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开发区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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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4
•【字号】哈政发[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
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现将《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哈政办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土规组〔2005〕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修编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修编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区域用地,保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期限、范围和目标(一)规划期限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本市市域范围,土地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包含8个行政区和11个县(市)。

行政区包括南岗、道里、道外、动力、香坊、平房、呼兰和松北8个区,县(市)包括阿城、双城、尚志、五常4个市和依兰、木兰、延寿、方正、通河、巴彦、宾县7个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哈政办综〔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9日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全面覆盖、属地为主、分级履职、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形成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机制,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网格划分以属地管理为主,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实行网格长制,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划分原则1.一级网格。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2.二级网格。

各区县(市)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3.三级网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四级网格。

各行政村(社区)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发[2005]15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15【实施日期】2005.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的通知(哈政发[2005]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7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为切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哈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初步完成《纲要》规定主要制度的制定工作;初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基本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间职权划分合理,分工明确;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明晰,配置合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

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有所提高。

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1.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2个或2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级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哈政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县(市)域经济发展,按照“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既是促进区、县(市)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加大对区、县(市)经济发展政策支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大局,服从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稳妥地把放权、扩权措施和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并加强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区、县(市)充分、正确行使权力。

区、县(市)要主动衔接,承接下放的权限和政策,充分发挥各自区域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一律由县(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管理权,属于县一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由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行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黑政办规〔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9日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对象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享受省级政策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示范基地及其他各经济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优化整合原则(一)坚持“一县一区”原则。

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

(二)允许“一区多园”原则。

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

(三)鼓励“跨区整合”原则。

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

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

(四)统一规范原则。

明确整合后的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定位,并对开发区管理体系、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作出相应安排或调整。

哈尔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

哈尔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

哈尔滨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十一五”时期,是哈尔滨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极为重要的发展阶段:既是开发区二次创业的第二阶段,又是开发区争创全国一流的关键期。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深入实施开发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一流开发区,推进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根据商务部、科技部和省市有关“十一五”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特制定哈尔滨开发区第十一个五年经济规划纲要。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形势一、发展基础国家级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于2001年12月合并,这标志着哈尔滨开发区发展进入了二次创业的新阶段。

“十五”时期是开发区二次创业第一阶段,也是开发区经济发展最快的阶段。

五年来,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抢抓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突出发展集中区,努力提高自有经济比重,充分发挥经济发展龙头带动作用;狠抓招商引资这个中心,努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省市对外开放窗口作用;重点发展集群经济,努力壮大主导产业的规模,积极发挥省市经济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不断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努力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和企业发展服务水平,积极发挥省市投资服务高地作用;重点发展孵化经济,努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发挥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作用,全面超额完成了二次创业第一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从2003年起,开发区集中区产值连续三年翻番,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保持3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近两年在科技部和商务部的排名稳步上升,为开发区“十一五”发展和全面实现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经济指标保持高速增长。

按全口径计算,“十五”期间开发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1%。

其中,2005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01亿元,占哈尔滨市的11%,是2000年末的3.8倍,是两区合并之初的2.65倍;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3.99%。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发[2004]1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24【实施日期】200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4]13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4日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地)政府(行署)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编〔2003〕1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正局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将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等职责划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撤销市财政局对外挂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部门】8;808;80801;【批准日期】1993.09.17【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09.17【实施日期】199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由综合工业区和管理服务区组成。

第三条开发区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中国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协调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带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五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济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先进技术、替代进口的内联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第六条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四)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五)按规定权限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六)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税收、工商、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劳动、人事和环保等项工作;(七)依法管理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八)组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九)依法监督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十)与派出部门共同监督管理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与咨询【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1988]2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88.08.30【实施日期】198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哈政发法字〔1988〕2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市政府同意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利于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范围,包括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学府路、和兴路、大庆路、和平路的沿街地域以及由于开发区内不宜建设需要延伸的地域。

需要延伸的地域,由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与市规划土地部门共同商定,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条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开发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开发区所在地的区政府配合、支持下,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开发区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高技术、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第四条开发区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定工作,按管委会《关于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办法》办理。

第五条享受开发区优惠待遇的高技术、新技术企业的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必须符合由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公布的高技术、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规范性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规范性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高开委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13【实施日期】2010.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哈高开委发〔2010〕120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哈高新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哈高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工作,提高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市有关规定,结合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管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制发的在哈高新区和科技创新城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管委会制定的对内适用的规定、办法及工作制度等内部文件和管委会各部门按其职责制定的以部门名义发布的具有规范性作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行政征用;(六)依法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没有法。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哈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发[2004]21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中组部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从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人手,认真解决制约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性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用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顺畅执行,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参与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县(市)对乡(镇)国土资源垂直管理,调整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管好班子和带好队伍的有机结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运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哈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和部署,我市将全面启动《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科学分析判断形势。

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问题,特别是对事关发展全局的“三农”、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准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内在动力和制约因素。

要全面分析“十一五”期间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历史性机遇,提出“十一五”期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目标、指导方针、发展重点和战略措施,使“十一五”规划成为指导我市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坚持“五个统筹”,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态环境提升等问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哈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着力先行先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注重落实措施与《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类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建立协作协同发展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哈长城群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共建、开放合作共赢、公共服务共享,切实发挥哈尔滨市在哈长城市群中核心带动作用,加快实现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宜居宜业绿色城市群的建设目标。

(二)发展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强化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立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体系,打造城市群创新共同体,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0〕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群力新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全面提升群力新区核心竞争力,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群力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的建设施工、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指北起群力堤,南至工农大街、机场高速路、哈双北路;东起何家沟,西至四环路的规划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区管理机构对入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开竣工时间、地点及施工情况等实行备案,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环境卫生保护协议。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等组织工程建设。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高开委发[2011]2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4
【实施日期】2011.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
点》的通知
(哈高开委发〔2011〕20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哈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推进哈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工作的实施,以“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以促进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为中心,以政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继续完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在加强全面公开的基础上,。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哈高开委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哈高开委发〔2010〕33号)机关各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各种科技创新主体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连续五年每年投入1亿元人民币,设立哈高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入园项目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

第三条哈高新区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内投资建设创新园孵化器,为入驻机构、人才、项目,提供研发、中试、生活、居住等功能性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扶持的项目,主要是指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项目主体应为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机构或企业。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留学生、科技人员等各类人才携带项目入驻创新园孵化器,根据创业团队的项目情况,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给予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房租补贴和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一)给予大学生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内、5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房补贴,5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二)给予科技人员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内、8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房补贴,1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三)给予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内、1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房补贴,2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黑龙江三定方案

黑龙江三定方案

黑龙江三定方案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了“三定方案”,旨在推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保护环境。

该方案包括三个重要的方面:推动产业升级,加强社会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一、产业升级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黑龙江省决定加快产业升级,通过创新科技和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强竞争力。

首先,加大对创新科技的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政府将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创新研究,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加强对关键产业的扶持。

政府将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优势产业的发展,并帮助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此外,还将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减税等优惠政策,促进其快速发展。

二、社会建设为了改善民生,黑龙江省决定加强社会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首先,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政府将加强对学校的建设和改善,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

其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政府将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升医疗人员的技能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还将加大对社会福利的保障力度,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福利待遇。

三、生态修复为了保护环境,黑龙江省决定加大生态修复的力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首先,加强对水环境的治理。

政府将加大对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治理力度,减少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其次,加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政府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推动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

此外,还将加大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政府制定的“三定方案”旨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保护环境。

通过产业升级、社会建设和生态修复的措施,希望能够实现全面的发展,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保护自然环境。

政府将加大对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方案顺利实施,为黑龙江省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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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哈编字[2001]129号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1]194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合并,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分别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党务、经济、行政和有关的社会事务。

一、转变职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招商引资和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努力实现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改善投资环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开发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统一管理职能与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服务性职能分开。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把属于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的工作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管理方式由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转变为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逐步实现依靠政策为主转为依靠优质服务为主、集中区与政策区同时发展转为突出集中区发展为主、两区相对开放体制转为相对集中体制的三个转变。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小机构、多功能、大服务。

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行政审批主体,由多头审批的管理型向集中统一审批的服务型转变;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内部代办服务,网上并联审批,限时高效完成”的“一站式”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党工委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市委指示、决议。

2、讨论、决定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开发区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4、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负责统战工作。

8、负责对群团工作的指导。

9、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委会主要职责1、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省、市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依法制定和发布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3、依法办理开发区各类企业、技术市场和园区的审批手续。

受委托核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4、在开发区集中区和大学园区内受市城市规划局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能,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总体规划经市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控详规划由市局批准;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

5、负责开发区和园区新建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包括资质管理、工程管理、开竣工管理、承发包管理、合同和造价管理、安全和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负责墙改节能、城建档案管理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收取有关费用,用于市政建设与管理,并负责对违法建设实施监察与管理。

6、在开发区集中区和大学园区内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土地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区内土地利用计划的后备资源开发计划,认定出让评估地价;负责区内土地的审报、管理、监督,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负责区内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

7、负责开发区集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负责供水、排水、供热、道路、煤气、电信、园林、绿化、环卫(不含南岗集中区)、市容市貌的建设、管理及执法监察工作。

8、负责编制集中区新建区和园区新建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负责审批项目的环保工程,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排放污物许可证》,征收区内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

9、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一级预算和独立金库。

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财会监管、物价监控、专控商品审批、汽车编制审批、内部审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受委托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和国有资产证书;负责开发区各种规费收取、管理,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外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负责组织区内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负责区内统计管理、监督和统计执法检查、行政执罚。

10、负责管理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核、申报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宜。

11、负责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在市确定的编制和机构数、领导职数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处、科级领导职数。

受委托负责公务员招聘、解聘及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安置和农转非工作;负责开发区人员出国境政审和外商亲属、外地人才落户工作。

12、负责开发区生产要素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和管理。

13、负责对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干部考评。

14、行使国家、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内设机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18个和机关党委及机关服务中心。

(一)开发区党工委内设机构4个。

1、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设开发区驻北京办事处)。

2、组织部。

3、党群工作部(挂宣传部、工会、团委牌子)。

4、纪工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

(二)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14个和机关党委及机关服务中心。

1、招商一局(内设4个部和2个办事处。

即:亚太地区招商部、港澳台招商部、欧美地区招商部、项目策划部和开发区驻上海办事处、威海办事处)。

2、招商二局(内设3个部。

即:项目一部、项目二部、项目策划部)。

3、对俄合作局。

4、投资服务中心。

5、建设局。

6、企业服务局(内设3个分局,即:南岗、平房、道里分局;公共关系部、综合部(挂安全办牌子);求助中心)。

7、人事劳动局。

8、计划审计局。

9、财政局。

10、高新技术发展局(挂一区多园办公室牌子)。

11、国有资产管理局。

12、投融资办公室。

13、政策研究室。

14、信息化办公室。

15、机关党委。

16、机关服务中心,处级,事业单位。

四、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和领导体制(一)将市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分局转为管委会内设机构。

在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全面履行现财政分局的职能,负责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二)设立市城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

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干部由管委会管理。

规划分局在市局业务领导下,在工业集中区内受市局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能,按规定定期向市局报告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总体规划经市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控详规划由市局批准;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负责区内除特殊重大建设项目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区内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等。

土地分局在市局业务领导下,除征地按《国家土地法》规定程序办理外,在工业集中区内受市局委托行使土地管理职能,按规定定期向市局报告工作,主要职能包括:负责编制区内土地利用计划的后备资源开发计划,认定出让评估地价;负责区内土地的审报、管理、监督,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负责区内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

五、开发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一)开发区与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充分下放权力,凡是能够在开发区办理的事务都在开发区办理。

对国家法规政策已有规定,不宜由开发区直接办理的,可以通过委托、代办等形式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市有关部门发放的各类执照、许可证,均由市有关部门单独编号,加盖印章后,统一委托管委会发放。

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内设各职能机构,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备案材料。

不能向管委会授权、又不设分局的部门,与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本着沟通协商的原则,定期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关系。

所在行政区和市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检查,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委托开发区自行检查或由开发区配合进行,各部门在履行对开发区企业检查、监察职能前,应与管委会沟通协调,由管委会统一安排接待和检查工作,专车接送,专人陪同。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有关费用,应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企事业单位有权拒检、拒付。

(三)开发区与派驻机构的关系。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房产住宅局等派驻开发区的分局,现有领导体制不变。

市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向分局下放权力等方式,使分局在开发区“一站式”服务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真正做到方便企业,能在“窗口”核发各种证照。

派驻在开发区的有关管理机构实行由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接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协调。

干部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其主要领导调动、任免由主管部门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每年由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进行考核奖惩。

对派驻在开发区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实行企业评议制度,根据各分支机构贯彻开发区大政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为企业服务等情况,每年由管委会组织企业评议两次,对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管委会提请市局调整。

主题词:机构职能编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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