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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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 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 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 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 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谢谢大家!
• 1993年反法第九条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一是删除了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的内容,因广告法对此已作了专门规定; • 二是,电子商务领域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问题,特别强调经营者 不得对其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同时增加了一条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三是,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形式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结果是 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修改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 准,更人针对性地对实践中的虚假宣传情形作出规制。
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对相关条 款进行了调整; 二是针对实践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进 行修改完善; 三是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PART01
• 第二条第三款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本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独立 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是否作为法律上 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而不在于具体的组织形式。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关于商业秘密的定界 • 第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 第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 明确,影响兑奖; •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993年反法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 改: • 一是,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作了进一步完善,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删除了“实用性”要求,明确了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标准是“相应”; • 二是对有关方面反映的员工、前员工参与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作了 进一步梳理、完善。这样修改,进一步梳理、完善了商业秘密的认定 标准和保护范围。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进行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进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谋取交易的机会或者是竞 争优势 • 第三、商业贿赂的手段既包括财物,也包括其他手段 • 第四、商业贿赂的对象分为三类主体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1993年反法第十三条对有奖销售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一是,删除了有关禁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规 定,因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禁止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等已经作了明文规定; • 二是,新增了一种禁止性情形,即“所设奖的种类、兑奖金额或者 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 三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收入增长,将抽奖式销售的最高 奖金额上限由五千元调到五万元。这样的修改的目的是,使关于有 奖销售的规定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变化。
交易相对方的 工作人员
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 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 影响力影响交易的 单位或者个人
• 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 • 增加了关于员工行贿的责任认定。经过这样修改,对商 业贿赂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完善了商业贿赂的适用 情形,更有利于遵守和执行。
• 1993年反法第五条对禁止混淆行为作了例举性规定。本次修 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进一步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判断标准,以被仿冒的标识 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前提; • 二是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混淆行为进行规制,以适应实践发展 的需要,防止挂一漏万; • 三是删除了其他法律法规本法其他条款已有明确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责的部门
以适应地方政府机构改 革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国 务院机构和职能的调整
监督检查
查处
强调不得随意对经营者 进行检查,只有发现经营 者涉嫌不正当竞争后,才 能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 页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混淆行为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有奖销售信息不明,影响兑奖 • 第二、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进行有奖 销售 • 第三、抽奖式巨奖销售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1993年反法第十四条对禁止商业诋毁作了规定。其构成 要件之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表述适用情性偏窄, 而且存在逻辑矛盾; • 此次修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经 过这样修改,大大扩展了禁止商业诋毁的适用情形。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 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 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被混淆对象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第三、从事混淆行为的方式是擅自使用 • 第四、混淆结果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 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修订后的反法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 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这里的本法各项规定包括几个方面: • 一是,本法第二章第六至十一条关于传统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定。如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 销售、商业诋毁等行为的,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 的延伸,对此可直接依据本法第二章的相应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 二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款规定,利用网络技术 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 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送 审稿;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 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 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 行的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人:XXX
目
录
一、《反法》修改的历史背景、过程、主要内容 二、修订后的主要法律条款 (一)总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现行反法 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是反法与反垄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交叉; 三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 当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本条规定的是经营者的宣传活动 • 第二、虚假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 第三、形式上,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 第四、效果上,虚假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 第五、关于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商业诋毁的对象是竞争对手 • 第三、商业诋毁的行为表现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 导性信息 • 第四、商业诋毁的后果是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 规定。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 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 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 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 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谢谢大家!
• 1993年反法第九条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一是删除了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的内容,因广告法对此已作了专门规定; • 二是,电子商务领域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问题,特别强调经营者 不得对其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同时增加了一条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三是,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形式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结果是 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修改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 准,更人针对性地对实践中的虚假宣传情形作出规制。
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对相关条 款进行了调整; 二是针对实践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进 行修改完善; 三是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PART01
• 第二条第三款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本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独立 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是否作为法律上 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而不在于具体的组织形式。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关于商业秘密的定界 • 第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 第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 明确,影响兑奖; •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993年反法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 改: • 一是,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作了进一步完善,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删除了“实用性”要求,明确了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标准是“相应”; • 二是对有关方面反映的员工、前员工参与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作了 进一步梳理、完善。这样修改,进一步梳理、完善了商业秘密的认定 标准和保护范围。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进行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进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谋取交易的机会或者是竞 争优势 • 第三、商业贿赂的手段既包括财物,也包括其他手段 • 第四、商业贿赂的对象分为三类主体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1993年反法第十三条对有奖销售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一是,删除了有关禁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规 定,因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禁止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等已经作了明文规定; • 二是,新增了一种禁止性情形,即“所设奖的种类、兑奖金额或者 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 三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收入增长,将抽奖式销售的最高 奖金额上限由五千元调到五万元。这样的修改的目的是,使关于有 奖销售的规定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变化。
交易相对方的 工作人员
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 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 影响力影响交易的 单位或者个人
• 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 • 增加了关于员工行贿的责任认定。经过这样修改,对商 业贿赂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完善了商业贿赂的适用 情形,更有利于遵守和执行。
• 1993年反法第五条对禁止混淆行为作了例举性规定。本次修 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进一步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判断标准,以被仿冒的标识 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前提; • 二是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混淆行为进行规制,以适应实践发展 的需要,防止挂一漏万; • 三是删除了其他法律法规本法其他条款已有明确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责的部门
以适应地方政府机构改 革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国 务院机构和职能的调整
监督检查
查处
强调不得随意对经营者 进行检查,只有发现经营 者涉嫌不正当竞争后,才 能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 页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混淆行为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有奖销售信息不明,影响兑奖 • 第二、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进行有奖 销售 • 第三、抽奖式巨奖销售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1993年反法第十四条对禁止商业诋毁作了规定。其构成 要件之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表述适用情性偏窄, 而且存在逻辑矛盾; • 此次修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经 过这样修改,大大扩展了禁止商业诋毁的适用情形。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 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 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被混淆对象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第三、从事混淆行为的方式是擅自使用 • 第四、混淆结果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 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修订后的反法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 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这里的本法各项规定包括几个方面: • 一是,本法第二章第六至十一条关于传统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定。如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 销售、商业诋毁等行为的,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 的延伸,对此可直接依据本法第二章的相应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 二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款规定,利用网络技术 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 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送 审稿;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 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 为: •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 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 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 行的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人:XXX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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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法》修改的历史背景、过程、主要内容 二、修订后的主要法律条款 (一)总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现行反法 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是反法与反垄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交叉; 三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 当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本条规定的是经营者的宣传活动 • 第二、虚假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 第三、形式上,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 第四、效果上,虚假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 第五、关于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商业诋毁的对象是竞争对手 • 第三、商业诋毁的行为表现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 导性信息 • 第四、商业诋毁的后果是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