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学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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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学材料(三)

一、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国家公务员个人的意愿,通过法定形式,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变换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或者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具有以下五层意思:

1.国家公务员交流形式是法定的。

2.国家公务员交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依法管理行为。

3.国家公务员交流缘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4.国家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内外部互动的。

5.国家公务员交流是同级或者相当职务的平调

二、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先决条件、范围与比例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中调任、转任、轮换的先决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6条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内外部交流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既可以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这就是内外部的交流。

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交流”,即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也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交流;既可以在同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上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交流,包括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交流。

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外部交流”,是指国家公务员可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去工作,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

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这四种法定形式。

三、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四种法定形式

在四种法定形式中,有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如调入与调出等。

(一)调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由此可见,调任这种交流形式,实际上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

(二)转任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三)轮换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轮换亦称之为“职位轮换”或者“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四)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四、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执行公务的干扰,利于保证国家公务员客观公正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五、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五种亲属关系和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任职、公务和地区回避三种。

(一)五种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通常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形成,其范围广泛。根据需要和可能,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分为以下五种: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拟制血亲关系。

(二)三种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内涵、程序如下:

(1)任职回避的内涵。任职回避亦称之为“职务回避”,它是指对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国家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方面所作的下列三种限制性规定:

①双方不得在同一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如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双方不得在同一部委中担任司长,或在同一司里担任处长。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正、副部长的亲属不能在其所在的部门任正、副司长;正、副司长的亲属不能在其所在的部门任正、副处长,处长的亲属不能在直接领导的处内工作。

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比哪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正、副厅局长的上述亲属不得在本厅、局中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比如时任国家统计局的于副局长,带头把自己的子女调出统计局;国家保密局的戴局长到任前,请有关部门把其儿子从保密局调出。

④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⑤还有一种担任职务之间的回避,我国宪法第103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属于“兼职”中的限制,是“任职回避”的重要外延。

2.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内涵、条件、程序如下:

(1)公务回避的内涵。所谓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执行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应回避关系人员的利益的公务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监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3.地区回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是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下”,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和乡、镇及相当一级的政府;“领导职务”在这里指政府行政领导职务(如县长、县级市市长,地级市辖区区长,乡长,镇长和上述正职的副职,已经担任与上述政府机关对应的公安、监察、审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关于自治县的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是我国宪法第141条所规定的,所以,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就不适用地区回避的规定。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回避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服从回避安排的人员,人事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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