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
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 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 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现场试验费”。
其他事项1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 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 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 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 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 计算。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 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 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 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 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 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 分计算加计扣除。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
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解读:国税总局2011年28号公告

国税总局2011年28号公告:解决了个税三大争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发布,于5月1日起施行。
总局28号公告解决了税、企、个人三方之间长期存在的三大争议问题:一是解决了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争议问题。
明确了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二是解决了雇主为雇员代付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与企业支出定性争议问题明确了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是雇员所得,应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解决了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前扣除争议明确了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符合工资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一、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争议过程分析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率设计的,一些单位雇主为雇员承担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对于雇员来说,属于取得了不含税所得,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要由不含税收入,转换含税所得,才能正确计算。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三份文件,对雇主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上述三份文件的都规定了计算雇主承担雇员个人所得税的步骤:一是要计算出个人工资奖金收入对应的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要计算出个人工资奖金含税所得对应的适用税率;三是要计算出个人工资奖金金含税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现对“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青少年科技爱好者中选拔和培养科技后备人才,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自2001年起每年开展一次“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对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中三年级学生在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奖励,所需奖金由香港周凯旋基金会提供。
2011年度,第十一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已评选结束。
评出一等奖13名,其中前3名获“明天小小科学家”称号,每名奖金10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5万元人民币,学生所在学校和辅导机构5万元人民币;其余10名每名奖金4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2万元人民币,学生所在学校和辅导机构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5名,每名奖金2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学生所在学校和辅导机构1万元人民币;三等奖47名,奖励学生个人1000元人民币(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依照“明天小小科学家”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会计实务: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利息必须取得发票方可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及12项费用需取得发票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境内发生的支出(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这12项支出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90号)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8、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的风险

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的风险1.没有发票会计上是否允许入账?没有发票,会计上依然允许入账。
2.什么样的发票是不合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什么是填写不规范?对于私自印制、伪造、虚开,这些明显是涉税犯罪的行为,今天不作讨论。
我们今天主要关注的点放在填写不规范上面。
所有的发票理论上应该一次性填开,项目齐全、不缺章,没有虚假取得。
那么你说什么叫理论上呢?那是因为真正的在实务操作当中,比如你购买住宿服务,单价类型这些东西你都可以填。
但是你说到像数量、规格、型号这些,可填可不填。
我们在开具的时候,像数量如果住一天那就是一,住两天是二,那规格型号如何来填?这里有可能会出现税企争议,但是不影响。
关键点在于填写的时候,重点项目是不能缺失的。
比如1张发票,收款人复核人都是空白的。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统统没有,因为它是一个汇总的,他说详见销货清单,就直接给了一个金额,连税率都没有,这就是属于一张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4.什么样的发票算是一张完全符合规定的发票?第一,特殊类型的发票需要有标注,如果是一张成品油专票,左上角需要有成品油三个字。
如果这是一张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呢?大家都知道,虽然是普通发票,但是因为它是农产品,所以是可以计算扣除的,它有抵税这样一个功能,因此左上角会有一个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字样。
也就是说这种特殊性类型的发票需要有标注。
第二,票面不要压线或者错格。
第三,各类项目填写齐全,不缺项不空行。
第四,需要在备注栏进行填写的,大家可以看一下。
备注栏有要求的,包括货物运输、建筑服务、出租销售、不动产等等。
企业所得税研发扣除信息简报

企业所得税研发扣除信息简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注重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细落实,区局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能够明晰政策、熟悉操作、足额享受,助力企业发展。
一是实地调研,突破精准服务“点”。
区局领导带队走访头部企业,先后前往制造业代表企业联合汽车电子和非制造业代表企业百度、华勤技术,走进企业一线,详细了解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情况和差异性诉求,就企业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二是专项辅导,聚焦产业发展“线”。
多片区开展座谈会,分别针对金桥、张江、金台路片区的出口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金融、建筑等其他重点税源,宣讲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了解到企业一般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委托事务所进行费用归集而对提前预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的顾虑,切实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三是政策宣传,拓宽理论覆盖“面”。
畅通宣传渠道,加强税企联动,利用短信、微信企业号、12366热线等线上方式开展多平台政策指引,以问卷形式充分了解企业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扣除政策的意愿情况,为
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同时,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多维度政策辅导,对涉及相关业务的纳税人主动宣传,对确需企业发放宣传手册,让纳税人“应知尽知”,税收优惠能“应享尽享”,让“线上”“线下”齐发力,为企服务“不打烊”。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

2018年第28期(总第208期)税务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薛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江苏苏州215021)摘要: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对相关“扣除凭证”在实务操作中进行了明确。
本文是从该公告发布的税改背景以及文字含义角度来分析该公告的意义,并凸显出我国未来税改和税法规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立法;税务;改革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首次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进行更加明细地解释,使得纳税人及其税务征管机关在实务中具有更加明确的可操作性。
一、28号公告的目的(一)首次明确了“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扣除问题,仅仅在第三节(扣除)对扣除项目进行了列举,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工资薪金等项目,这种列举法仅仅是用“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定性地概括了“扣除项目”的内容。
当然,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其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的特点。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这种描述也是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是可以合理地。
但是这种“定性的模糊”描述,没有对记载“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提出任何的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的“以票控税”的惯性思维中造成了很多的困扰。
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务文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商财函〔2021〕442号
2021年8月24日
7
海关总署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 商环境的通知
署岸发〔2021〕85号 2021年8月20日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 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4号
2021年8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第25号
2021年8月27日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7号
2021年8月24日
6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 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9号
2021年8月27日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8号
2021年8月26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第25号
2021年8月26日
4.1
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发文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日期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第26号
2021年8月31日
1.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第26号
2021年8月31日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5.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施行日期】2020.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5月15日。
会计实务:税前扣除凭证-都是“三性”其实不一样

税前扣除凭证:都是“三性”其实不一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热门文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凭证管理“三性”,就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还有扣除“三性”,就是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这两个三性居然被很多业内人士被混为一谈了。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直接解释扣除“三性”中的真实性,但强调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实是用来证明扣除“三性”中的真实性的,也就是证明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核心特征也是真实性,这个真实性与扣除中的真实性是相通的,凭证就是用来证明支出实际发生。
凭证合法性是指凭证自身形式合法、来源合法,比如假发票违背的是凭证的合法性,而并不是是凭证三性中真实性。
还有的同志将凭证的合法性等同于凭证背后业务的合法性,这就是张冠李戴了。
总结:企业所得税法的三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体政策,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际是所得税意义上的“证据法”。
扣除凭证的三性是证据法中对证据本身的质量要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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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
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
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对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2011年第28号公告的核心内容: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再明确。
该公告是建立在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6]199号、国税发[2005]9号三个文件基础上,第一次明文规定了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是雇员额外增加的收入,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并综合了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6]199号文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再明确、再细化。
二、第28号公告与国税发[1996]199号文的差异
国税发[1996]199号文是对雇主为雇员承担工资薪金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而2011年第28号公告是对工资薪金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细化,两者计算差异对比如下: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的差异
国税发[1996]19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将上述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其本质上是相同的,差异在于28号公告参照了国税发[2005]9号中的方法,对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可以税前列支;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主要是适用税率的确定,[1996]199号文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直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以计算税款的,而28号公告同样参照了国税发[2005]9号中的方法,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后,根据其商数找
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的差异
国税发[1996]19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 ×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对于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虽较定额负担的更为繁琐,但其差异与其相同,也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不
同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税率适用不同这两个方面。
三、计算举例
例:王某2011年5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5000元,单位帮王某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王某5月取得的奖金的应纳税款计算为:(假设王某当月其他工资收入不低于费用扣除标准)
1.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5000-375×30%)÷(1-20%×30%)=15837.77(元)
应纳税额=15837.77×20%-375=2792.55(元)。
2.根据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5000-375×30%)÷(1-20%×30%)=15837.77(元)
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0%(以15837.77÷12查找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15837.77×10%-25=1558.78(元)。
从本例来看,据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的新规定将比国税发
[1996]199号文的旧规定应纳税额减少了1233.77元,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的新规定减轻了纳税人的个税负担。
本公告还在明确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缴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纠正的会计处理税务后果:“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