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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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文化建设,把慈善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

要切实加大慈善事业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等载体,褒扬慈善楷模,述说感人故事,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

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各项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人人可慈善”“处处可慈善”“时时可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

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创制、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

要鼓励、支持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依法依规行善助困。

要倡导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慈善公益基金会或基金等方式,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沪民计发[2014]2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沪民计发[2014]2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沪民计发〔2014〕23号)各区县民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公益招投标的意见》(沪民计发〔2009〕18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推进社区公益服务工作,明确资助项目,规范预算编报,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4年3月27日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一、目录范围根据福彩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共分列30个三级分类,是对2009-2012年度已经实施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按受益人群、项目目标、项目服务主要内容等进行梳理,在先后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提炼而成,其中扶老类8个、助残类5个、济困类7个、救孤类7个、其他类3个,作为今后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选择和编报预算的依据,对未纳入项目目录的项目不予资助。

二、项目基本指标为规范预算编制和项目经费支出,明确项目人员服务经费基本指导价。

(一)非全日制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14元/小时/人,不高于20元/小时/人。

(二)志愿者补贴:一般不高于50元/天/人,其中车贴不高于25元/天/人,饭贴不高于25元/天/人。

(三)社工工资:社工员3500元/月,助理社工师(二级)4000元/月,助理社工师(一级)4500元/月,中级社工师(二级)5200元/月,中级社工师(一级)5800元/月。

(四)专家培训讲课费:一般为200~300元/小时(单次受益人数不得低于50人)。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纲要》的通知-沪民基发[2010]15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纲要》的通知-沪民基发[2010]15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纲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纲要》的通知(沪民基发〔2010〕15号)各区县民政局: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志愿者活动是广大市民群众参与世博、共享世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平台。

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社区志愿服务发展,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文明委《关于组建城市文明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城市文明志愿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精神,现将《上海市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大力宣传,广泛动员,确保社区志愿服务行动取得实效。

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纲要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社区志愿者积极践行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理念,关注民生、关爱社会,立足社区开展各类社区志愿服务,为建设居民自治家园,构建和谐社区做出贡献,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文明委《关于组建城市文明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城市文明志愿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沪文明委〔2010〕5号)要求,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开展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现制定行动纲要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社区居民自治家园示范点为引领,以促进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核心,动员招募60万名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社区公益慈善活动、乐于奉献的社区居民和来沪人员,组建完善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投身世博社区接待服务,广泛开展助老爱幼、扶贫帮困、帮残助残、医疗卫生、红十字救护、心理咨询、文明家庭、义务家教、文化娱乐、环境卫生等社区志愿服务行动,确保社区和谐稳定。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doc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doc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发布时间:2020-03-19志愿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性、利他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有利于参与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培育公民意识,更能通过社会公众的点滴参与汇聚成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下文是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沪府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14〕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类等社会组织的登记仍实行双重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成立社会组织,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自律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优化发展环境突出能力建设——上海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优化发展环境突出能力建设——上海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文章编号11670—1323(2010)一02—001O-02优化发展环境突出能力建设上海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沪社团在新社会组织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过程中,上海按照“两个建设,一个作用”的目标要求,以“坚持科学发展,促进能力建设”为主题,坚持边学习边实践,以学实活动来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以机制建设来巩固和深化学实成果。

借召开社会建设大会之机,出台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学实活动启动后,上海对调研中掌握的制约社会组织科学发展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借召开社会建设大会的契机,把争取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作为建立社会组织科学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推动相关政策出台。

进一步明确了上海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思路。

2009年”月17日,上海召开了市社会建设大会,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讲话中,围绕肯定社会组织的地位、正确认识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要求。

会议下发了1个总文件,11个配套文件。

在1个总文件,即《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用了很大篇幅阐述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

文件在上海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中,明确提出用5—10年时间,“构建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形成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依法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局面”。

围绕这个目标,文件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建设内在活力”为题,从分类指导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思路。

在”个配套文件中针对社会组织的有2个,涉及到社会组织的文件有5个。

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分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上海市委出台的<关于迸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站在社会建设的高度,在指导思想中首次提出“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正确把握社会发展10I社团管理研究规律、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坚定信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沪民计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沪民计发〔2010〕103号)各区、县民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积极推进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以下简称公益创投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社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社区慈善公益事业的专业化发展和社会创新,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活动,作如下通知:一、活动目标(一)发现社区居民需求,培育深受社区居民欢迎的优质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二)提高社区居民对慈善公益项目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其他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公益服务。

(三)推动社区公益事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有能力、讲诚信的公益服务组织。

二、举办单位及其职责公益创投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市民政局,承办单位为市民政局委托的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协办单位为区县民政局,其职责分别为: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制订公益创投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进度;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证公益创投活动的开展;组织各大媒体开展宣传;落实获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工作经费。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承办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方案实施、获选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估等,并为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培训。

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服务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协调街道、乡镇落实具体公益创投项目;督促公益服务组织获选项目的落实。

三、公益创投服务项目内容公益创投服务项目应满足出资单位意愿,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其中福利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以为老服务、助残服务、青少年服务和救助帮困服务等为目的的公益创投项目:(一)为老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社区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和提升生活质量的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沪府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建设具有新发展阶段特色、超大城市特征、兜底性基础性社会建设特点的现代民政事业,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时期上海民政事业的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上海民政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圆满完成“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兜牢民生最底部。

以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标准,每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90元/人·月提高至1240元/人·月,全市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从20.4万人下降至17.9万人。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惠民殡葬补贴,提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设立社区康复辅具租赁点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

需求导向促发展。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5.9万张,“一床难求”矛盾基本缓解。

建立普惠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持续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成320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232家助餐服务场所,首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建立5.4万名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5【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三、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五、将第八条拆分并修改为:“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8〕8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8〕8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8〕8号静安区民政局、黄浦区民政局:为探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治理的模式、机制和方法,进一步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决定在静安区、黄浦区选取部分街道(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治理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基于社区,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居(村)委会的合作路径,探索社会工作需求发现机制、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机制和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机制。

(二)进一步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建设。

鼓励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公益慈善、社区服务,引领社区志愿服务,形成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在社区联动发展的格局。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专业为本。

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方法,统筹、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服务。

(二)坚持需求导向。

把服务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紧紧围绕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求,链接社区关系,倡导社区互助,推动志愿服务,进一步促进社区增能和社区参与,推动社区发展。

三、项目管理(一)市民政局1.落实项目经费,制定经费的拨付方法和使用规范;2.布置工作任务,明确指标和考核办法;3.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4.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5.组织试点地区的项目交流;6.选择督导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督导、研究。

(二)区民政局1.选择试点街道(镇)开展项目试点;2.作为服务需求方,做好项目的立项、监管和评估工作;3.指导试点街道(镇)在本辖区开展项目的开发、运作和统筹,协调辖区资源,保障项目推进;4.督导项目开展;5.对试点项目进行项目评估与模式总结。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民社登〔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社登〔2015〕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8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修订了《上海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003号)。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经核准的一般性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沪府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3年以来,本市制定和实施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体实施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为主,以助学、住房解困等为辅的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

今后3-5年内,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坚持“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努力构筑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完善社会救助的措施要对困难群体实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并在实施中分清主次,相互衔接,整体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给予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等费用的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人员,给予医药费补助或医疗照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帮助;对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户,提供廉租住房或房租减免等帮助。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长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民〔2018〕3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8月21日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2018年8月21日长宁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扎实推进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7〕252号)《长宁区养老“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长府〔2018〕12号)等文件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一)经法人注册或民非登记,并在长宁区内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一年(含)以上;(二)凡法人登记的企业需经登记主管机关年检合格;(三)社会组织经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合格;(四)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五)企业及社会组织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六)企业及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措施)(一)实施建设补贴1.社会力量整合闲置社会资源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社区托养设施(惠老家园),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长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委办局、街道(镇):现将《关于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2021年12月31日关于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一届市委九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按照《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沪民规〔2020〕18号)、《关于高质量发展上海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沪民社管发〔2021〕2号)和《上海市高质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民社管发〔2021〕3号)要求,在认真总结本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长宁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高质量发展长宁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独特作用,助力提高社区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着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系统性、专业性和针对性,发挥社会组织在“五社联动”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其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力支撑,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

到2023年底,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初步建立与本区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力争到十四五末,本区各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2个社区社会组织,深耕社区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得到充分发展,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有力支撑,为长宁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的重要力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沪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

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沪委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4日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本市社会组织稳步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能完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现就完善本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明确政府和社会权责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为核心,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重点,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目的,坚持发展与监督并重、宽进与严管并重、活力与秩序并重,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沪委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9号)各区、县党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2011年9月1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6号)提出的要求,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域化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区域化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一)区域化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基本原则,以社区(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为核心,以居民区党组织为基础,以服务群众、改进管理为重点,不断完善区域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参与的区域化党建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发挥区县党委和市委工作党委作用,通过组织共建、人才互动、党员联管、活动互助等方式,整合利用区域党建资源,深化党建联建,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二)区域化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促进和谐的目标,完善区域化党建领导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区域联动协调机制,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完善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单位党建、行业党建与区域党建互联互补互动机制,建立资源整合型党建工作模式,形成适应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基层党的组织体系。

培育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培育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培育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作者:崔明华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2期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发展成为“五位一体”。

社会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主体之一,在社会治理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培育和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已成为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趋势。

一、充分理解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内涵,认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强调,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

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提出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把不该管的微观事项坚决放给市场、交给社会。

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要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凡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可以作为的,就依靠其发挥作用。

同时,上海将支持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列入2013年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

上海市市长杨雄指出,政府要主动顺应形势要求,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让行业协会更多地参与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工作。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逐渐放开规制,提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培育,再到明确提出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如今又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了改革时间表,这既反映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已逐渐上升为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种来自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倒逼”力量。

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应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种力量基本均衡的社会,三者共同构成稳定社会的“铁三角”。

社会组织是多元社会的建设和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政府优势是集中精力办大事,但不善于提供个性化的、多样化的、多变的微观服务,社会组织恰恰是善于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多变的微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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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
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09
【实施日期】2009.10.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
通知
(沪府办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服务,满足不断增长的社区民生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现就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积极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加大社区民生服务力度为目标,大力扶持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形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多层次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的民生需求,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社区民生需求为导向。

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的供需突出问题,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不断拓展民生服务的领域与项目,贴近社区百姓,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基本民生需要。

(二)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宗旨。

围绕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以社区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宗旨,以非营利为目的,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无偿或低价的民生服务,为民排忧解难,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化运作相结合。

以转变政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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