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共60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某投资者以100点权利金买入某指数看涨期权合约一张,执行价钱为1500点,当相应的指数()时,该投资者行使期权可以不亏损。
(不计其他交易费用)A.小于等于1500点B.大于等于1600点C.等于等于1600点D.大于等于1500点【答案】B【圣才专家解析】买进看涨期权的损益如下:,S:标的物的市场价钱;X:执行价格;C:看涨期权的权利金。
2.下列采用集中交割方式的期货物种是()期货。
A.棕榈油B.豆油C.豆粕D.白糖【答案】A【圣才专家解析】目前,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集中交割方式;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转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就可以够申请交割,而且最后交易日事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一次性集中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转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集中交割方式。
3.以下关于期货交易所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B.参与期货价钱的形成C.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D.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答案】B【圣才专家解析】期货交易所通常具有以下5个重要职能: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④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⑤发布市场信息。
4.1982年,美国()上市交易价值线指数期货,标志着股指期货的诞生。
A.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B.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C.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D.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答案】C【圣才专家解析】1982年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使股票价钱指数也成为期货交易品种。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
2022年9月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押密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60个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在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期货交易萌芽于远期现货交易,我国在()时期开始出现远期交易。
A.春秋B.秦朝C.隋唐D.明朝2.()首先开启国际贸易之门。
A.美国B.英国C.荷兰D.法国3.()远期现货交易的发展,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确立。
A.油脂油料类B.谷物C.畜类D.棉花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下旬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A.15%B.20%C.25%D.30%、5.()危机所带来的能源产品价格剧烈波荡,直接导致了能源期货的产生。
A.天然气B.电力C.石油D.煤炭6.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规定,黄大豆2号合约进入交割月份期间,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手。
A.6250B.5000C.3000D.25007.()年,中国香港开始股票期货交易。
A.1990B.1992C.1995D.19978.()是世界最大的铝生产国和消费国。
A.美国B.中国C.德国D.日本9.()改变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格局,并使交易结构发生变化。
A.农产品交易量的增加B.金融期货发展迅猛C.能源期货发展迅猛D.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发展迅猛10.2022年,()共交易合约居各大类期货和期权交易量首位。
A.全球股指期货和期权B.个股期货和期权C.利率期货和期权D.外汇期货和期权11.()的推出为投资者回避商品市场的投资风险提供了有利工具。
A.股票指数期货合约B.商品期货指数合约C.信用指数期货合约D.消费者指数期货合约12.最先开发的期货和期权全球交易系统,实现了投资者跨市场()交易。
A.半天12个小时B.18个小时C.22个小时D.全天24小时13.()有利于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和更具权威的期货价格。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0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普通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基础知识)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总分:10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在每题给出的备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2.以下有关交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012年5月真题](分数:2.00)A.期货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B.商品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C.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可用于交割D.沪深300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解析:解析:期货交易的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商品期货、股票期货、外汇期货、中长期利率期货通常采取实物交割方式,股票指数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通常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3.期货合约是由( )。
[201 1年11月真题](分数:2.00)A.中国证监会制定B.期货交易所会员制定C.交易双方共同制定D.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解析:解析: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即期货合约的买卖,它由远期现货交易衍生而来。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4.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是( )期货。
[2011年9月真题](分数:2.00)A.大豆B.黄金C.白糖D.股票指数√解析:5.我国期货交易所涨跌停板一般是以期货合约在上一交易日的( )为基准确定的。
[2009年11月真题] (分数:2.00)A.开盘价B.结算价√C.平均价D.收盘价解析:解析: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口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2017年12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27日(2018)第68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提供延伸服务,保障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英文名称为ZCEIntegratedServicesPlatform,缩写为ZISP)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平台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平台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四条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平台业务。
客户开户时,须签署开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客户参与平台业务,应按要求办理交易所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认证证书,用于登录客户端、进入协商交易、电子签章等环节的身份认证。
客户直接通过平台注册开户。
客户开户时,交易所可委托期货公司提供协助。
第七条客户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平台业务的认知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平台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八条交易商是交易所认可的为平台业务提供报价服务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客户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报价业务,报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二)具有健全的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备开展报价业务的技术条件;(四)具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和业务经验;(五)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易商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报价,并享有进入机构群组、管理客户群组、费用减收等权利。
第三章交易业务平台业务种类包括仓单交易、基差贸易以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种类由业务指引另行规定。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19
•【文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91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
〔2024〕91号
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案
的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2024年10月24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案
2.《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净稿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2.05•【文号】郑商发〔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郑商发〔2024〕25号2023年,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工作安排,坚决服从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大局,突出期货市场监管“严”字当头,“零容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安全平稳运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市场监管,践行监管政治性人民性(一)严查异常交易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郑商所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
2023年,共处理异常交易415起。
审理违反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案件16起,对涉案的33个自然人及15个法人给予警告、暂停开仓、没收违规所得等纪律处分。
全年共认定实际控制关系账户2194组,涉及5682个客户。
充分发挥“五位一体”监管协作体系优势,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向证监会移送并配合查处1起编造、传播纯碱期货虚假信息的违法案件。
该案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期货市场首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
(二)强化交割仓库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郑商所聚焦重点、细化管理,保障交割平稳、货物安全,坚守交割商品零风险底线。
2023年,顺利完成276家交割库年审工作。
加强交割仓资质动态跟踪审查并果断采取监管措施,针对部分仓库存在的进入失信人名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产经营情况较差等问题,取消6家交割仓库资格,暂停4家交割仓库业务。
有序推广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累计完成86家交割库技术改造与数据接入工作。
构建现场查库、第三方协助检查、视频查库等多层次查库体系,全年完成交割仓库视频检查174次、现场检查290次。
郑商所章程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2017年4月20日修改,自2017年5月19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规范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立的,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ZCE。
第五条交易所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
第六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60万元,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七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四)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交易活动中的风险;(六)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九)督促会员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监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业务;(十)查处违规行为;(十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期货违法违规线索,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十二)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删除了交易所可以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
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提高保 证金和强行平仓的规定。
3.新品种上市合约涨跌停板。新品种期货合
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过大不利于发现 真实价格。因此,第十九条将新品种上市合 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由5倍改为3倍。
4.强制减仓。
原规定: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 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 强制减仓。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 定价幅2倍的套期保值持仓在强制减仓时排在 最后。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不利于控制风险, 也给具体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本次统一规定当市场进行强制减仓时,所有 类型的持仓同等对待,不再有类型先后之分。
(八)限期平仓。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原第三十一条: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的第1款“参 与期货交易的”, 在新办法中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原第三十三条中“《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九条”, 在新办法中改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 十一条”。 原第三十七条:“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按照或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 处罚”, 在新办法中改为:“会员或投资者违反期转现规定, 弄虚作假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
新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 品种 强麦 硬麦 一号棉 菜籽油 白糖 PTA 上旬 18000 27000 30000 30000 中旬 10000 18000 20000 25000 下旬 6000 9000 10000 20000 上旬 4800 15000 20000 20000 非期货公司会员 中旬 3600 7500 10000 10000 下旬 2400 3800 5000 8000 上旬 2400 6000 8000 10000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确 保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强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确保市场 的稳健运行。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
加强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避免盲目投资和交易。
人员培训与管理
风险管理意识培养
加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制度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使员工了解和掌握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
06
对策建议与展望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01
制定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政策,加强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监
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02
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
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信息。
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
03
积极推动市场参与者提高风险意识,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推
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 责任,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这些制度的背景是郑商所为了应对菜籽油市场的波动性,防 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制度范围与对象
这些制度适用于郑商所上市的所有菜籽油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近月合约、远月合约和跨月合约。
这些制度适用于参与菜籽油交易的所有会员单位、客户及 相关人员,以及郑商所的内部员工。
02
菜籽油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原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五章价格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四:郑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272003通过年月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2020044第二次会议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取得会员资格,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位,或从事50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备的其他条件。
具应(三)交易所要求.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
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万元人民币。
2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精)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7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和甲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略)注: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具体见下表:甲醇6%15%25%第八条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郑商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商发〔2017〕147号各会员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已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第四条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做市商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一节交易场所及设施第六条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撮合系统、交易席位、应急交易场所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交易所在住所地同城设立应急交易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会员能够正常进行交易。
会员因通信系统故障及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所建立住所地同城及异地数据备份,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2020〕65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6月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菜籽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菜籽油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菜籽油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
菜籽油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八条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菜籽油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菜油期货合约、相关细那么修改内容和说明
菜油期货合约、相关细那么修改内容及说明一、菜油期货合约修改前后对照说明:以上合约文本中带黑底文字为新加入内容,带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二、菜油期货合约要紧修改内容及说明1、交易单位由5吨/手改成10吨/手据现货调研得悉,日加工500吨-1000吨菜籽的油厂已成为行业进展的趋势,菜油加工厂规模与2007年相较有所扩大,每手10吨的交易单位,合约价值10万元左右(2021年3月30日,菜油主力合约RO209收盘价为10178元/吨,近期价钱一直在10000元/吨上下波动),与菜油加工企业规模对照,大小适中,有利于现货企业参与,有效规避市场经营风险。
同时,与大部份主流运输工具能够灵活匹配,便于交割两边自由选择。
每手10吨的交易单位,与预备上市的菜籽、菜籽粕一致,也与其他油脂类品种,如大豆产业链品种、棕榈油等品种合约单位一致,方便投资者参与。
2、标准每日价钱波动限制的表述将菜油期货合约每日价钱波动限制由“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修改成“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操纵治理方法》相关规定”,主若是与风控治理方法的规定相一致,为郑商所依照市场风险临时提高涨跌停板幅度预留制度依据,也使表述加倍标准、准确和清楚。
3、质量标准由所标改成国标2007年郑商所上市菜油期货交易之前,在进行菜油期货合约设计调研中发觉,依照国标查验过氧化值指标误差较大,投资者难以同意,因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郑商所制定了《菜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标》,与菜油国家质量标准相较,除过氧化值出库指标和查验方式外,所标与国标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由于所标每隔三年必需向河南省技术监督局进行报备,报备后标准号将发生改变,现在必需通过修改合约的方式进行变更,给菜油参与者带来了必然的困惑。
通过近几年菜油期货交易的实践,大多数投资者对现货市场上过氧化值出库指标和查验方式已经完全明白得和同意,同时,郑商所已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那么》中规定了比国标加倍严格的过氧化值出库指标(国标规定为不超过,交割细那么规定为不超过5.5),如此,菜油期货交割品的规定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能够利用国家标准作为菜油出入库质量监管的依据。
强麦期货合约、相关细则修改内容及说明
强麦期货合约、相关细则修改内容及说明强麦期货合约、相关细则修改内容及说明一、强麦期货合约修改前后对比说明:以上合约文本中带黑底文字为新加入内容,带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二、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修改说明1、交易单位由50吨/手改为20吨/手修改强麦合约交易单位有以下原因:一是强麦50吨合约公布后,会员和投资者认为,强麦合约单位与可供交割的强麦数量不匹配。
普麦可供交割量有7000多万吨,一般的现货贸易量也比较大,一次性购买1000-10000吨都是常有的,因此50吨的交易单位影响不大。
强麦目前只有1000万吨的交割标的,对比50吨/手的交易单位来说,与其可供交割量不匹配;二是从普麦合约运行情况来看,强麦大合约影响流动性,不利于套期保值。
PM301合约为普麦第一个合约,于2012年1月17日挂牌交易运行,截至5月9日,普麦共运行69个交易日,其中,PM301成交4156手,PM303至今无成交数据,普麦日均成交约60手,与去年同期的WT201上市69个交易日已成交12330手,日均178手,WT203同期成交1212手,两个合约合计成交13542手,远大于普麦4156手的成交量。
投资者普遍认为,本次普麦修改的其他方面与现货市场贴近,尤其是引入车船板交割制度后,交割成本大幅度降低,修改后应较活跃。
综合考虑,造成普麦成交量与先前相比略有萎缩的原因,一是普麦新合约刚刚上市,投资者对其认识不足;二是交易单位变大,影响活跃;三是现货贸易中,普麦主要用于普通面粉的生产,强麦主要用于优质面粉的加工。
普麦的消费量远远大于强麦。
根据普麦、强麦合约修改对市场公布后,市场反应强烈,均建议将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缩小,与其现货市场规模一致。
2、修改合约交易代码本次合约修改将强麦合约交易代码一并修改,强麦合约交易代码由WS改为WH(QM合约自动废止),为其英文WHEAT的前两个字母。
三、强麦期货合约相关业务细则修改及说明(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二节强麦第八条交割单位:50 2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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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2003年2月2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5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修正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绿豆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硬冬白小麦和优质强筋小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规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一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各品种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各品种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具体见下表:交割月前一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跨期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绿豆提高至50%,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提高至30%。
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交易保证金;对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在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量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五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七条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
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提高后的价幅。
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可以休市一天,并且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下列措施:措施一:强制减仓。
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5%的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的投资者)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措施二:如果会员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和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当日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5%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量(手)(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未接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投机投资者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附件一)。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投资者进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以下原则操作: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投资者持仓数量计算平仓比例。
其次,分别以每一投资者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投资者平仓数量。
当投资者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
然后对投资者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
最后将选取的所有投资者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仓对冲平仓。
由上述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合约规定执行;若市场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执行第十七条措施一或措施二。
若市场风险还未化解,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合约挂盘及交割月合约价幅和交易保证金不受上述限制。
交割月和新上市合约不受上述强制减仓限制。
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二条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某一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第二十四条一般月份交易所对各品种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实行限仓。
具体限仓比例如下:第二十五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各品种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限仓。
具体限仓数量如下:第二十六条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交割月份的持仓实行绝对量限仓。
具体数量如下:第二十七条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八条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投资者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
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总数水平。
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
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见附件二)。
第三十条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帐户的统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