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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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各种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权益分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受到损害。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1、信息透明度:在公司运作中,信息透明度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司也必须向所有股东公开信息。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保障了中小股东获取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

2、中小股东代表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可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同样受到保护。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权限以及参会和投票的方式,特别是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代表权利。

3、投票权和盈利权: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份的盈利权利(股息和红利),如公司比前年度多分红或发放说明股东收益递增,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措施。

4、撤回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保障中小股东权利的方式,即“股东撤回权”,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部分或全部股票,退出公司。

这是一种属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受到不公正损失。

二、存在问题虽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一些不合规定的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不公正的对待。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往往较小,很难有效行使代表权利,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平性。

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司实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为。

股东的权益保护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必要的。

2、加强内部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应逐步实行民主决策和透明度。

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平公正的决策过程和合理的权益分配,以提高中小股东的满意度并加强管理效率。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资本占比较小,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往往面临着权利受限、信息获取困难、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公司法应当从管理、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管理层面上,公司法应当严格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模式。

首先,要明确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中小股东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了解企业潜在风险的能力,以便做出更明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要严格限制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杜绝董事、高管等高权人士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私利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应当规范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现实经营中,如果公司高层出现腐败、贪污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应当及时介入,给予中小股东维权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如果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将其损失进行补偿。

从投资者保护机制上来看,公司法应当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投资者保护的机制。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披露信息和诉讼程序,还可以考虑建立中小股东代表机制,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的法律、理财等咨询服务,提升中小股东的决策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公司法还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积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机会,使中小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经营中来。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

只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司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中小股东的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 国上市公 司 中中小 股东利益 的保 护
张晓 雯 ( 华北电 力大学)
摘要 : 公司治理 的核 心问题 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 股权高度分散 的现代 主要部 分是靠外部股东通 过股权融入资金 , 在 为公司注入鲜活的血 液。 企业中 , 中小股东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 了 只有对中小股东提供 有效保护才能鼓励他们积 极进入资本市场 , 为 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侵 害的主 要表现表现形式 , 并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 公 司提 供 源 源 不 断 地 优质 资金 。 制度、 优化股权结构 、 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 方面讨 论了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3 现当代 国情下 。 中小股东面临的困境 保护的若 干对策。 就 现阶段而言 , 国已经加 紧出台 了一系列相 关措施 , 我 例如《 关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中小股 东 中小股东权益
《 证券法》 等从不 同角度加强了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力度。但 由 股东权 益的保护是公司发展与治理 的核 心所在 ,对 中小股东权 于我 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 ,在 实践操作中 ,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 益的保护更是保证证券市场持续、 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 根据相 关数 护, 难免还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 的地 方 , 笔者在 此将 其归纳总结 , 并 据显 示, 一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的程度与该国股份 公司、 券市 证 场乃至全局经济成正相关趋势。 因此 , 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逐渐成 借 助实例 以增强所示 内容 的说服力。 31控股股 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为各国相 关市场所关注 的核心内容与首要 问题。我 国证券市场虽然 控股股东利用非法手段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 经过 了十几年的不断发展、 善 , 完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但相 比于 国外 鲜, 如在 S T猴王案 中,T猴王对猴 王集 团的应收款达到 了 89亿元 S 百年证券市场来说 ,我国证券市 场还正 处于起步与腾飞的中间过渡 之 巨 , 时还 为 集 团 提 供 了 24 同 .4亿 元 担 保 , 王 集 团 无 形 之 中就 共 猴 阶段 。我 国 关于 证 券 市 场 的 相 关 制度 性 规 定 还 远 不 能 跟 上 当 下 经济 3亿 1 远 T猴 王 资产 总额 。控 股 股 东 的快速发展步伐 , 中小股 东作 为上市公司 中的弱势群体 , 与大股东之 占 用 了 上市 公 司 1 . 元 , 远 超 过 S 非 法 占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但 损坏 了公 司正 常 经 营 运 转 的 资金 链 , 不 制 间存在着信息 分布不对称、 不完全等 问题 , 导致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约了公司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 而且严重 的损害 了中小股东 的权益。 此 屡遭侵害。 本文拟从保 护中小股东权益的 内涵入手, 进一步 剖析保护 外, 控股 股 东 还 会 利 用 其 控 股 地位 , 使 上市 公司 为股 东 及 关 联 企 业 迫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 的重要价值与作用 ,随后通过典 型案 一旦债 权无法收 回, 上市公司便面临破产 清算的危机 , 中 例 说 明 大股 东 对 中 小 股 东 利 益侵 害 的 手段 ,并 对 如 何 保 护 广 大 中 小 提供担保 ,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现代公司制度一个很大的特点就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展开的,这就要求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

该原则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原则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反而为大股东谋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合法”的手段。

当前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并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

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股东,不论您是主要投资⼈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股东。

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所以当中⼩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法律的武器来进⾏维护⾃⾝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店铺⼩编详细的了解⼀下。

中⼩股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利益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做出了明⽂规定的,除了对中⼩股东的知情权、提案的参与权、投票权等进⾏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也在慢慢的完善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举措,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中⼩企业股东的利益定会被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

(⼀)中⼩股东的界定。

中⼩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例较⼩,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使权利的股东。

①因此,中⼩股东⼜被称之为少数股东。

保护中⼩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处于劣势地位的中⼩股东相关权益与⼤股东的相关利益发⽣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出台的⼀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相应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中⼩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盾,另⼀⽅⾯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详细的列⽰,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股东的权益⾄少包括以下六个⽅⾯。

1、知情权中⼩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级管理⼈员或者董事和⼤股东的不作为⾏为的发⽣,中⼩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且拥有向股东⼤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从⽽有效避免⼤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股东⽆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对较少股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由于缺乏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霸权行为的侵害。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订立的最高生效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出资权等。

2.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行使的权利进行制约和约束。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按照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定。

(2)决策程序: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特定比例的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策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3)救济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 监管机构公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通过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监管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公司或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合法运作,防止为取得私利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1. 采纳中小股东提案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采纳中小股东提议。

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其参与程度,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引言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然而,由于中小股东在控制公司决策方面的影响力有限,他们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保护中小股东的措施,以帮助他们在公司治理中获得更好的保护。

控制权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司决策中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以下是一些控制权保护的措施:1.选举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和选择董事会成员。

他们可以通过行使选举权来确保董事会成员代表他们的利益。

2.决策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公司应该建立合适的机制,例如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制度,以确保中小股东在重大决策中有发言权。

3.信息透明度:公司应该定期向股东提供准确、及时和详尽的信息。

通过提供透明度,公司可以增加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了解,并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票和投资决策。

股东权益保护除了控制权保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投票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充分的投票权,包括在重大决策和董事会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他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2.派息权保护:中小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红利。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公平获得他们应得的收益。

3.退出权保护:中小股东应该有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其股权。

公司应该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以方便中小股东自由买卖股权。

法律和监管保护除了自身的措施,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一些法律和监管保护的措施:1.公司法规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公司法规定,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法规定规定了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受到公平对待。

2.监管机构监督:政府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惩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78-02摘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犯。

新《公司法》的实施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从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平衡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

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

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在公司中,总有一些股东能够控制和操纵另一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意志能够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把持,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而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歧视。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从前几年的苏三山到近几年的市场反响强烈的猴王、三九、济南轻骑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赚钱、融资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现金,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大量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成为新《公司法》的重中之重。

二、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累计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弊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票交易成为了人们理财和投资的重要手段,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和所有者,其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就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群体。

然而,目前国内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

首先,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低下。

传统上,股份公司的治理是由大股东主导的,为了更好地控制企业并从中获取利益,大股东一般通过一些手段掌握公司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而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较为被动,其所持有的股份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一旦发生重大决策或者股东大会投票时,中小股东的意见往往难以引起大股东的重视,从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中小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不利地位。

在股份公司中,信息披露是股东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股份公司中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大股东可以利用公司资源获取优先信息,而中小股东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由于中小股东行为不集中,其购买股票时无法获得大量的信息,从而难以对公司进行全面评估和决策。

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中小股东在诉讼维权中的难度较大。

如果中小股东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大股东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往往要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维权的难度往往很大。

首先是维权成本高昂,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其次是维权难度大,因为中小股东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和大股东的违法行为;再次是维权环节繁琐,多次起诉、最终执行也是一项繁琐的程序和难点,中小股东往往因为力所不及而放弃了维权。

此外,中小股东在投票中的权利也不充分,这同样是一个弊端。

由于大股东往往掌握投票权,他们可以随意通过一些手段干扰中小股东的投票,进一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比如有些股份公司会在股东大会前通过多次发言或者员工代表等方式提前获取中小股东的支持,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自己的提议,使中小股东形同虚设。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少、资产规模较小的股东。

对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可以从股东权利、信息透明度、股东会等方面着手进行剖析。

首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监督权等。

其中,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表决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选举、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利润中获得分配;监督权是指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分配权等基本股东权利,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保护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保护股东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计划、重大合同等,并应当向股东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中小股东对公司运营和股份评估的了解主要通过信息公开和股东会获得。

信息透明度不足会增加股东的信息搜索费用,增加中小股东的交易成本和损失风险,降低中小股东的投资效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加强对公司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管。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东会是股东发表意见、表决、监督的场所。

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在公司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欧州等公司法也要求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获得发言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表决权、权益保护等方面,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公司法的制定和执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公司法义务,也是公司道德责任。

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融入公司治理考虑,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责任感的履行,以及更好地支持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应提供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中小股东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

2. 股东大会制度: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召开,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股东大会应定期举行,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投票权制度:确保每位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投票权,以公平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还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进入董事会。

4. 股东诉讼制度:当公司或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时,中小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

5. 股东权益保护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如投资者关系部门、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负责监督公司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6. 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规定,防止大股东和
管理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7. 股东教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教育,提高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理解,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8. 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

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但不具备控制权的股东群体。

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方面是确保中小股东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确保他们的利益不会被控股股东所侵害;另一方面是促使公司的经营者更加注重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其在公司内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保证中小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方面,公司法通常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表决权、提名权等。

同时,公司法对于大股东的行为设立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对中小股东进行的收购和合并设置了强制性的审核程序。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收益分配方面的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合理获得公司利润的分配。

然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司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难题。

虽然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权益,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这些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够全面。

有时,大股东可能通过权力滥用、命令递延或其他手段绕过公司法的限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某些公司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措辞模糊的法规进行不正当的操作,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改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使其更加准确明确,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此外,加强监管机构的力量,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成效,增加对公司治理的监督。

其次,加强中小股东组织的建设,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组织力量,通过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提高中小股东的信息透明度和教育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防范利益损失。

总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合理分配利益的问题。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作为股东的一部分,中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公司法是如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的。

在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公开、股东会议权利、形成权、知情权、投票权等。

信息公开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只有信息公开透明,中小股东才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才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股东会议权利也是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股东会议,中小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形成权、知情权、投票权等权利也是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

尽管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信息公开不透明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多公司在经营中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部分信息,导致中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股东会议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虽然中小股东在公司法中具有股东会议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往往通过一些手段限制中小股东的行使权利。

公司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一些制度漏洞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对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一定的完善。

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加强对股东会议权利的保护,尽量减少公司对中小股东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限制,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完善公司法中的制度设计,修补制度漏洞,避免公司利用制度漏洞来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06.11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邓崔琼(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但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在转型中的我国尤其严重。

本文针对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对这一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法理为基础,从公司治理、法律救济等角度,提出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益对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4-02一、股东权益内涵的界定股东权益一词,在法律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使的各种权利,比如,如果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该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狭义的股东权益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这种定义在实际中应用较广,本文所使用的股东权益即为狭义股东权。

股东权益的分类有多种,本文介绍的是我国法律界公认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类方法。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同时也是仅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一般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可转换债券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股东的自益权虽然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益的形式。

这种权益既包括用货币形式计量的权利形式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用非货币形式表达的权益,如股份转让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谋求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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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收入的增加,投资成为近年来说的最多的话题。

在众多投资方式上,大多人选择了股市,而大多人又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股东。

随着证券市场上黑幕的上演,股东利益次次被侵犯。

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

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构成中,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

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一,中小股东所处的现状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针对旧《公司法》的一些弊端,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不仅在股东的实体权利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而且在程序上也保证了股东利益的真正落实。

虽然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一些保护,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股市上部分大股东控制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已屡见不鲜,甚至越来越严重。

这些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圈钱的工具,强行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并频频通过关联交易、担保等手段侵犯上市公司利益。

手段一般三种。

第一种是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著名的“猴王事件“”三九事件“,都要归于此列;第二种则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北大科技“就是这样一个用贱货贵卖法掏空上市公司的典型;第三种利用上市公司借款担保也能挖空公司,ST海洋ST长控都排在这一队。

大股东为代表的强势董事会选出的公司高管如果居心叵测,小股东就又倒了霉。

著名的科龙事件中,顾雏军涉嫌财务造假和挪用资金;可还有更厉害的干脆象托普系的宋如华卷走上市公司的巨款然后玩失踪。

中小股东,顾名思义,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的份额十分有限,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

而大股东的情况却恰恰与之相反,处于凌驾一切的统治地位。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大都采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处于‘手遮天”、‘股独大”的地位,而中小股东则处于受人指使、任人摆布的地步。

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配套措施很不完善,因此,在现实中,我国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极为严重。

ba
二。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首先,监督不够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监管层次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完备的监督体系,对于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无法及时进行监管和制止;监管缺乏透明度,即中小股东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而言缺乏流动性,国有股占很大比重,不能真正上市流通,市场缺乏竞争性,还不够完善,证券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缺乏对企业强有力的监督,而作为会计信息质量重要保障的社会审计也未起到作用。

其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公开的信息在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足以使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很容易导致中小股东这一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者控股股东这一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不良选择。

事实上,如果上市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企业的有关信息,广大投资者就可以及时作出判断投资以减少损失。

第三,诚实信用缺失,公司的诚信度极为重要,有些公司不具备上市资格,但是仍然做虚假行为,获得上市资格证。

三,有关大股东携款欠款跑路的事实案件
2011年11月11日,温州瓯海区老年公寓“芙蓉山庄”大股东刘加顺跑路,据当地民政部门初步统计其拖欠债务1.07亿元。

紧接着,12日,浙江麦浪实业有限公司老板周子龙携款3亿出逃,被骗的五十多名受害者已联名报案。

湖州某投资公司老板跑路,涉及资金十
数亿元。

民政局作为该项目的监管单位,已经参与到事件的调查。

从债务登记来看,芙蓉山庄目前欠债约有1.07亿元,大部分为民间借贷。

”民政局林副局长认为,虽然芙蓉山庄目前困难重重,但山庄未破产,政府无法对其资产进行清算,1.07亿资金去向也无法确定。

不过,山庄仍有2.2万平米的房子可以卖,该公司资债可相抵。

芙蓉山庄总共拖欠老人及其他债务人的款项有1.07亿元。

可见,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很到的威胁,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原因是中小股东自身财力状况不佳、股份制本身存有内在矛盾、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不完善等等。

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建议
首先,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建议约定股东查阅、获得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公司则负有保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

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

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了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

第三,重大事项表决权。

对于关系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董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对于关联交易而言,特别需要约定关联方的回避表决制度。

在股东大会对决议或者议案进行表决时,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时,不论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投赞成或者反对票,一律无效。

在利益分配,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涉及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如果不能排除相关厉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控制股东就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为了自己利益的股东大会决议获得通过。

而公司的众多其他小股东将会被形式合法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所严重侵害。

因此,有必要确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事先排除多数股东滥用其表决权的可能性,保证表决权行使的公正和公益性。

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后,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信息应及时准确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决策的科学性,是使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制法规,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质量,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准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并使证监会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监管。

五小结
目前的《公司法》缺乏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约束;缺乏对少数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利益的保护;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证券法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批准的规定,不够权威和建议积极准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

在相关法律未修改前,建议证监会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详细。

这种情况严重地防碍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急需加以改变。

建议证监会对此指引加以修改和补充,并大力宣传和贯彻,作为正式法规颁布前的一个过渡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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