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正式)
食品安全法投诉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便民;(二)客观、公正;(三)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确保投诉及时、有效解决。
二、投诉渠道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拨打12331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窗口;(三)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出。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三)投诉事项;(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处理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投诉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二)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当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投诉案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2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接收1. 食品安全投诉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2.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由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及时接收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标识不符、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等类别。
3. 投诉派单: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派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投诉回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投诉处理要求1. 及时性:投诉接收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分类并派单处理。
2. 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严肃认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查明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4.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2. 重大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对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查申请。
2. 本公司应认真对待复查申请,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与分析1. 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修订1.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障我校师生的饮食安全,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举报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包括食堂、小卖部、咖啡厅等,以及所有师生员工。
3.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内容3.1 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 投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投诉的时间、地点;- 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3.2 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举报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举报的时间、地点;- 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4.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4.1 电话举报拨打我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4.2 网络举报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举报。
4.3 现场举报直接到我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场举报。
5.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流程5.1 接收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5.2 初步核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食品安全范畴。
不属于食品安全范畴的,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5.3 调查取证对于属于食品安全范畴的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5.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如确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
5.5 反馈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6. 保密原则在整个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隐私权益。
7.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引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师生对食堂服务质量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机构学校成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师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投诉。
投诉受理机构由学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师生代表等组成。
四、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食品安全投诉受理机构提出投诉。
2. 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登记,并尽快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 投诉调查核实后,投诉受理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进行分类处理。
对确属食品安全的投诉,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对不属于食品安全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 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受理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五、投诉处理要求1.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学校食堂应定期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3. 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来源、食品加工过程、食品检测结果等,接受师生的监督。
4. 学校食堂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师生对食堂食品安全的投诉,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投诉处理责任1. 对投诉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的,学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投诉处理过程中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的,学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学校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的制定,旨在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食品投诉处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餐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渠道1. 食品投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电话投诉:拨打学校食堂投诉电话。
(2)现场投诉:到食堂现场向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投诉。
(3)书面投诉:将投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学校食堂管理部门。
(4)网络投诉: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投诉。
三、投诉处理程序1. 接到投诉后,食堂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
2. 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食品质量:检查食品的色泽、气味、口感、包装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卫生条件:检查食堂的卫生设施、操作流程、员工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3)服务态度:了解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友好、热情。
3. 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问题进行处理:(1)对食品质量不合格的,要求食堂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对卫生条件不达标的,要求食堂进行整改,并加强卫生管理。
(3)对服务态度不佳的,要求食堂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4. 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反馈:(1)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2)将处理结果在食堂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四、投诉处理时限1. 食品投诉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
2.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到投诉后48小时内处理完毕。
五、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部门对投诉处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确保投诉处理及时、有效。
2. 食堂工作人员对投诉处理工作负有间接责任,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3.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处理投诉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校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为创建和谐校园、健康校园做出积极贡献。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食品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投诉处理机构)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构职责)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接受、登记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解答服务;(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跟踪处理结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企业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登记)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予以编号。
第七条(投诉调查)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处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需要,应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投诉处理记录)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对每一件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投诉处理要求第十一条(保密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公正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保持公正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效率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尽快处理投诉事项,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企业应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责任)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1.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即任何一名员工接到有关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都必须认真受理,不得推诿。
2.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登记制,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受理人姓名、处理结果、答复时间等。
3.接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受理人有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处理。
4.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单位责任的,应当依法对投诉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5.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非本单位责任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6.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答复,应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后的24小时内作出。
7.对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重大食品安全投诉事件,应当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8.因相关人员推诿、延迟处理或隐瞒食品安全投诉,导致投诉处理不及时或投诉人不满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惩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另
行处理。
9.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食品安全投诉登记表》反映的情况,及时回访投诉人,以评价本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质量。
10.对被投诉的食品安全事件,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督促相关责任岗位和责任人采取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以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受理1. 店内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店内显眼位置公示,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2. 店内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记录并回应。
第三条投诉处理1. 店内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
2. 店内工作人员应尽快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如需要,可向消费者核实具体情况。
3. 店内工作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根据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整。
第四条投诉调查1. 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时,应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不得推脱、搪塞。
2. 对于重要投诉,应立即报告给店内高层领导,并按照领导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条投诉处理结果1. 对于消费者表示接受处理意见的,店内工作人员应向消费者表示感谢。
2. 对于消费者的误解,店内工作人员应委婉解释,消除误解。
第六条投诉分析与整改1. 店内应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对带有倾向性或者多次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 店内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1. 店内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应立即核实。
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立即撤换,并告知消费者做好相应处理。
2. 店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调查。
第八条投诉记录与存档1. 店内应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日后查询。
2. 店内应定期对投诉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改进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员工培训1. 店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
2. 店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条奖惩机制1. 对于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的员工,店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受理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协助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受理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食品安全投诉。
(二)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四)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五)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投诉档案。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结果,不得拖延、推诿。
六、法律责任(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投诉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投诉,是指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登记、审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一)接收并登记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二)审查投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组织调解,协调解决投诉问题;(五)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八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投诉问题。
对调解不成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投诉处理规范与要求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严谨地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材料、调查记录、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顾客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
顾客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受理1. 设立食品安全投诉热线和投诉邮箱,便于消费者进行投诉。
2. 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并向消费者表示感谢。
第三条投诉处理1. 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处理。
2. 投诉处理部门应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了解投诉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条投诉处理结果1. 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投诉处理结束后,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2. 投诉处理部门应根据投诉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记录保存1. 投诉处理部门应将投诉记录和处理结果保存至少2年。
2. 投诉记录应包括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投诉处理人员培训1. 投诉处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投诉处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沟通能力和社会公德心。
第七条投诉处理考核1. 企业应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企业应对投诉处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其工作进行激励或调整。
第八条投诉处理与其他部门协作1. 投诉处理部门应与生产、销售、质监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2. 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共同解决。
第九条保密原则1. 投诉处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消费者隐私。
2.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条法律法规1. 本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及时、高效、公正的解决。
二、投诉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及时高效:对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响应,迅速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3.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投诉处理合法合规。
4. 沟通协调:加强与消费者、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5. 持续改进:不断总结投诉处理经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诉处理质量。
三、投诉处理机构与职责1. 投诉处理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2. 职责:(1)接收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
(2)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3)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4)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投诉处理进程。
(5)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反馈,答复消费者。
(6)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消费者投诉(1)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出投诉。
(2)消费者应提供以下信息:①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② 投诉对象名称、地址;③ 投诉事项及具体事实;④ 相关证据材料。
2. 投诉审查与受理(1)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审查。
(2)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投诉调查与处理(1)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2)调查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① 向投诉人、被投诉人了解情况;②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③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处理流程。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的接收、调查、处理和反馈。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代表及法律顾问。
四、投诉接收1.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在线表单等。
2. 所有投诉信息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时间、联系方式等。
五、投诉分类1. 将投诉分为紧急、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根据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2. 紧急投诉需立即处理,重要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一般投诉应在48小时内处理。
六、投诉处理流程1. 初步审查: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2. 调查取证: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批次、生产日期、销售记录等。
3. 分析评估: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评估投诉的合理性和责任归属。
4.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处理方案,包括产品召回、赔偿、改进措施等。
5. 反馈沟通:将处理结果和后续改进措施反馈给投诉者,并保持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记录与档案1. 所有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2. 档案应包括投诉记录、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反馈信息等。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制度,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的认识。
九、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根据投诉处理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投诉处理流程。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顾客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顾客的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餐饮服务部门和食品销售部门,旨在规范顾客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三条顾客投诉方式1. 顾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现场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食品安全投诉。
2. 我单位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负责接收和处理顾客投诉。
第四条投诉内容1. 顾客投诉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变质、食品安全隐患、餐饮服务不规范等。
2. 投诉内容应详细描述投诉事由、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五条投诉处理原则1. 及时性:接到顾客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
2. 客观性: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客观。
3. 实效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顾客投诉问题。
第六条投诉处理流程1. 接待投诉: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接待顾客投诉,记录投诉内容,告知顾客处理时间。
2. 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3. 分析原因:分析投诉原因,确定责任部门。
4. 处理措施:根据投诉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如:整改、退款、赔偿等。
5. 回复顾客:将处理结果告知顾客,并征询顾客意见。
第七条处理结果反馈1. 对顾客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顾客反馈,确保顾客满意。
2.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未得到有效处理的顾客,应再次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顾客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顾客的饮食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三篇)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幼儿园食品安全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的师生和家长。
第三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对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有任何疑问或发现相关问题,可立即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幼儿园所有。
第二章举报投诉方式第五条举报投诉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六条举报投诉书应明确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口头举报投诉应立即提出,相关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的问题、时间等。
第八条书面举报投诉应以正式信函的方式提出,并投递至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
举报投诉信中应明确举报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信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签署收件人名字和时间。
第三章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第九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中心幼儿园负责人。
第十条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在收到调查情况报告后,应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十一条如需进一步调查,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结果应向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通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如调查结果属实,并发现中心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十四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如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如产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保密条款第十六条对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举报投诉材料及个人信息,中心幼儿园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师生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渠道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热线电话,张贴在学校公告栏或食堂等显眼位置,方便师生随时进行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内容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质量问题:如食品变质、过期、有异物等;2. 食品卫生问题:如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卫生、餐具不洁等;3. 食品价格问题:如价格虚高、乱收费等;4. 食品服务问题:如服务态度恶劣、不按时提供食品等;5. 其他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五、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等信息;2. 调查核实: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情况,收集证据;3. 处理整改:根据调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责令其整改,并监督整改效果;4. 回复投诉人:在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表示感谢;5. 记录归档:将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阅。
六、投诉处理时限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七、责任追究对投诉内容经调查属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九、其他学校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投诉受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投诉受理渠道1. 设立投诉热线:在企业官方网站、门店等显眼位置公示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2. 设立投诉邮箱:在企业官方网站、门店等显眼位置公示投诉邮箱,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
3. 线下受理:消费者可以直接到企业门店或办公地点提出投诉。
4. 社交媒体受理:企业应关注社交媒体动态,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四、投诉受理时间企业应保证投诉热线、投诉邮箱等渠道的畅通,实行全年无休日受理投诉。
五、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受理:接到投诉后,投诉受理人员应立即记录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地点、投诉事项等。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质量问题、食品标识问题、食品储存运输问题等类别。
3. 投诉转交:根据投诉分类,将投诉转交至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如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4. 投诉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5. 投诉回复: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受理人员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解释相关情况。
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六、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处理。
2. 重大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处理。
3. 特殊投诉:如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投诉受理人员要求1. 投诉受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消费者权益,耐心、细心、认真对待每一件投诉。
2. 投诉受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便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帮助。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篇)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幼儿园食品安全,提升投诉处理效率和公正性而设立的。
以下是具体的制度内容:1. 举报投诉途径:幼儿园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渠道,包括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以方便家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举报投诉。
2. 举报投诉内容:可涉及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食品质量问题、食品过敏事件等方面的投诉。
3. 举报投诉程序:幼儿园在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将立即启动处理程序。
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核实、与涉事方进行沟通等环节。
4. 举报投诉处理人员:幼儿园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或委员会,负责接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该人员或委员会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5. 处理结果通知:幼儿园将及时向投诉人通知处理结果。
对于属实的投诉,幼儿园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 投诉保密和保护:幼儿园将严格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确保举报投诉的保密性,并防止投诉人受到不正当对待。
7. 监督机制和追责:幼儿园将建立监督机制,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对于处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通过建立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家长可以依法合规地进行举报投诉,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幼儿园的公信力和形象。
同时,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和追责措施也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或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心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积极回应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推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追溯溯源,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等。
第三条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接受、核实、调查、处理和追溯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后勤保障部门、教育教学科研部门、卫生保健部门等组成,由幼儿园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各部门主管或骨干担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165-23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受理归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