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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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现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本是招标活动中一件很普通的事,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替补”上去也是很自然的事,可就是这么一件很普通而自然的事在某网络工程招标中却引发了激烈的争执,一场关于“替补队员”究竟该不该“转正”的讨论由此展开。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又放弃

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采购概算27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特点是时间紧、技术性强,招标代理机构接到委托后一方面严格依法操作,另一方面加班加点地准备招标相关事宜,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为43分、包括技术指标在内综合资质为47分、服务10分,付款方式为首付50%、尾款三年后付清,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前共有16家供应商领取了招标文件。

开标如期进行,当地公证、检察、纪检、财政等部门的同志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共有A、B、C、D、E 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报价依次为198万元、268万元、298万元、315万元、369万元,5家供应商全部通过初审,评标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为5、1、3、2、4,评标委员会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为B,D、C、E、A分别为第二、三、四、五中标候选供应商。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招标结果宣布当日下午,B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表示放弃中标权利,鉴于工程急须上马,容不得拖延,招标代理机构立即与采购人取得联系,并认为应紧急与第二意向中标人接洽。

二、采购人观点

1、直接找上级领导说B供应商弃标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过失所致。归咎于招标代理机构未同意设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保证金仅为采购概算270万元的百分之一27000元,如设立50万元的保证金,B弃标后由D做多出的47万元可从没收B的保证金中解决。

2、报价金额为268万元的B供应商弃标,但不同意与综合评分排序第二、报价为315万元的D供应商签订合同,理由是后者与前者的报价相比多出了47万元,不能接受,怀疑第一、第二意向中标人存在串通行为。

3、要求重新招标。

三、第一、第二中标人的报价为何相差47万元之多

采购人承认网络工程中的2700米桥架未规定具体材质,而采购人真正想要是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质桥架,结果导致投标供应商的价格相差甚大,仅此一项导致第一、第二中标人报价相差21万元,这就是中标供应商为什么放弃中标的真实原因,无法承受巨额亏损,因为供应商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不能赢利则要把损失尽量减少,可以说中标供应商的做法是明智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观点

1、不同意重新招标,整个招标工作完全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操作的,且招标全程由公证、检察、纪检等部门参与,可以说整个招标活动是规范有序的,招标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重新招标就等于否定自己的工作。《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情形没有哪一条符合此案例,且并未出现废标,也就没有依据组织重新招标。

2、投标保证金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百分之一,采购概算270万元的项目却设立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实在是荒唐之极,况首付50%、尾款三年才能付清的付款方式十分苛刻,有很多原本表现出浓厚兴趣的供应商退避三舍,能有5家投标供应商实在是出乎意料。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如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与排序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如不接受第二意向中标人将可能引发投诉,并直接影响整个工程进度。

4、综合评分法涉及价格、技术、质量、服务等多种因素,价格不是取舍供应商的惟一因素,如仅以价格论,那么评标结果的排序就应改写,报价为198万元的供应商就成了第一意向中标人,但其在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却是最后一位,报价为315万元的供应商排序第二,而紧接其后排序第三的供应商的报价却是298万元。

5、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什么过失,因为招标文件在出售之前是得到采购人确认的,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具体的采购要求、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均由采购人“做主”。

6、重新招标如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姑且不论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加之首付50%、三年付清全款的付款方式,估计没有供应商前来响应,即使重新招标成功了,中标价也绝不可能低于315万元很多,况其中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五、笔者观点

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干涉甚至影响具体的招标行为,任何个人意志都不能“改写”公正的招标结果,任何臆断猜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条件下都不能瞎说八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等全体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必须以法为鉴,坚决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一,投标保证金只能按采购概算的百分之一设立,概算为270万元的项目绝不能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规定。

第二,中标供应商弃标并不意味着废标,采购人要正确认识第一和第二中标供应商价格相差47万元的原因所在,承担起相应责任。

第三,采购项目时间十分紧迫,而且整个招标活动是成功的,并未出现废标,绝不能因中标供应商弃标而否定招标结果的有效性,因而不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中标供应商已经以书面形式放弃中标权利,采购人应与第二意向中标人签订合同,“替补队员”可以“转正”。

第五,采购人可与“替补队员”就价格问题进行磋商,如能适当下浮更好,如不能下浮勉强无益,供应商是企业,企业做业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除非是搞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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