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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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为保证船舶安全 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 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 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 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 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5)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 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 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 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 致
触礁溢油22万吨
第一节 船舶防性的危害。海洋污染状况引起了世界 各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海 洋环境,防止污染,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 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 海洋会议,并制定出一系列国际性、区域 性及各国的有关防污染法律和法规,并且 在不断地修订,使其日渐完善、日渐严格。 因此,船舶防污染问题,不但关系到人类的生 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船舶能否进出各 国港口和海上航行。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航运货运量越
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地增加,特别是 油轮运输的增长,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日趋严重,因操 作不当或事故性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物质进入 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 气象,危害人类健康。因此,保护海洋环境,防 止海洋污染已成为21世纪船舶继安全问题的又一 重大课题。所谓船舶防污染就是要严格控制和预 防船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意外泄漏,维持海 洋的清洁。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三、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四、我国的防污染法规
五、区域性协议、沿海国、港口国的特殊要 求
六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
(2003年9月27日生效) 5、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5年1月19日生效)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
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 (1)不在特殊保护区域内排放; (2)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3)正在航行途中排放,瞬时排放率小于30L/n mile; (4)航次排油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所载货油量的 1/30000; (5)油船所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和 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2)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 排放规定: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舱底水中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安装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舱底水排油
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 装置等,正在运转
3)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当其航行 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 放入海中。对于经处理的机舱舱底污水,只有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可排放: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 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 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 10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93.47%。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 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 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VI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具有油水分离设备和有效的过滤系统并正在运 转
(6)该过滤系统具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4) “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以不受“规则”规定的排 放控制的限制: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 的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2、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 3、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1992年7月1日生效) 4、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5)“公约”有关术语含义
(1)油类:包含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 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 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 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装两 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 品液货船;
(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 海基线;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 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 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 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 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5)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 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 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 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 致
触礁溢油22万吨
第一节 船舶防性的危害。海洋污染状况引起了世界 各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海 洋环境,防止污染,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 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 海洋会议,并制定出一系列国际性、区域 性及各国的有关防污染法律和法规,并且 在不断地修订,使其日渐完善、日渐严格。 因此,船舶防污染问题,不但关系到人类的生 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船舶能否进出各 国港口和海上航行。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航运货运量越
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地增加,特别是 油轮运输的增长,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日趋严重,因操 作不当或事故性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物质进入 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 气象,危害人类健康。因此,保护海洋环境,防 止海洋污染已成为21世纪船舶继安全问题的又一 重大课题。所谓船舶防污染就是要严格控制和预 防船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意外泄漏,维持海 洋的清洁。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三、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四、我国的防污染法规
五、区域性协议、沿海国、港口国的特殊要 求
六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
(2003年9月27日生效) 5、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5年1月19日生效)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
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 (1)不在特殊保护区域内排放; (2)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3)正在航行途中排放,瞬时排放率小于30L/n mile; (4)航次排油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所载货油量的 1/30000; (5)油船所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和 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2)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 排放规定: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舱底水中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安装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舱底水排油
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 装置等,正在运转
3)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当其航行 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 放入海中。对于经处理的机舱舱底污水,只有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可排放: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 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 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 10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93.47%。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 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 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VI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具有油水分离设备和有效的过滤系统并正在运 转
(6)该过滤系统具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4) “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以不受“规则”规定的排 放控制的限制: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 的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2、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 3、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1992年7月1日生效) 4、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5)“公约”有关术语含义
(1)油类:包含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 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 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 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装两 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 品液货船;
(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 海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