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四篇)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在建筑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 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项目在启动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并且应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3. 健全工程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验收过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各项施工工艺和操作进行明确规定。
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2.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是事故易发区域,应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施工人员的防范意识,保障施工安全。
3. 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对已发现的安全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三、消防管理规定1.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和消防措施。
制定消防演练计划,提高人员疏散和应急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建筑工程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
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3. 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19【实施日期】2020.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五章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讲座课件
PPT文档演模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讲座课件
•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程序: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并对 监督计划进行交底和组织实施;
•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 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PPT文档演模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讲座课件
•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 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 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 设备的质量负责。
PPT文档演模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讲座课件
•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 计的质量负责。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 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 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PPT文档演模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讲座课件
•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树立工程质量,增强树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维护人民生命和财富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和国务院«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树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树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的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任务的指导,及时协调处置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中的严重效果,支持和催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实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实施监视管理,其所属的树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担任详细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担任有关专业树立工程的质量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树立工程平安消费实施综合监视管理。
第五条从事树立工程活动,应当严厉执行基本树立顺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逾越权限审批树立项目或许私自简化基本树立顺序。
第六条树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有关的单位,应当树立健全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管理制度,依法对树立工程质量和平安消费担任。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历证书,并在其资质、资历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3篇Regulations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 t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3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2、篇章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文档3、篇章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意义文档篇章1: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关于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情况的通报(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情况的通报(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鲁建质安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情况的通报(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攻坚百日行动部署要求,强化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监管,12月9日至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巡查,共抽查房屋建筑工程139个(其中,“回头看”项目16个),涉及公共建筑14个、商品住宅108个、保障房17个,起重机械260台,共发现隐患问题2156项,下达执法建议书39份。
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面。
一是部分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个别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无设计方案。
二是部分项目模板支架扣件式与轮扣式混用搭设,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
部分项目外墙悬挑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搭设,存在架体连墙件不足、水平防护缺失、悬挑钢梁固定不规范等现象。
三是部分项目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每榀竖向主框架只有两个附墙支座,附着支座仅用一个穿墙螺栓锚固,不符合要求。
四是楼层及施工作业层临边、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楼梯临边等未进行防护或防护不到位。
五是现场抽测支模架钢管壁厚、支模架可调托撑丝杆直径及托板厚度不符合要求。
模板支架及脚手架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较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六是施工现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二)施工起重机械方面。
一是部分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无效或部分无效。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章保修和纠纷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15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的过程
单位工程
质量验收的 层次
汇总聚合
分部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过程
分项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检验项目划分过程
检验批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检验批
应强调指出的是,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 ,即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意义。如果达不到规定 的质量要求,就应该拒绝验收。随意降低要求 会影响建筑工程的根本质量,因而是不允许的
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中主控项目的设置也不同。内容大体分为以 下几类: 1)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成品、半成品、 设备及附件的主要性能; 2)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3)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
8
质检员培训 2020/1/11
专业术语
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
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7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 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11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 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 行的检验。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质检员培训
2020/1/11
施工工艺
统一标准及 各专业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检测方法标准
评优标准
工法、工 艺标准
操作 规程 企业 标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作标 准管理 标准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审核。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等。
5. 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6. 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制定适应施工特点的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7. 安全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监督制度,进行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以上是一般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工程规模而有所差异。
在具体施工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工程安全风险,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监测体系,规范施工现场秩序,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三条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程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要求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工人的安全操作流程和个人防护措施。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施工区域限制、禁止通行区域、安全通道等,保障工人的安全迅速撤离。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应进行临时安全设施的搭建,包括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板等,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施工区域不得开工,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第九条施工工人应具备相关证书和岗位培训,严禁无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堆乱放,确保施工区域畅通无阻,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禁止私自修改和变动施工流程,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安全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并定期对工人进行急救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完工后应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规范的落实,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的适用范围为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注重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隐患,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闭环,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要求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确保安全生产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范本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消防管理在建设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的安全性,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管理的规定范本,供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管理是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管理环节,包括施工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六条工程施工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低质次品,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施工中应当加强工艺控制,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三章工程安全管理第九条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员。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参建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安全疏散。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参建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参建人员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疏散。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在建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其实施是在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质量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质量控制保证责任人,建立质量控制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要注重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在建工程各项工作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法规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量检查资料的真实可靠。
施工单位要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管控,加强工程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3.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监理单位要注重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合格。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设单位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施工单位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和监督。
3.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监理单位要注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质量安全管理机制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合作,确保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2. 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全过程控制,建立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测体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在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设计要求。
3. 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传递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四篇)目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一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二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三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四
- 1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一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
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2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