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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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电办[1993]22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日期:1995年8月11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11日)废止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07.23
【实施日期】1993.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7月23日电办〔1993〕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
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
(五)自有资金数额;
(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技术装备情况;
(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
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力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