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制度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湘潭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根据省人民政府《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和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水安字〔2013〕95号),积极开展水上交能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一名副职、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为副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县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海事处、县移动公司、河口镇人民政府、易俗河镇人民政府、梅林桥镇人民政府、杨嘉桥镇人民政府、锦石乡人民政府、排头乡人民政府、龙口乡人民政府、花石镇人民政府、石潭镇人民政府、白石镇人民政府、茶恩寺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

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在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相对固定办公。

第三条联合执法范围和内容

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水路交通运输、乡镇船舶和渡口、港口装卸作业、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和工程船作业。

(一)水路交通运输:

1、打击运输船舶、内贸集装箱和运砂船超载;

2、打击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生产经营;

3、打击大船小证、违章航行;

(二)乡镇船舶和渡口

1、打击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尤其是从事非法汽渡;

2、打击渡口渡船无证营运、渡工无证驾驶;

3、打击渡船超载渡运;

(三)港口装卸作业:违规违章、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港口装卸作业;

(四)涉水工程项目施工:

1、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依法进行审批;

2、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

3、涉水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

(五)工程船:

1、打击工程船证照不齐、过期失效进行非法作业;

2、打击在通航水域违规采吵。

第四条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安全监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商定,并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各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县水上交通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