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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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点总结
【1】刑法的渊源
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
【2】刑法的机能
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4】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
○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
【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5】刑法规范
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
法规范。(即罪刑规范)
2、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但是规范与条文并非
等同。
3、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
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科处刑法的法律规范。
4、刑法规范也是行为规范。
5、刑法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
【6】刑法解释的方法
1、分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2、文理解释的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
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3、论理解释的概念: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4、论理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
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7】刑法的基本原则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
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
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3、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
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
4、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传统基础:三权分立思想与
心理强制说。○2现实基础(即现在一般认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民主与自由)。
5、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
的侧面”
6、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的侧面要求:○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
义)。这是对罪刑法定中“法”的要求。○2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并非禁止一切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但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禁止不定期刑,但并非禁止一切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
7、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要求:○1明确性(即刑法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排斥含混模糊的立法语言与规范)。
○2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8、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适
当改变观念。○2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3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4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9、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
条)
10、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
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罚○4平等地执行刑罚。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内容:○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
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第5条)
【8】刑法的溯及力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
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
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注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
为时的法律。(刑法第12条的司法解释)
【9】但书
1、含义:法律条文中“但”或“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
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
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