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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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厅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

施办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内蒙古人社厅7部门关于建立企业职工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内人社发[2010]30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工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发〔201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

确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一)企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方式、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2、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2、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3、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按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4、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应予以倾斜。

(三)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企业季节性用工和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用工,或有其它需说明的事宜,在申报工资总额时应予以说明。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五)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六)企业应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自治区企业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埠驻自治区企业报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须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情况审核表》(见附件),同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度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4、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证明;

5、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

7、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无异议的,应及时函复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企业核实沟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应通知企业纠正。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企业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企业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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