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人权概念_梁淳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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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论

在脱离冷战之后人权问题在各国战略的利害关系上成了国际政治上非常复杂的争论焦点,在围绕着各国之间人权问题的对立中,其中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就是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攻势。目前,随着中国国内市场经济对世界经济的依靠性的增大,中国不仅顺应了国际规范,也努力在解决国际问题上积极承担作为强国的责任。同时,为了提高国家地位以及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外交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为此创造安定的国际周边环境。1991年,中国就世界对于人权的争论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也是中国最初向世界表明了中国人民的立场。20多年过去了,中国人权的改善已经有目共睹;同时,面对西方国家继续拿人权对中国的抨击,中国政府也在不断的声明这是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笔者主要就国际争论对象的人权概念为主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此考察中西方的对立观点,为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及战略性地透视人权问题提供部分理论依据。

二、人权概念的模糊性

1.人权的普遍性问题

近代意义的西方人权概念是与自由主义思想一起发展的。自由主义的人权概念是为了保证对共同体的个人人格的优势为核心而建立的。以此基础概念上发展形成的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而政治权力即主权,是为了保护人权而被设定的人为性装置。因此,它的存在和机能严格地被限制在保护人权的内在目的。在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中,人权是天赋的,所以被理解为比任何社会关系都优先,相反通常社会主义者们把人权理解为是全社会关系平等的一个整体,就如恩格斯(F. Engels)指出资本主义因阶层的存在才需要去提倡人权。这种认识上的差异造成了主权制度化上的明显的差异。1979年3月,邓小平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发表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1985年5月同时强调,中国要搞现代化,但绝不能走西方

论西方人权概念

梁淳彰

(韩国大邱外国语大学,韩国 712-721)

摘 要:主要围绕着人权概念为主的几个国际争论对象的主题,即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对立观点。这对理解以国际

社会争论对象的人权问题的焦点和战略性地接近人权问题,提供了部分理论基础.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国内市场

经济的扩大,中国开始渐渐编入了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同时,对世界经济的依靠性也增大,中国不仅顺应了国际

规范,也努力在解决国际问题上积极承担作为强国的责任,为了国家地位的提高以及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展开全方位性

外交政策。关于人权问题,中国的立场有可能将经历如下变化。第一,在把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中国

对内要把国内的制度和规范调整为符合国际标准的水准,对外要以积极采纳国际标准来编入国际社会。第二,随着中

国国内市场经济的扩大,与之相应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西方价值观和人权概念也会逐渐成共有的趋势,跟西方人权

攻势不一样,在中国内部就会慢慢形成容纳西方价值观和人权概念的趋势。实际上中国国务院在2009年4月发表了《国

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并且明确表示,人权成长不仅是人类普遍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长期追求的目标,

还表明了会以积极的态度来改善国内人权状况。第三,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作为强国的中国也会存在战略性的使用

人权问题的冲动。在人权问题上,虽然到现在只处于防守的状态,但是将来很有可能单独或是与其他强国联手,把人

权问题用于有利于自己国家的外交方面。为此,与其拒绝西方的人权概念,倒不如筛选使用,并且与西方国家形成某

些程度上的合作关系。

关键词:西方人权;市场经济;人权概念

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34-0238-04

收稿日期:2013-12-08

作者简介:梁淳彰(1955-),男,韩国大邱人,政治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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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道路。在1986年12月的《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一文中也被再度提出来。在1992年3月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中所提出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鹏总理指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保证。1995年9月党第14次5中全会中指出的《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的演讲中,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了这点。

在西方自由主义观点上人权具有普遍的价值,所以不能被个别国家或社会的特殊性限制,这是先天赋予个人人格的基础,并且也是把理性的普遍性作为人间的存在基础时必然得出的结论。但就肯定人权的普遍性的立场而言,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应该普遍追求的最高道德规范。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的同时也提出了部分异议,《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指出:“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

文化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人权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关联人权问题被反复提起的问题。所有的社会在发展各自传统文化的同时,都有着各自的人权概念,并且施行到现在,这是很难否认的事实。如大沼保昭在『人权,国家与文明』一文中也同样指出了这点。如今依然存在的家父长制度的东亚儒教传统,身份制度硬存的印度等印度教文化传统,还有实际上运用男尊女卑观念的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教文化传统也同样形成了与西欧人权观难以和谐的差异。甚至在印度也还依然存在着多元化的人权概念。

东亚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个人主义对立十分突出,在儒家文化下的中国在个人权利和共同体的利益中,中国人更重视共同体的利益,并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在《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明确指出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

2.人权的优先顺序问题

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优先于社会及经济权利。通过西方的近代史可以看得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打破封建制度而建设近代自由主义必不可少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加深,社会上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证实了在没有社会上和经济上的人权保障,公民及政治人权就实际上不可能有保障。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贫富差距的加剧破坏国民经济均衡。19世纪已经经历的几次经济危机,使自由主义人权概念面临了重大危机。这种状况就为以自由主义人权概念为前提的个人理性的合理性提出了怀疑。密尔(J.S. Mill)指出,对于自身利害关系判断者的个人,正面临无法合理地判断自己的利害关系状况;同时,强调分配领域不同于生产领域,有必要按照社会惯例和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到了19世纪后期国家开始比较主动地干预社会来调解各个阶级和分派之间的利害关系,1887年的《洲际通商法(Interstate Commerce Act)》和 198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的有关限制市场经济的立法都可以证明这一点。当时国家的干预原则处于消极的观点,到真正容纳国家积极地干预经济是从新政(New Deal)以后开始的,那便是进入20世纪初期德国社会民主党(SPD)提出社会法治国家观,并且反映在魏玛(Weimar)宪法中。而国家在始初试图干预资本主义经济仅属理念性的宣言,没能具体实现。到新政以后,经济及社会权利的保障成了国家的日常事务。贫困问题已不再属于像过去的《救贫法(Poor Act)》的慈善领域,成为作为公民的地位可以要求的权利的一部分。

与西方自由主义观点不同,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认为社会及经济人权要优先于公民及政治人权,而主张如果没有社会及经济意义上的生存保障,就不可能有任何的政治及市民的权利。《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也提出了最紧迫的人权问题仍然是生存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从社会主义的传统角度看,人权意识基被各时代的生产方式及发展水平、文化水准所限制。马克思(Karl Marx)也曾就这个观点进行了阐明。因此,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论是立于唯心主义观点的抽象性概念,只是抽象性的平等,但事实上并不平等,而且本质具有阶级性。这也是从人权的社会性本质可以推论出的结论。

三、人权概念的非一贯性

1.以国益优先的人权政策

人权概念在具体的人权政策上也表现出了差异,从西欧自由主义观点出发,人权问题的国际化以及跨国的人权标准的设定当然是逻辑性归纳,也是规范的要求。而与此相比的社会主义观点而言,国际人权标准的设定原则上是对个别国家主权的侵犯,即便要设定国际人权标准,但要求各个国家要求同一标准实际上是非现实性的,因为在主权的范畴内考察时,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就其关系的具体表现而言则存在各国家或各社会的不同情况。因此,对存在的差异性视而不见地去期待一个国家以至否定自己国内主权的最高性,来接受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化标准是非现实性的。

从论理性角度出发,人权的普遍性和主权的实效范围之间有着一定的矛盾。自由主义观点上的主权实效空间严格地相应于社会合约的空间范围。因此,主权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是相互独立及相互平等关系,而且无法认同对他国主权领域的干涉。在这样的观点下,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树立了以主权概念为中心的国际法原理,其核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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