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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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1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深市监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局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九)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十)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粤食安委[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安委〔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社会监督,我委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20-********,传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省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省政府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主要
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的通告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全社会参与氛围,《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由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现将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及受理电话公告。

除上述电话途径外,市民还可以通过来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市、区(新区)监管部门具体受理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告。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2016年1月11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6〕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和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众反映强烈,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深市监规[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4日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并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章信息征集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信息;(二)监督抽检信息;(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五)获得奖励信息;(六)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七)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八)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异议报告;(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12.05【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4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进一步完善我局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申诉、举报的办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国家工商、质检、知识产权、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申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已发布的处理申诉、举报的相关规定、指引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

申请人请求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属于举报行为,按举报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条办理申诉、举报实行“一表登记、分别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诉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管辖范围。

重大隐患“吹哨人”奖励,强调不得打击报复

重大隐患“吹哨人”奖励,强调不得打击报复

应急部拟提高重大隐患“吹哨人”奖励,强调不得打击报复作者:一气贯长空《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打击报复,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拟提高奖励标准。

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看点1:强调“吹哨人”举报和保护记者了解到,此前安全生产领域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其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不过,《奖励办法》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着重在“吹哨人”的举报及保护。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

”应急管理部的起草说明称。

看点2:“吹哨人”奖励标准拟上浮《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材料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该制度为举报者提供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目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敏感性- 增加食品违法举报的数量和质量- 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3. 奖励标准根据食品违法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奖励标准如下:- 提供线索:按照提供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和重要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 协助取证:如果举报者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并取得重要证据,将给予更高额的奖励。

4. 奖励方式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方式如下:- 奖金: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协助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荣誉证书:表彰优秀举报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举报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在线提交举报申请。

申请的评审流程如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

-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政府将制定以下政策:-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奖励标准。

- 培训举报者:为有意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质量和协助能力。

7. 监督与反馈为保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奖励申请和评审流程,并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 反馈机制:向举报者及时反馈奖励申请结果,并接受被举报企业的解释和答复。

8. 改进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定期评估:定期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改进。

食品卫生安全奖惩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奖惩机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重奖重罚原则。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四、奖惩对象1. 食品生产经营者。

2.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3. 食品安全举报人。

五、奖励制度1. 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食品安全荣誉称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2)对在食品安全检查中表现良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通报表扬。

(3)对在食品安全举报中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2)对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六、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1)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1)对违反规定,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4年第37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为确保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我市决定开展202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1.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3.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重点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1)充实监管力量。

加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2)完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2.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1)完善监测网络。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站点建设,提高监测能力。

(2)加强监测数据分析。

充分利用监测数据,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3.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1)加大执法力度。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强化行刑衔接。

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4.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1)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2)推广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市民自我保护意识。

四、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落实。

2.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3.完善政策法规。

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4.创新监管手段。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5.强化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季度: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培训,完善监管制度。

2.第二季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高监测能力。

3.第三季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刑衔接。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奖惩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优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奖励制度1.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3. 对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培训、学习,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团队,经查证属实,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惩罚制度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4. 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奖惩制度的实施1. 奖惩制度的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奖惩工作。

2. 食品安全奖惩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奖惩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 对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应当进行公开表彰,对获奖的企业,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 对受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五、奖惩制度的修订本奖惩制度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奖惩制度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制度的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奖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奖惩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

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奖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研究作者:应飞虎来源:《社会科学》2013年第03期摘要:近一年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

作为食品安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参与的重要举措,这些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中国的基本国情缺乏较深入的把握,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应该基于信息交易的本质,摒弃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的做法,在评估信息对法律实施绩效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作为交易一方的信息提供者的需求,构建食品领域有奖举报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保密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3008107作者简介: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深圳 518061)一、相关立法及本文的研究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事实上这种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

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一些省市也曾出台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

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而这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颁布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

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10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11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2012年6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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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期:2016-07-28(2012年3月5日发布实施,2016年7月2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安办印发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监督指导和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市、区(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

第二章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二)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奖金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境外食品的,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境外食品的;(五)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六)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八)生产经营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九)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禽畜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罚没款数额不低于百分之一的奖金奖励。

第八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奖金奖励的举报,涉及多个举报人的,按如下原则予以奖励:(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第九条下列举报不予奖励:(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三)假冒食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五)其他不得给与奖励及本办法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等级、标准第十条奖励分为两个等级:(一)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对应的证据,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一级举报,给予一级奖励。

(二)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仅提供了线索,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立案查处且查证属实的,属于二级举报,给予二级奖励。

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一)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一、二级举报奖金额最高皆不得超过30万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罚没款比例计算奖金额,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二)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一级举报奖励300元,二级举报奖励100元。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已经作出罚没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罚没款入库的,一级举报奖励300元,二级举报奖励100元;因违法行为轻微,被举报人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2万元,或者无实际罚没入库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且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的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可给予奖金奖励的除外。

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有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无直接证明关系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或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时对与被举报人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包括分支机构、连锁店等一并查处的,对该部分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但没有罚没款的,给予精神奖励按本办法给予精神奖励的,对不同举报人分别给予表扬信。

第四章鼓励业内举报和媒体监督第十三条鼓励深圳市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畜禽屠宰企业、大型食品批发经营单位等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电话,鼓励企业员工举报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

对查证属实的,企业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对举报员工给予相应奖励,并保护举报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深圳市食品行业内食品安全共性问题,鼓励企业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员工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奖金兑现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奖励金额超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当年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预算的,自新增预算到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特殊、跨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奖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将案件查处及奖励审批情况,报市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在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移交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作出行政处理的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第十八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亲自申领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公证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奖励保障及监督第十九条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及其举报内容。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食品安全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我市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它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本办法所称“精神奖励”是指以表扬信的方式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是指企业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食安委〔2012〕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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