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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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更新时间:2003-1—8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省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
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
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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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2024年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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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____年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护水库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水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新建和改造的水电站大坝工程。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大坝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2. 负责监督和检查大坝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 负责统筹安排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5. 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2. 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施工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禁止行为;3. 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频次和程序;4. 安全培训制度:规定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方式;5. 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报告内容;6. 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第九条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或组织审批,并及时向施工人员通知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采取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安全技术措施:(1) 制定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人员的操作规程;(2) 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 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695b5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9a.png)
###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 第三条监督管理1. 国家层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2. 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 第四条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 第五条安全方针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 第六条单位与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 大坝建设与管理1. 规划与设计:兴建大坝必须服从流域统一规划,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充分论证。
2. 安全技术标准:大坝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3. 施工管理: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 其他规定1. 安全监测:对大坝进行定期安全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应急预案:制定大坝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 地方实施细则各省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如河南省、广东省、山东省等地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执行《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大坝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这些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大坝安全,防止水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5228c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a.png)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下列(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与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保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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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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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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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大坝的建设、改造、监测、维护、周边环境保护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性。
第三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水库大坝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水库大坝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水库大坝监测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状态。
第六条水库大坝维护单位应按照维护计划,对水库大坝的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水库大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正常。
第七条水库大坝周边环境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大坝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止环境破坏对水库大坝安全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大坝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和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对水库大坝的水位、温度、变形、应力、振动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修复,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同时,应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水库大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演练和模拟应急演习,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决策和有效处理问题。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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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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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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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4-15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理论,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有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
下文是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cc5357efc281e53a5802fff0.png)
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DD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顺利施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种类型的水库大坝、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
山塘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适用。
水库大坝包括大坝及大坝附属的蓄水空间,与水库大坝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山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是指除水库大坝、山塘以外的具有挡水、阻水、蓄水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如水闸、水陂。
本规定关于水库大坝的内容,除特别说明以外,均适用于山塘、其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
第三条兴建、扩建、改建水库大坝及除险加固工程,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实施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有关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按审批程序,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水库大坝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对大、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观测项目,有条件的,应配置遥控观测、自动记录装置等设备;没有上述条件的和其他小型水库必须配置常规的观测设备。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四条水库大坝工程建设、改造、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项目,应当通过有关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及施工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
第五条水库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由水库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db2e1d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36.png)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粤水建管〔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63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推进我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东省水利厅建管处和省大坝安全技术管理中心反映。
广东省水利厅2015年7月23日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总则(一)为全面提升我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推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运行期间的巡查,其它类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巡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参与检查。
(四)巡查由各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五)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工程的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人员、路线、内容、频次,以及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实施时机和条件,编制完善适用于本工程的各项巡查记录表格。
(六)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巡查原始记录加以整理、整编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七)巡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1、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熟悉本工程情况的技术人员,或通过技能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人员。
(八)巡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工程巡查任务的交接工作。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22d7ed2195f312b3169a533.png)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3ef9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3.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颁布《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7f9ac352d380eb62946de2.png)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要小型水库指小(1)型或坝高15米以上小(2)型,以及坝高15米以下但影响下游城镇、铁路公路、重要管线和军事设施安全的小(2)型水库,其他小(2)型称为一般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责任制要求,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
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责任人名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同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职责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承担,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五条水库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筹措。
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包括水库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等事项的经费。
公益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筹措,区财政应当予以补助。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水库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和防汛行政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实水库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安全事故和防汛应急处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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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粤水运管〔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局: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尤其要重点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各责任人应严格按要求履职尽责,政府责任人要负起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领导责任;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要做好水库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各责任人工作岗位有变动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公布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由各市汇总后报我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水库大坝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能源、林业、农垦等大坝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辖区内所有水库的大坝安全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管,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附件:2021年度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xlsx广东省水利厅2021年4月6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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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12月29日以粤水农电〔2014〕33号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及50000千瓦(含)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暂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但应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安全.第三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4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评级管理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级依据《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第七条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第八条广东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厅农村机电局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九条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达标评级工作.第十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单位自评、外部评审、审定评级等环节.第三章单位自评第十一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四)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五)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十三条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单位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七)自主评定结果.第四章外部评审第十四条农村水电企事业单位完成自评,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机构进行外部评审.第十五条外部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评审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二)听取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自评工作情况汇报;(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看、查证、质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反馈评审结论.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被评审单位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单位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三)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六)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第十七条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一般不多于7人),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指定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评审机构、专家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第五章审定评级第十九条完成外部评审工作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审定评级申请.第二十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和审定,应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一)申请表;(二)自评报告;(三)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审核主要内容:(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营业执照、申请表、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三)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四)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符合规范;(五)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六)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是否存在否决条件;(八)申请级别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对申请单位、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与实际情况、有关要求不符时,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组织单位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查处理.未达到申请等级和不达标的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工作应于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水电站名单应在公告的同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定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原审定单位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六章评审机构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分一、二、三级3个等级,其中一级的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定并公布,二、三级评审机构由广东省水利厅依法确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认定并公布.一级评审机构可开展一、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三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第二十八条承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评审机构应为全省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检测部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公司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三)具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其中水工、金属结构、机电各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审技术人员应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条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单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三十一条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应适时将评审机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审定情况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二条经审定不达标的农村水电站,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三级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电站在运行有效期内,遭遇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重新申报评级.第三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承担全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的社会组织核实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利部通知相关评审机构予以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隐瞒与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八章其他第三十八条农村水电站已在电力部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并定为三级及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但不做定级.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附件(1.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申请表;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此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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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深司〔2019〕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司〔2019〕195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7月2日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坪办发〔2019〕22号)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对违反取水、供水、节约用水和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四)依法对违反防汛抗洪及抢险救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5.城市供水条例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1.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5.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7.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8.深圳市排水条例(五)规章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5.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6.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坪山大道5068号6楼(二)咨询和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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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8-2-20 10:19:04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
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
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土坝。
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
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
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器设备。
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
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噪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
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混凝土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