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标准版本
食品安全法投诉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便民;(二)客观、公正;(三)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确保投诉及时、有效解决。
二、投诉渠道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拨打12331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窗口;(三)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出。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三)投诉事项;(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处理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投诉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二)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当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投诉案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模版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能够及时、公正、有效地得到处理,保障幼儿的饮食安全,并为家长提供一个渠道,使他们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内的所有员工和家长,以及与幼儿园相关的服务提供方。
二、定义和要求1. 举报:指中心幼儿园工作人员或家长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
2. 投诉:指中心幼儿园家长向中心幼儿园管理层投诉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
3. 处理:指针对举报和投诉的处理过程,包括接收、调查、处理结果通知等环节。
三、举报和投诉渠道中心幼儿园设立举报和投诉专门渠道,包括以下方式:1. 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在幼儿园内明显位置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并向家长进行宣传。
2. 食品安全举报邮箱:提供举报邮箱,并保证24小时内回复。
3. 监督投诉箱:在幼儿园内设立监督投诉箱,并定期巡检。
四、举报和投诉处理流程1. 接收举报和投诉(1)接线员或接收人员在接到举报电话或举报邮箱后,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将举报信息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以进行后续处理。
2. 调查核实(1)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取证、勘察、录像等方式进行,以确保调查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3)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给中心幼儿园管理层。
3. 处理投诉和举报(1)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中心幼儿园管理层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整改、处罚、通报等。
(2)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并说明处理的原因和结果。
4. 反馈和整改(1)中心幼儿园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和投诉,中心幼儿园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公开接受监督。
五、保密原则中心幼儿园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因举报和投诉而给予任何不利对待。
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投诉渠道1. 设立服务台,负责接待和处理顾客投诉,并在营业场所公示投诉举报电话。
2. 接受顾客现场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方式。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接待投诉(1)服务台工作人员应态度诚恳、保持冷静、友善,避免与顾客争吵和辩论。
(2)了解和记录顾客投诉原因和要求,以及顾客姓名、联系方式等,明确告知顾客需做调查及大致的等待时间。
2. 调查与处理(1)服务台工作人员应认真、客观地进行调查,不推脱、搪塞,重要投诉应报告单位高层领导。
(2)调查清楚后,及时提出解决方法,并征求顾客对处理方法的意见。
(3)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对带有倾向性或者多次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 投诉回复(1)对顾客投诉的处理结果,应及时给予回复。
(2)顾客表示接受处理意见的,应向顾客表示感谢;顾客有误解的,应委婉给予解释,消除误解。
五、投诉处理要求1.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2. 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保护顾客隐私,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3. 对投诉内容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1. 对顾客投诉处理结果,应向顾客进行反馈。
2. 对投诉处理结果,应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接收1. 食品安全投诉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2.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由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及时接收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标识不符、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等类别。
3. 投诉派单: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派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投诉回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投诉处理要求1. 及时性:投诉接收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分类并派单处理。
2. 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严肃认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查明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4.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2. 重大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对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查申请。
2. 本公司应认真对待复查申请,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与分析1. 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修订1.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售后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品安全售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销售食品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投诉、退货、换货等售后处理工作。
三、售后处理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处理售后问题。
2. 公平公正:对待消费者投诉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及时响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响应,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保护隐私:在处理售后问题时,尊重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售后处理流程1. 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如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向销售点或客服电话投诉。
2. 接诉登记: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详细记录投诉内容、消费者信息、投诉时间等。
3. 初步核实: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问题存在后,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4. 处理方案:责任部门根据问题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退货、换货、赔偿等。
5. 执行方案:工作人员按照处理方案执行,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6. 反馈沟通:处理完成后,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征求消费者意见。
7. 总结报告:对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五、责任追究1. 对于不履行食品安全售后处理职责,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对于恶意投诉、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3.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单位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任务,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
然而,由于市场供应链的复杂性以及个别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有效处置食品安全投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为宗旨,坚持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公开透明,保障投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依法、及时、准确、权威、规范原则,保障投诉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受理食品安全投诉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统一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接受投诉,并记录投诉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核,对确属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对不属于投诉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原由。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九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严禁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被投诉方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按要求提供食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记录。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进行公正、公开的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维护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内部食品安全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为中心领导班子。
负责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具体工作的机构为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渠道、流程、责任、处置等事项。
第二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第五条幼儿园内部设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箱,供幼儿园师生及家长投诉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包括书面投诉、口头投诉、电话投诉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幼儿园公开宣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包括张贴告示、发布官方网站等。
第三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流程第八条投诉人对幼儿园的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后,由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接收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成立临时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临时工作组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工作组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和时限,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临时工作组的调查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下达任务。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跟踪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诉人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责任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十七条临时工作组是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核心责任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是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协助单位,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核实。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食品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投诉处理机构)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构职责)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接受、登记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解答服务;(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跟踪处理结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企业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登记)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予以编号。
第七条(投诉调查)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处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需要,应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投诉处理记录)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对每一件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投诉处理要求第十一条(保密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公正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保持公正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效率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尽快处理投诉事项,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企业应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责任)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6384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食品卫生投诉处置制度范本
食品卫生投诉处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被投诉单位”)接收到的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投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 食品质量问题,如制售劣质食品、食品污染等;2. 餐饮卫生问题,如餐饮场所卫生差、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等;3. 食品标识问题,如虚假宣传、未依法标注食品成分等;4.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受理程序1. 消费者可以向被投诉单位直接投诉,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卫生监督部门等有关机构投诉。
2. 被投诉单位收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 被投诉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四条投诉处理措施1. 接到投诉后,被投诉单位应立即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对存在问题的食品或餐饮场所进行整改;(2)对有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如停职、培训等;(3)对投诉人进行答复,说明处理结果;(4)如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2.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应积极与投诉人沟通,了解投诉具体内容,及时解决问题。
3. 被投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被投诉单位应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 重大食品安全投诉事件,被投诉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被投诉单位应在处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人。
2.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七条投诉资料归档被投诉单位应将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受理1. 店内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店内显眼位置公示,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2. 店内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记录并回应。
第三条投诉处理1. 店内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
2. 店内工作人员应尽快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如需要,可向消费者核实具体情况。
3. 店内工作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整。
第四条投诉调查1. 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时,应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不得推脱、搪塞。
2. 对于重要投诉,应立即报告给店内高层领导,并按照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条投诉处理结果1. 对于消费者表示接受处理意见的,店内工作人员应向消费者表示感谢。
2. 对于消费者的误解,店内工作人员应委婉解释,消除误解。
第六条投诉分析与整改1. 店内应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对带有倾向性或者多次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 店内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1. 店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立即核实。
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立即撤换,并告知消费者做好相应处理。
2. 店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调查。
第八条投诉记录与存档1. 店内应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日后查询。
2. 店内应定期对投诉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改进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员工培训1. 店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
2. 店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条奖惩机制1. 对于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员工,店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受理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协助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受理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食品安全投诉。
(二)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四)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五)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投诉档案。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结果,不得拖延、推诿。
六、法律责任(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投诉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投诉,是指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登记、审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一)接收并登记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二)审查投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组织调解,协调解决投诉问题;(五)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八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投诉问题。
对调解不成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投诉处理规范与要求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严谨地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材料、调查记录、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顾客对食品安全的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厅、超市、食品加工企业等。
三、投诉接收1.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包括电话、邮箱、现场投诉窗口等。
2. 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记录顾客的投诉信息。
四、投诉处理流程1. 记录投诉:详细记录顾客的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时间、涉及产品、投诉原因等。
2. 初步评估:对投诉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其合理性和紧急程度。
3. 调查核实: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批次、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4. 责任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5. 制定整改措施:根据问题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6. 反馈顾客: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反馈给投诉顾客,并征求顾客意见。
五、投诉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投诉档案,详细记录每一次投诉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2. 定期对投诉记录进行分析,以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改进方向。
六、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
2.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七、监督与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投诉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八、持续改进1. 根据顾客投诉和内部检查的结果,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制度的修改和更新,应经过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投诉处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接收和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六条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投诉接收与处理第七条投诉举报中心接收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来访等,鼓励消费者通过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第八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收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生产、销售问题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四章投诉反馈与跟踪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档案,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篇)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和公正性而设立的。
以下是具体的制度内容:1. 举报投诉途径:幼儿园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渠道,包括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以方便家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举报投诉。
2. 举报投诉内容:可涉及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问题、食品过敏事件等方面的投诉。
3. 举报投诉程序:幼儿园在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将立即启动处理程序。
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核实、与涉事方进行沟通等环节。
4. 举报投诉处理人员:幼儿园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或委员会,负责接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该人员或委员会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5. 处理结果通知:幼儿园将及时向投诉人通知处理结果。
对于属实的投诉,幼儿园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 投诉保密和保护:幼儿园将严格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确保举报投诉的保密性,并防止投诉人受到不正当对待。
7. 监督机制和追责:幼儿园将建立监督机制,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对于处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通过建立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家长可以依法合规地进行举报投诉,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幼儿园的公信力和形象。
同时,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和追责措施也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或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心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积极回应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推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追溯溯源,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等。
第三条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接受、核实、调查、处理和追溯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后勤保障部门、教育教学科研部门、卫生保健部门等组成,由幼儿园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各部门主管或骨干担任。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介绍一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范本,以期能够帮助各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事项,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
二、投诉渠道和接收1. 投诉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
2. 投诉接收:接收投诉的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并提供投诉受理单给投诉人。
三、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投诉后立即受理,并向投诉人了解详情,核实投诉事实,填写投诉调查表。
2. 投诉调查: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与相关部门、企业等进行联络,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3. 投诉协商:在调查核实完毕后,投诉受理人员应当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投诉问题。
4. 处理结果:投诉受理人员应当根据协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处理结果,归档保存。
四、处理原则和要求1. 及时性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2. 公正公平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投诉事项,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保密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文明礼貌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以礼貌的态度对待投诉人,妥善处理投诉问题,并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投诉处理的补救措施1. 警示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进行警示教育,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2. 补偿赔偿:对于投诉事项中存在的损失,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
3. 处罚追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追责。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幼儿食品安全,维护幼儿园食品安全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幼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是指关于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检验、检测、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食品污染、幼儿食品供应等方面的违法、不正当行为、不厚道经营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情况的举报或投诉行为。
第五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实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
第六条本制度由中心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第七条中心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窗口,负责相关工作的受理、登记、派遣。
第八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举报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个人信息;2. 举报或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3. 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录音、视频等;4.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投诉,核实举报或投诉的情况。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窗口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依法认真筛选、妥善分类、细致登记,并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
第十二条初步核查结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保持相应记录。
第三章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应当进行现场勘察、证据收集和询问有关人员等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可以委托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幼儿园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期间,中心幼儿园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举报或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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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受理归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