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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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分享经历
有一次在山东某城市的火车站广场小店买了一瓶“脉动”饮料, 上车喝了才发现味道不对,仔细看了半天,没发现包装上有 什么异样,再仔细看,竟然是“脉劫”!!本来脉动的字体 就是那样有尖尖的棱角的,劫字多出的一竖用很短的三角形 尖尖代替,太难分辨了。
我家还买到了丑粮液的呢。 我喝过芬远和雲碧 。 小说看过有本金庸新著,后来才知道作者叫金庸新! 我同学踢足球,去买了双双星球鞋,回来一看,商标是双星球! 喝過娃娃哈的水沒? 据说贵州的茅合酒也挺出名 ……
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 公司同意和“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 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
案例:美国W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牛肉面 大王”餐馆及其经营的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 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 司对其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蓝白“装 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擅自使 用。”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虽然颜色顺序不同,但 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比如: [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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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 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 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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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主体混同
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 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 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 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 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 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 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 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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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国W公司
美国W公司在北京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 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蓝白”三种颜 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后来开业,在其横幅匾 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 “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
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 竞争的法律责任。
场五月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价!”
原告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利用广告和
其他方式在其经营区域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
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
造成了损失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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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 费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 讯广场”的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 都是通过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 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 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利润,因此,被 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为一 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 告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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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目录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2.2 诚实信用原则2.3 公平竞争原则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3.2 商业贿赂3.3 恶意诋毁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4.2 行政裁决4.3 司法救济五、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虚假宣传5.2 案例二:商业诽谤5.3 案例三:非法竞争手段参考文献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违反法律、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企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它保障了经营者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益,防止任何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2.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竞争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垄断、恶意诋毁等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事实、虚假效果等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3.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3.3 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指对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商誉进行有意诋毁、贬低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在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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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 定的起因、背景和对社会经 济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 2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为
行为
行为
明确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谋 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这些 行为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秩序 和公平竞争
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以及该法在促 进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加强法律宣传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强调加强法律宣传和提高公众对维权意识的重 要性,鼓励大家拥护该法并积极参与维护自身 权益。
司法惩罚和罚款
概述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司法惩罚和相应的罚款 责任。
注意事项
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引导大家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2 防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
提供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的建议和方法。
3 如何维权
提供维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帮助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人们。
结论
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
介绍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的影响,以及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规范。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详细解释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以及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恢复商业信誉
阐述商业信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 恢复受损的商业信誉。
停止侵权行为
说明侵权行为后续处理措施,包括停止和阻止 进一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及对他人商业信誉造成 的潜在伤害,并解释其对 商业关系的影响。
分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详细说明对商业活 动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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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 所得的行政处罚。前述案例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法行 为人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构 刑事责任 成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于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等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定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 额较大的,定行贿罪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监督 对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主要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 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谢谢
对此,杭州厂向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厂联营 违约,商标侵权和企业名誉侵权。经法院判 决后,杭州厂胜诉。仅就本案来看,南京厂 取“张小泉”这一字号,就是为了借用“张 小泉”这一字号已经享有的商业信誉,以使 消费者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案例二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 沃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 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 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 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 “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 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 上谈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 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 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 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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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 使用; •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 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 比为名优产品,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 名优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 (四)商业贿赂行为 • (五)虚假宣传行为 •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七)低价竞销的行为 •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十)商业诋毁行为 • (十一)串标行为
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 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 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 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 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 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海尔”、“红双喜”、“雅戈尔、”“杉杉、”“罗蒙”、 “苏泊尔”、“报喜鸟”、“樱花”、等一大批国内驰名、著名商标 和知名企业字号已被不法分子在香港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标。
案例 (开心网正式起诉千橡集团不正当竞争.flv)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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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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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假借“赞助费”等 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款案
2002年至2003年6月,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向杭州雅各 电子有限公司购入“步步高”牌电子产品计4329166元, 向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入“厦新”牌电 子产品计3179717元。期间,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 “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场地费”等名义, 分别收受上述两公司支付的费用138109元、79600元,合 计217709元。上述收入均系虚构,且未如实入帐。杭州市 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假借“赞助费”、“返利款”、“促销 费”、“场地费”等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商业 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514.18元、罚款15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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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鲁豫与“诺亚舟学习机”
代言语录:“门门高分上名校;内容好,成 绩当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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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回应:陈鲁豫的助手王小姐:“这些事都是在合约 之后,和鲁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在做代言之前, 确认过产品的质量,而且他们厂商也的确有国家颁布的 合格证书,至于广告用语的宣传词上有什么问题,那是 他们广告创意的问题,不能责怪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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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 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 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 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 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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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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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法律的威慑力。
执法实践创新
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 当事人、查阅文件资料、现场
勘查等。
立案审查
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 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 法机构将依法执行,并对执行
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宣传内 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程度、宣传 手段的合法性、宣传行为的持续
性等因素。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 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给予回扣 、提供旅游、娱乐等好处。
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考虑贿赂行 为的隐蔽性、贿赂金额的大小、 贿赂行为与交易的关联度等因素
国际公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 为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合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通过定期交换信息,了解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动态,以便更好地协调 行动。
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行为。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093cef2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1a.png)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诋毁商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协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2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协议垄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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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有悖 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混淆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经营者在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以种种欺骗性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 提供的劳务作虚假表示或承诺,甚至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 果以非法增强其竞争力的行为
为,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5条规定的各种违法行 为 C、行为目的:获取因非法竞争行为带来的不当利益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B、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C、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三分。
A、搭售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B、违背购买者意愿,限制了购买者的自主选择权 C、行为主体凭借的是自身经营优势 D、不挡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注:搭售行为与限购行为的区别
4、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要点: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三分。
二、限制竞争行为
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限制竞争通常来自两方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 营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限制竞争(附加不合理条件、招投标中 串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 以禁止。
1、限购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行为要件:
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反不正当竞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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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 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合作 • 反不正当竞争的未来发展
01 反不正当竞争概 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类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具有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同时鼓 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 济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技术可能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竞争 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威胁。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透明化等特点,有助于打击不正当竞 争行为,但也可能被用于进行不正当竞争。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挑战
社交媒体营销
社交媒体营销成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 点赞、转发等,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
负责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机关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 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 需遵循行政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 证、审查、做出行政决定等步骤。
司法审判
商业秘密窃取
随着企业间竞争加剧,商业秘密窃取成为新型不 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跨境不正当竞争
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涉及多个国家和 地区,对国际市场秩序造成影响。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加强立法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相关 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制 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度。
强化监管
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 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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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商业诋毁的对象是竞争对手 • 第三、商业诋毁的行为表现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 导性信息 • 第四、商业诋毁的后果是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 规定。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关于商业秘密的定界 • 第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 第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 明确,影响兑奖; •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1993年反法第九条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一是删除了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的内容,因广告法对此已作了专门规定; • 二是,电子商务领域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问题,特别强调经营者 不得对其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同时增加了一条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三是,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形式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结果是 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修改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 准,更人针对性地对实践中的虚假宣传情形作出规制。
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对相关条 款进行了调整; 二是针对实践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进 行修改完善; 三是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PART01
• 第二条第三款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本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独立 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 •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关键在于是否作为法律上 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而不在于具体的组织形式。
交易相对方的 工作人员
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 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 影响力影响交易的 单位或者个人
• 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 • 增加了关于员工行贿的责任认定。经过这样修改,对商 业贿赂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完善了商业贿赂的适用 情形,更有利于遵守和执行。
谢谢大家!
• 1993年反法第十三条对有奖销售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 一是,删除了有关禁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规 定,因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禁止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等已经作了明文规定; • 二是,新增了一种禁止性情形,即“所设奖的种类、兑奖金额或者 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 三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收入增长,将抽奖式销售的最高 奖金额上限由五千元调到五万元。这样的修改的目的是,使关于有 奖销售的规定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变化。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人:XXX
目
录
一、《反法》修改的历史背景、过程、主要内容 二、修订后的主要法律条款 (一)总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现行反法 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是反法与反垄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交叉; 三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 当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进行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进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谋取交易的机会或者是竞 争优势 • 第三、商业贿赂的手段既包括财物,也包括其他手段 • 第四、商业贿赂的对象分为三类主体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 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 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 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 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草案送 审稿; 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993年反法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作了规定。此次主要作了以下修 改: • 一是,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作了进一步完善,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删除了“实用性”要求,明确了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标准是“相应”; • 二是对有关方面反映的员工、前员工参与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作了 进一步梳理、完善。这样修改,进一步梳理、完善了商业秘密的认定 标准和保护范围。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有奖销售信息不明,影响兑奖 • 第二、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进行有奖 销售 • 第三、抽奖式巨奖销售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1993年反法第十四条对禁止商业诋毁作了规定。其构成 要件之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表述适用情性偏窄, 而且存在逻辑矛盾; • 此次修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经 过这样修改,大大扩展了禁止商业诋毁的适用情形。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本条规定的是经营者的宣传活动 • 第二、虚假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 第三、形式上,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 第四、效果上,虚假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 第五、关于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
• 1993年反法第五条对禁止混淆行为作了例举性规定。本次修 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进一步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判断标准,以被仿冒的标识 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前提; • 二是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混淆行为进行规制,以适应实践发展 的需要,防止挂一漏万; • 三是删除了其他法律法规本法其他条款已有明确的内容。
• 修订后的反法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 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 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这里的本法各项规定包括几个方面: • 一是,本法第二章第六至十一条关于传统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定。如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 销售、商业诋毁等行为的,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 的延伸,对此可直接依据本法第二章的相应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 二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款规定,利用网络技术 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 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 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 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责的部门
以适应地方政府机构改 革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国 务院机构和职能的调整
监督检查
查处
强调不得随意对经营者 进行检查,只有发现经营 者涉嫌不正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争后,才 能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 页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混淆行为
•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 第一、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 第二、被混淆对象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第三、从事混淆行为的方式是擅自使用 • 第四、混淆结果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
•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 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