[2006]4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第四条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二)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一)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现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求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二)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额;(三)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四)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特别是那些在财务报表中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1 总则 (2)
2 基本投资原则 (2)
3 职责分工 (2)
4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3)
5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4)
6 附则 (5)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
1.3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 基本投资原则
2.1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2.2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 职责分工
3.1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实施;。
衍生品交易规章制度
衍生品交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衍生品交易市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衍生品,是指与基础资产相关并由基础资产价格变动而决定其价值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衍生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交易制度,健全的风控机制,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并加强监管与监督。
第四条衍生品交易市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避免操纵市场、串通作恶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纯洁。
第五条衍生品交易市场应当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建立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度。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制度第六条衍生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等,推动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
第七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结算等,保证交易的高效和安全进行。
第八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监控系统,监测交易情况,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处理,保证市场公平公正。
第九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达成机制,确保合同履行和交易成立,同时建立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十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费用机制,包括交易费、结算费等,合理确定费率并公开透明,规范交易成本。
第三章风险控制机制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要求投资者根据风险等级提供相应保证金,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监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确保市场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市场清算机制,对交易进行清算,保证交易结算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应当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包括风险准备金、风险基金等,用于弥补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1999]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
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银发[1999]8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一时期,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频繁发生纠纷。
为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管理,避免交易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二、国内金融机构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国内金融机构进行避验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①完善和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交易人员,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交易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①由《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取代。
——结束——。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
股份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功能、对冲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套期,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套期工具,是指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监管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为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业务审批,落实监管责任。
(一)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
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
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二)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
金融衍生业务规章制度
金融衍生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保护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依据《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金融衍生业务是指以衍生合约为工具,进行风险传递和管理的金融活动。
金融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互换交易等。
第三条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安全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条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备案手续。
第五条金融衍生业务参与者包括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第六条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权责关系和内部监督制约。
第七条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等相关工作,确保金融衍生业务稳健运行。
第八条金融衍生业务规章制度应当定期审查,及时修订完善,保持与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的一致性,确保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第九条金融衍生业务参与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建立完善的资金账户和交易系统,遵循金融交易纪律,开展风险教育和管理培训。
第十条金融衍生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防范操纵和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开透明地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衍生业务参与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仓位、杠杆和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市场波动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业务参与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和合规监管制度,及时披露交易信息、财务状况和风险暴露情况,接受监管检查和处罚处理。
第十三条金融衍生业务参与者在开展跨境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际协定、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合理规避外汇风险和法律风险,确保业务安全合规。
2024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要求与规范
目录•引言•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监管框架与制度•监管要求与规范•监管实践与案例分析•挑战与对策建议引言监管重要性金融衍生品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等特点,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引发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
因此,对金融衍生品实施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市场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投资手段,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背景与意义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与透明确保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防范系统性风险通过监管措施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欺诈行为和不当销售。
推动创新发展在保障市场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市场活力和效率。
监管目标与原则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定义与分类金融衍生品定义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基于基础资产(如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价值变动的金融合约,其价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分类根据基础资产类型,金融衍生品可分为股权类、利率类、货币类、信用类等;根据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发展历程及现状发展历程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浮动汇率制的出现而迅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断创新,交易规模和参与者数量不断增加。
现状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巨大,交易品种繁多,市场参与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
市场规模与参与者市场规模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数据,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巨大,交易量不断增长。
其中,场外市场规模远大于场内市场。
参与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投资者;政府及监管机构。
这些参与者通过交易金融衍生品来实现风险管理、投机套利等目的。
监管框架与制度03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 )ISDA 是全球衍生品市场的主要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协议,推动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
浅谈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政策
第30卷增刊V01.30Suppl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 nal of G ua ng】【i U ni v er si t y(Phi l cr,o phy and Soci al Sel enee)2008年9月Sept.。
2008浅谈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政策王楠(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要】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者的监管目标,首先是为了促进衍生工具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投女者。
其次是控制风险。
笔者通过对田内外衍生品市场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政策提出几点设想。
[关键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目标【中圈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82(2008)增-0182-02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
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根据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最佳方式。
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
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
一国金融衍生工具选择何种监管模式。
取决于监管目标的设定。
衍生工具监管体系应针对每一类风险设计相应的管控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准确地判断风险,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规避风险。
同时,衍生工具监管体系应准确监控衍生工具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企业衍生工具业务交易报告提交制度
企业衍生工具业务交易报告提交制度
第7条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程序如下图所示。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程序示意图
第8条 证券部经理需报告的内容如下。
1. 衍生工具业务的预算。
2. 衍生工具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 具体的衍生工具的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
4. 衍生工具业务出现变动时的措施与风险管理。
5. 衍生工具交易后的业务报告。
第9条 审计人员关于衍生工具业务需报告的内容如下。
1. 衍生工具业务中的原始凭据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2. 衍生工具交易内容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3. 衍生工具交易中的资金往来是否规范。
4. 评价、监督衍生工具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4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1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总经理办公室所有。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财务总监
总经理
董事会
财务经理
证券部经理
审计人员。
股份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具有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与监管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一、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金融衍生品是一类金融工具,其价值取决于其基础资产的价格或指数的变化。
金融衍生品市场包括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衍生品产品。
这一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套利机会,也为企业提供了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虽然金融衍生品市场提供了投资和风险管理上的机会,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可能导致投资损失较大。
对于企业,金融衍生品的应用需要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否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因此,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工作:1、建立风险意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比较高,甚至存在着破产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和企业应该尽可能地了解这一市场的风险和特点,并建立起正确的风险意识。
2、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并为风险管理设立专门的部门。
对于投资者,也应该采用合理的投资策略,比如短线交易、分散投资等方法,降低投资风险。
3、使用金融衍生品工具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企业可以利用它进行风险对冲,减少风险暴露。
对于投资者,则可以采用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套利和投机等操作,以达到获利的目的。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为了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利益,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在国内,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机构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严格执行市场规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其中,监管机构应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监测市场风险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测,了解其风险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完善监管机制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加强风险提示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者和企业加强风险提示,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防止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证券市场中的衍生品市场交易机制与规则
证券市场中的衍生品市场交易机制与规则衍生品市场是证券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平台,包括期货、期权、掉期等。
衍生品交易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和投资机会。
本文将介绍证券市场中的衍生品市场交易机制与规则,包括市场组织、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
一、衍生品市场的市场组织衍生品市场通常由交易所或场外市场组织,交易所是指集中交易衍生品的交易场所,场外市场是指通过柜台交易进行的市场。
常见的衍生品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所和掉期市场。
交易所作为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提供了有序、安全的交易环境,并且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
而场外市场则更加灵活,并且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进行量身定制。
二、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方式在衍生品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开放式竞价交易、集合竞价交易和柜台交易等。
开放式竞价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系统提交买卖报价,由市场供需决定成交价格和成交量。
集合竞价交易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撮合交易,一般用于交易所开市和闭市前的阶段。
柜台交易是指通过经纪商直接报价和成交的交易方式,更适用于场外市场。
这些交易方式各有优缺点,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则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交易规则通常包括产品规则、交易规则和市场规则等。
产品规则是对衍生品本身的特性和交易约定进行规定,包括合约的标的物、交割方式、合约大小等。
交易规则是对交易的要求和限制进行规定,如交易时间、成交规则、价格限制等。
市场规则是对市场运行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市场信息披露、交易者资质要求等。
四、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流程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流程一般包括开户、资金准备、下单、交易撮合、成交确认、交割等环节。
开户是投资者进入衍生品市场的第一步,投资者需要向交易所或经纪商提交所需资料,并进行实名验证。
金融衍生工具课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
➢ 衍生品市场监管可分为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两大类,而按衍生品市 场监管的制度体系又可以分为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和中间型监管 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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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巴塞尔协议是针对银行业的信用风险订立的,现在它已被 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逐渐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准则 了,并且其防范的风险已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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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市场监管与衍生品市场监管
➢ (四)监管的体系 ➢ 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组织执
行体系。 ➢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传统习惯的不同,各种
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模式,基本上制度体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统
一管理全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占主导地 位,各种自律性组织起协助作用。美国是集中型模式的代表。 ➢ 自律型监管模式: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市场,对市场 的约束主要由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强调自我约束和自 我管理。过去英国曾经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 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是集中型管理体制 和自律型管理体制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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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风险与巴塞尔协议
➢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 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 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3•【文号】国资发评价[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各中央企业:自2005年国资委开展高风险业务清理工作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能够按照要求,审慎经营,规范操作,严格管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但也有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清理工作。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全集团范围内在境内外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清理工作,凡已经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审批程序、操作流程、岗位设置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产品风险重新进行评估,不合规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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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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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审计人员负责对衍生工具业务的流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的审查。
第5条审计人员定期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交易人员是否按照企业相关的衍生工具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6条审计人员需针对衍生工具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审查并撰写报告。
第7条审计人员需定期审查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程序与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审计人员需将审计分析结果编制成审计报告,呈送财务经理、财务总监与总裁审核。
第9条在证券部经理及交易专员改进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制度与流程时,审计人员需进行监察。
第10条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自身的岗位职责对交易进行监察。
第11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衍生工具交易监督与检查管理规定
衍生工具交易监督与检查管理制度制Βιβλιοθήκη 名称衍生工具交易监督与检查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监管,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管衍生工具业务的审计人员与相关的管理层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中的持续性审查是指对建立和实施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情况所实行的连续的、全面的、动态的、系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