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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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相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卫计、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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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有关工作,其中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5%,其他用人单位为0.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职工医保规定相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也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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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否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不应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女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调动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单位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由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退还个人缴纳的剩余月份生育保险费,随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补缴欠费并办理续保手续的,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可予以支付,补缴的月数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的,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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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的月数不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不满12个月的参保人员,提供转出地的生育缴费证明后,可视同连续参保。

第十四条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 4 -

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第十九条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本单位缴费月数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以本年度首次申领生育津贴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条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一条职工计划内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节育措施,用人单位需要在其产假开始12个月内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漏支、少支。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时间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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