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稽查违章分级及处罚标准(修订版)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处罚细则。
2.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处罚细则所称违章违规,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第一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从事需要安全规定的活动,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未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损坏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安全生产培训不达标,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8.未制定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9.未建立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0.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1.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实施等工作,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划分12.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节,将违章违规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13.轻微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无明显影响,但已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14.一般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5.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6.轻微违章违规行为,一般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机械和设备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的日常养护作业人员、修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各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七条成立稽查小组,公司各部门部长、专职安监员都是稽查小组成员,都负有稽查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班组长、班组负责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当事人都要进行连带处罚,并作好登记。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其中一份公司总部收执,另一份由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公司综合部门和安全专职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全专职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记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详细内容见附一“违章记分标准“。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重新考核、调岗三种。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考核分12分/季度。
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标准前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经济逐步发展,在此过程中,安全生产建设也得到了广泛关注。
但由于安全生产文化尚未普及,加之企业治理、监管不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因此,针对不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制定了一系列违规处罚标准,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主要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未经许可进行危险作业未经许可进行危险作业,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经安全、技术人员审核,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作业行为。
企业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以下相应的罚款和行政拘留:•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申报禁止作业、限制性作业、特定作业和设备应用等重点安全生产事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未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但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重伤、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企业或个人在生产作业中,未按照国家关于安全防护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将被处以以下相应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对操作危险设备的工人没有进行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违法、假冒伪劣、不合格安全防护、灭火、救援器材等物品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收缴销毁;•装载、堆垛、存放货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检查或不配合检查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行政拘留。
3. 未按法定程序设置安全机构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将被处以以下相应的罚款和行政拘留:•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岗位职责、组织结构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报备企业内部安全检查机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处罚对象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违章违规处罚原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
第五条处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处罚的程序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自查自纠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二)未制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制度落地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三)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未参加过安全培训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罚款2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七)违规操作、使用违法违规的设备、工具的;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或演练效果不理想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指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护;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和使用设备;3.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4. 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5. 未按照规定报备和记录相关安全事故。
二、处罚措施的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处罚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提醒责任人或单位注意安全规定,并督促其及时整改;2. 罚款: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处罚,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3. 暂停生产或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单位,可以暂停其生产活动或停业整顿一段时间,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排除;4.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单位,可以撤销其相关的许可证或执照,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的规定在进行安全检查处罚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现违规行为: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2. 资料收集:安全检查人员应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录像、书面记录等;3. 违规通知:安全检查人员应向责任人或单位发出违规通知书,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4. 陈述申辩:责任人或单位在收到违规通知书后,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并进行核实;5. 处罚决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安全检查人员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或单位;6. 处罚执行:责任人或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执行,安全检查人员应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公司安全检查处罚标准
公司的安全检查处罚标准通常是为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规定和程序,预防事故和伤害,以及保护公司资产和员工安全。
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公司的规模、行业、安全规定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安全检查处罚标准中的常见要素:
1. 违反安全规定:明确哪些行为会被视为违反安全规定,例如不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操作设备不当、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等。
2. 轻微违规:对于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警告、口头批评、培训或轻微罚款等措施。
3. 严重违规:对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安全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如停职、重罚、解雇甚至法律追究。
4. 重复违规:对于重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通常会有更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强调安全规定的严肃性。
5. 事故调查: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通常会进行调查以确定原因和责任,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记录和通报:安全违规的记录应当被详细保存,并在必要时通报给相关管理层或外部监管机构。
7. 教育和培训:公司可能会要求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参加额外的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8. 隐私和程序公正:处罚过程中应保证员工的隐私权,并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性,避免滥用处罚。
9. 法律合规:处罚标准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员工的法律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处罚标准应当明确、合理,并且与公司的安全和健康政策相一致。
同时,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安全规定和处罚标准。
在实施处罚时,应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以确保所有员工都受到相同的对待。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稽查大队与局安质部合署办公,设大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副大队长1名,顾问、专家若干。
局安质部设稽查科,科长1名,科员(稽查专员)2~3名(其中含隧道、桥梁、机电专业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局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构建安全质量稽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质量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止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专职机构设计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局成立稽查大队。
稽查大队与局安质部合署办公,设大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副大队长1名,顾问、专家若干。
局安质部设稽查科,科长1名,科员(稽查专员)2~3名(其中含隧道、桥梁、机电专业人员)。
第四条局成立直属稽查队,设队长1名,专职稽查人员3~5名。
第五条局在部分片区成立片区稽查队,片区稽查队与片区指挥部内的局项目部安质部合署办公。
每个片区稽查队设队长1名(由局项目部安全总监或副指挥长担任),配置2~3名稽查人员。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成立稽查队,设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专职稽查人员2~3名。
第三章稽查队伍管理及任务划分第七条局稽查大队在局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以局直管工程项目(铁路项目和路外高风险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八条直属稽查队在局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以路外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九条片区稽查队在局片区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局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主要以片区路外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十条子分公司稽查队在子分公司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对所属工程项目开展稽查工作,并接受局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
安全违章等级划分
安全违章等级划分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安全违章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因为违反安全规定或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为了对不同程度的安全违章进行划分和处理,我们需要对安全违章进行等级划分。
本文将根据安全违章的不同程度,从轻微到严重,介绍安全违章的等级划分。
二、轻微安全违章轻微安全违章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由于疏忽或不注意而产生的安全问题,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擅自使用电器等。
这类安全违章虽然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胁,但也不能忽视,因为它们可能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一般安全违章一般安全违章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安全问题,其后果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例如,行车超速、违规操作机械设备、乱扔垃圾等。
这类安全违章虽然不会立即导致事故发生,但如果长期以此类行为为习惯,就会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严重安全违章严重安全违章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由于故意违反安全规定或恶意行为而引发的安全问题,其后果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例如,酒后驾车、私拉乱接电线、非法携带危险品等。
这类安全违章不仅会对自身造成危险,还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严加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
五、极端安全违章极端安全违章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由于极端行为或恶意攻击而引发的安全问题,其后果会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甚至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例如,恶意纵火、恶意破坏、恐怖袭击等。
这类安全违章是最严重的,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还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结论安全违章等级划分是为了对不同程度的安全违章进行管理和处理,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轻微安全违章可能是由于疏忽而产生的,但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风险;一般安全违章可能是由于过失而导致的,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纠正措施;严重安全违章是由于故意违规或恶意行为而引发的,需要加强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极端安全违章是最严重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一
资质资格
1.5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及非煤矿山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条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10号令第48条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1款
《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2款
10号令第46条;9号令第42条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
(二)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
(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
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类违章级别划分
8
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Ⅱ
9
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
Ⅱ
10
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作票、命令票;
Ⅱ
22
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
Ⅱ
23
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Ⅱ
24
未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Ⅱ
25
项目部领导未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未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Ⅱ
26
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未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Ⅱ
指挥性违章
序号
违章内容
违章类别
1
工作中未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认真按要求和程序安排班组人员工作,检查督促班组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Ⅱ
2
不熟悉班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掌握本班组岗位安全技能,不知道本班组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遇危险不会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
Ⅱ
2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Ⅱ
3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Ⅱ
4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 对当事人的教育,促使其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
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等相适应。
处罚程序
立案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经过 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法行为描述
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措施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 的罚款。
当前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空白或 模糊地带,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信息化水平不高
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以便 更高效地收集、分析和处理相关信息。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 2 3
法规体系更加健全
随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将有更 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和规章出台。
执法力度持续加强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
制定安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限,形成责任明确、 层层负责的管理体系。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 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领导责任
企业领导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发布单位:安监总局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1-01点击数:30343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矿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严惩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推动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处罚制度第四条三违的定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分为三级:轻微三违、一般三违、重大三违。
轻微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损害安全生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小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轻微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轻微三违:口头警告、整改,给予安全教育。
(二)第二次轻微三违:书面警告,整改,给予安全培训。
(三)第三次轻微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四)累计四次轻微三违及以上的,按一般三违处理。
第七条一般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一般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二)第二次一般三违:记大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三次一般三违及以上的,按重大三违处理。
第八条重大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重大三违:撤职,进行安全培训,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重大三违:开除,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两次重大三违及以上的,按犯罪处理。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个人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三违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十一条区队的安全管理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是对区队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和监督。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记分类别分“现场记分、遵章记分和违章记分”三种。
稽查记分作为评比表彰、奖励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违章处罚实行“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度。
稽查发现违章,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对责任人及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领导人员进行处罚管理,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因违章造成的事故,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分考核,同时依据《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章认定依据《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宁夏电力公司生产、基建、农电检修施工现场“十不准”》及本规定《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见附表),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安全稽查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有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基建及其他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稽查机制,明确安全稽查职责,建立自查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七条各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录。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八条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公司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通过对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1.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未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wei)险区域:包括未经安全培训和授权,擅自进入高压区、化学品存储区、机械作业区等危(wei)险区域。
3. 违反操作规程:包括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反操作规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4.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包括未使用安全网、护栏等安全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设施。
5.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参加安全培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
二、安全检查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轻微行为,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即将改正。
2.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普通行为,可以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3. 罚款: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较为严重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罚款处罚。
4. 暂停工作: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严重行为,可以暂停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直至达到安全要求才干恢复工作。
5. 撤销资质:对于违反安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安全资质,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
6. 法律追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检查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2. 记录证据: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记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等相关证据。
3. 开展调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违规行为的原因、责任人等情况。
4. 制定处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5. 通知当事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处罚方案书面通知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
三违分类标准及处罚标准第一章特别严重三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开除矿籍留矿使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在公司其他单位录用上岗。
(一)“一通三防”方面:第一条排放瓦斯早场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停产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
第三条破坏通风、瓦斯抽放、检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的。
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第五条隐瞒瓦斯超限的。
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第六条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指(1)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空检、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的。
第七条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第八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第九条一风吹排放瓦斯。
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
第十条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
第十一条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第十二条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
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
第十三条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第十四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确保安全生产是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增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责任感。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违章处罚类别及金额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可以被划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和重大违章三个类别,并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不同类别的违章行为进行不同金额的处罚。
具体的类别和金额范围如下:1. 轻微违章轻微违章是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违反程度较轻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章行为的轻微范畴。
对轻微违章行为的处罚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2. 一般违章一般违章是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违反程度一般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章行为的一般范畴。
对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金额一般为5000元至2万元。
3. 重大违章重大违章是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违反程度较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章行为的重大范畴。
对重大违章行为的处罚金额一般为2万元至10万元。
二、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的具体内容1. 轻微违章处罚轻微违章一般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是否给予警告或者整改指导,以使企业及时改正违章行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2. 一般违章处罚一般违章一般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为5000元至2万元。
此外,一般违章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措施。
对于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要求其进行责任认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重大违章处罚重大违章一般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为2万元至10万元。
此外,重大违章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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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稽查发现违章问题的危险程度分级及
处罚标准
(修改稿)
一、稽查发现问题的处罚:
1、对危险程度5级的问题:每项扣罚被发现单位30000元,实行“说清楚”制度,并通报批评,班组及班组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由各公司自行处理。
2、对危险程度4级的问题:每项扣罚被发现单位10000元,班组及班组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由各公司自行处理。
3、对危险程度3级的问题:每项扣罚被发现单位5000元,班组及班组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由各公司自行处理。
4、对危险程度2级的问题:每项扣罚被发现单位500元,班组及班组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由各公司自行处理。
5、对危险程度1级的问题:一个月内发生2起之内由各公司自行处理,发生3起开始扣罚被发现单位200元, 发生4起扣罚500元,发生5起的, 扣罚被发现单位1000元,班组及班组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由各公司自行处理;发生6起及以上违章的,实行“说清楚”制度。
6、对外委施工队存在上述5种危险程度的问题,如有发现按1-5项扣罚发包单位,发包单位自行对工程管理人员及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7、对于一个月内,重复发生2-5级的同一条款的违章问题加倍扣罚。
8、根据违章重复发生的情况,必要时停产整顿。
注:下划线表示新增加条款,波浪线表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