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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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

山东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推进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前瞻布局以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持续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2年年底,全省数字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对高质量发展支撑能力和投资拉动作用更加明显,建设规模和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泛在连接的信息通信网络。

1.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

高质量建设5G网络,全面推进各市5G网络试点和规模组网,推动5G与重点垂直行业深度融合。

2020年新开通5G基站4万个,到2022年年底,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城区、重点乡镇(街道)5G网络覆盖。

深化4G网络建设,加快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4G全覆盖。

(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分工负责)推动智慧广电网络建设,建立面向5G的移动交互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实现广电网络超高清、云化、IP化、智能化发展。

(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负责)加快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积极参与国家低轨通信卫星、浮空平台通信系统建设,完善卫星互联网地面设施,争取国家海上卫星发射母港落地。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动数字家庭发展的若干措施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动数字家庭发展的若干措施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动数字家庭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鲁建节科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推动数字家庭发展的若干措施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数字强省战略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推进我省数字家庭发展,提高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数字家庭基础设施建设(一)推进网络设施建设。

加大住宅和社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

提升住宅和社区光纤覆盖率和传输速度,鼓励开展光纤到房间、光纤到桌面建设,实现光纤宽带网络、数字电视网络接入全覆盖,提升社区内4G、5G和千兆光纤网络覆盖能力,提高数字家庭网络支撑能力。

(二)推进交互式网络电视建设。

以家庭电视屏、智慧屏等显示终端为载体,结合集成播控平台能力优势,提升交互式网络电视覆盖率,在政务、健康、教育、文旅、医疗、应急广播等领域进行“内容+服务”新业态深度探索。

(三)推进住区智能设施建设。

倡导智慧住区建设模式,鼓励建设智慧停车、智能快递柜、智能充电桩等公共配套设施,鼓励安装智能门禁,设置高空抛物监测、智慧电梯管控、健康及应急紧急呼叫,推动视频监控全覆盖,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提升社区安防和适老化水平。

二、完善数字家庭平台建设(四)推动政务服务“家中办”。

瞄准居民办事的痛点难点,依托“爱山东”APP,加强掌上办事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政务服务事项开发接入,实现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医疗健康、住房保障、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政务服务事项居家办理。

(五)推动居民社会化服务“指尖办”。

推动数字家庭基础平台建设,发展线上社会化服务,满足居民获得家政、维修、医护等上门服务需求。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新版】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新版】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保障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

第五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省通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

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8•【字号】济政办字〔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8日济南市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市信息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科学规划、市场主导、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新一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通信业技术、服务水平及安全保障能力,全力打造高速优质的网络环境,到2017年年底,实现全市城乡4G(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深度覆盖,免费开放车站、机场、广场、重点旅游景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重点区域WiFi(无线局域网)网络,开通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通信保障条件。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4G网络建设。

加快建设先进泛在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加强4G网络布局和商用开发,着力推进4G应用普及和产业发展。

围绕快速提升4G网络覆盖水平,充分发挥《济南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引导作用,加快全市基站、铁塔等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并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调整优化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编制通信管线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通信工程管道网和相关设施,在规划建设地铁、隧道等重点项目时,同步考虑通信管廊、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顶层设计、整体防护,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运营主体作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国家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运营者)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国家制定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政策,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创新,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培养和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

山东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山东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城乡现代化进程(一)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结合现代城镇体系构建,实行城乡能源、交通、通信、水利、流通、环保、防灾等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建设。

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布局,要统筹考虑城市和农村的需要。

城市间基础设施的衔接,要尽可能把农村包括进来,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向周边村镇延伸,努力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四通”工程。

继续搞好农村路网建设,提高通达深度和建设质量,加强养护管理,确保路况完好。

支持发展农村客运服务,本着路运一体、同步规划建设的原则,优化客运线路和站点布局,努力实现农村客运公交化和城乡客运一体化。

继续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优先解决高氟、苦咸、污染严重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城乡一体化集中供水。

继续完善村村通电工程,重点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减少损耗,提高农村生产、生活用电的保障率和安全性,加速推进城乡同网同电同价。

系统推进农村信息化,逐步实行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加强涉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全面提高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实施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按照基础设施城镇化、服务设施社区化的要求,着手实施以中心村(农村社区)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现代化进程。

到2020 年,中心村之间及中心村与中心镇之间,要全面实现等级公路连接,以路网建设带动农村客运、商贸物流、乡村旅游等产业的发展。

中心镇和大部分中心村(农村社区)都要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镇村街道要按功能要求全面硬化、绿化、亮化和美化,有条件的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社区)要争取实现集中供暖和供气,电力、电信、给排水、防灾减灾、环保设施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要全面改善。

六、统筹城乡环境管理,建设城乡一体的生态文明。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5号《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30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鲁政办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全面推进数字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实施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双全双百”工程。

推动74项“跨省通办”事项全面落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全省通办”。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加强电子证照应用,推进跨省互认,打造济南、青岛等“无证明城市”。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省司法厅牵头)开展“爱山东”场景化、向导式改造,完成智能客服、老年关怀专版等建设改造项目。

(省大数据局牵头)(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

基本完成全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初步实现“一屏观全省、一网管全省”。

强化全省公共视频监控资源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全省重点区域和领域视频资源“应汇尽汇”。

(省大数据局牵头)加快“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

(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三)推进机关内部“一次办好”。

建设省办公业务资源库、应用集成平台以及“山东通”移动办公平台。

构建机关内部统一用户体系,逐步覆盖内部办公、人事、财务、机关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应用,推动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和统一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4号文件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补齐短板,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扩大有效投资(一)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交通。

加快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

2019年开工建设郑济高铁、黄台联络线、济莱高铁,推进济滨高铁可研报告尽快获批。

推进“三环十二射”高快一体路网建设。

加快济青高速改扩建、济泰高速、滨莱高速、京沪高速改扩建、青兰高速、济乐高速南延和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东环段等工程建设,2020年开工建设济南至高青、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西环段工程。

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专项行动,2019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500公里,2020年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全部通公路。

加快推进济南机场改扩建,2020年北指廊建成使用,开工建设二期改扩建工程。

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小清河复航工程相关工作,2019年开工建设小清河复航工程济南段项目,加快推进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等工作。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水务。

提高水资源储备和供水能力,加快白云水库建设,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2019年完成东湖、旅游路水厂建设,增加城市日供水能力40万吨。

实施邢家渡、雪野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推进埝头水库以及东湖-杜张-狼猫山水库等水源、水系连通工程前期工作。

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实施年度城区积水点改造;2019年完成徒骇河清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灾后重点防洪减灾工程年度目标,实施长平滩区护城堤建设,2020年全面完成徒骇河、营子闸除险加固等重点工程建设。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四章发展应用第五章安全保护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山东《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7月1日实施

山东《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7月1日实施

龙源期刊网
山东《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7月1日实施
作者:
来源:《通信产业报》2016年第23期
通信产业网讯全国首个经住建部审批的基站铁塔配建强制规范——山东省《建筑物移动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强规”)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按照中国铁塔总部关于“将铁塔等通信设施纳入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战略部署取得的具体成果。

6月22日-23日,山东铁塔组织承办山东省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宣贯工作会,将“强规”变成落地执行的规定动作,向“强规”真正落地生根又前进了一步。

(通文)。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市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
执行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车辆应当依法登记为工程救险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为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开展抢修、维护工作提供便利,不得擅自收取费用,阻挠、妨碍重要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出现新的城市“蜘蛛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通信杆线等设施,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改造或迁移,废弃通信基础设施应及时拆除。施工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绿地、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修复的,应当给予补偿或协商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水域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由其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鲁政办字〔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2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重点,坚持系统观念、场景牵引、高效协同、安全合规,一体推进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催生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强劲动能。

到2027年,打造50个以上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300个以上数据要素典型应用场景,培育500家以上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数据商,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形成一批重大标志性、引领性、具有山东辨识度的改革成果,基本建成机制顺畅、合规高效、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打造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新高地。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宣贯材料-全-XXXX071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宣贯材料-全-XXXX0713
2014年7月18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承担起共 建共享建设基站配套设施的重任。
2014年10月30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成 立,并迅速开展工作。
规范编制背景:
2014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联合发布文件, 要求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三 家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铁 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 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 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 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 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 统。
1、总则
1.0.3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物 “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能满足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平 等接入的要求,并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强条)
设立理由:目的是切实推进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实现社会资源 的科学、合理使用,从根本上避免通信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避免或减少 后期对建筑物的改造,整体上提高全社会的资源使用效率。
规范编制背景: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缺失,问题日益凸显
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阶段,我省缺少相应的规范对移动通信的基础 设施提出统一的要求,导致在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对 现有的建筑物进行二次改造,不但增加了建设成本,拉长了建设周期, 还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通信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整体上提高资源使用效 率,有必要制订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对移动通信配套基础 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统 一规定。
1、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 建设以及室内分布系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工 程可参照执行。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法规类别】通信【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12.20【实施日期】1991.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邮政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和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必须重视科技进步,加强高新技术应用和设备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国家、地方、使用单位投资和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

第六条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地)、县(市)邮电局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八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专用通信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提供服务。

各部门、单位的专用通信应服从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在邮电通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制止、检举、揭发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行为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编制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和邮电通信建设专业规划,并将其分别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34号烟台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保障移动通信网络设施安全,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无线电覆盖区域内,通过移动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设施,包括宏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性许可,获准在我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和视频业务及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是指为运营商提供通信铁塔、移动通信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以及基站设备维护等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商,特指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基站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管委)及经济和信息化、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站建设应当与城市空间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保护环境、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站规划及预留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通信工程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安全保护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3•【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市长2018年12月23日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通信设施的建设,保护通信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提供通信服务而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配套设施。

其中,通信光(电)缆、机房、铁塔、基站、管道线路等属于通信基础设施。

第三条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军民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优先发展。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通信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通信主管部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广播电视、海事、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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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九条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带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免费开放单位或者场所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沟通,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条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

在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不影响景区建筑、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通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安全保护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市区内架空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市区外架空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市区内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半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米;内河港区内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一百米,其他水域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三)海底光缆保护区:沿海宽阔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五百米,海港区内海底光缆管道两侧各五十米,海湾等狭窄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一百米,海底光缆登陆点岸线海底光缆两侧各五十米;(四)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一米;(五)野外移动基站、机房、杆塔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三米。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强电、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新建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既有管线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关信息。

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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