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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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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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黑龙江省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方面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经营期在xx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xx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3日哈尔滨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6号)精神,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哈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鼓励新设立及存量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对2021年1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并购项目)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优质外资并购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在哈企业优化重组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流转项目的税收及GDP,前5年引入方和承接方按46比例分成;第6到第10年,按37比例分成●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收回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及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政策》鼓励我市各区、县(市)在招商引资中,对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跨区域异地流转,并在哈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建设的利益共享机制。

项目异地流转避免无序竞争《政策》鼓励和引导各区、县(市)围绕《哈尔滨市区县(市)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对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鼓励跨区域异地流转,即各招商主体按照《规划》要求,从本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的项目,可推荐到其他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

据悉,此举是为统一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切实解决产业定位不清晰、重复建设、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推动重点产业集聚发展。

建立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政策》明确,在哈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建设的利益共享机制。

流转项目产生的税收,各区、县(市)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及流转项目实现的GDP,前5年引入方和承接方按4:6比例分成;第6到第10年,按3:7比例分成。

另外,项目引入方和承接方在流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国内经济合作项目资金到位额以及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等指标上也可利益共享。

《政策》还支持各区、县(市)辟建专门园区,承接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异地流转项目建设。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指标的分配上,依法优先安排异地流转建设项目。

弄虚作假将行政问责《政策》明确,将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流转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并建立全市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外部资本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可以增加当地的投资、就业和税收收入,提升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进新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渠道,推动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能力增强。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来到本地投资,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下面,我将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资金的设置二、奖励条件的确定为了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必须对奖励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必须限定投资行业和项目类型,重点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

其次,要求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等经济指标。

此外,还可以设置一些特殊的奖励条件,例如,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对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还可以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三、奖励管理的完善为了确保奖励体系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必须建立健全的奖励管理机制。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奖励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审核奖励申请、发放奖励资金等工作。

同时,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奖励评价体系,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综合评估来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最后,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四、奖励效果的监测为了评估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奖励效果监测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对受奖励企业的经济指标、税收贡献、技术创新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同时,还可以开展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受奖励企业的满意度和奖励政策的改进空间,进一步优化奖励办法,提高奖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总之,针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必须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具体设计,确保奖励政策具有吸引力、激励力和有效性。

通过科学的奖励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可以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本和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3•【字号】黑政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1〕5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利用外资的持续增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部门(不含职责范围内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企业是指直接利用引进境外资金、技术、设备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不包括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

第五条引进外资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环保、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4%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引进外资用于建设或者改造其他行业企业的奖励标准。

引进境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1%给予适当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适当奖励。

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1、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管委会认定之日起,除享受国家免所得税两年后税率不超过15%的优惠政策以外,第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返;第四、五、六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返50%。

其中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在考核期内,享受区内生产型企业扶持政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前后所享受政策年限合并计算。

"三资"企业优惠政策《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摘要)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的扶持办法1、在开发区举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所得税"免二减王"之后税率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之外,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可给予企业4%增值额的奖励资金扶持;获利五年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期限五年;经批准属于技术先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25%的资金扶持,期限三年。

2、在开发区内举办的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二、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75%的资金扶持;第四、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

3、世界500强企业在开发区举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给予企业投产后三年4%增值额和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收入等额的资金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举办的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四、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75%的奖励资金扶持。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摘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为哈经开区)于1991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辟建。

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

经过20年来的发展,哈经开区已初步成为全市乃至全省经济发展的龙头。

首先介绍哈经开区的基本情况,并重点介绍其所承担建设的哈南工业新城的发展现状及规划等问题,然后详细回顾了2001至2010十年间哈经开区的发展历程,并根据近三年的经济指标情况将哈经开区与其他中部经开区进行对比分析,最后,针对哈经开区在发展中存在的机遇与问题,秉承促进哈经开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了一些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南工业新城十年发展对比分析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情况(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全国116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于1991年6月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辟建,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国务院批复,哈经开区规划总面积10平方公里(实为13平方公里),下辖哈平路集中区(11.4平方公里)和南岗集中区(1.6平方公里)两块区域,“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建设项目的起点要高,以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为目标。

为推动哈经开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哈尔滨市委、市政府于2001年12月将哈经开区和哈高新区管理机构合并,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共同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党务、经济、行政等事务。

合并后的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总规划面积30.7平方公里,已于2006年末全部开发建设完毕。

其中,哈平路集中区11.9平方公里,迎宾路集中区12.2平方公里,南岗集中区6.6平方公里。

2009年11月,哈尔滨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了“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拉开了哈尔滨市新一轮大发展的序幕。

面对新的战略形势和任务,市委、市政府于2009年11月11日,将哈经开区和哈高新区重新分设,分别承担哈南工业新城和哈尔滨科技创新城的建设任务。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招商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吸引资金投资到一些地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

为了鼓励和奖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了以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指标1.招商引资项目数量:根据各地区或企业实际情况,在一定时间内招商引资项目数量的多少来评估其工作成效。

2.招商引资投资额:考核各地区或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成功引进的资金投资额,投资额越大,评分越高。

3.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考核各地区或企业引进的招商项目的质量,包括项目的可持续性、带动产业发展能力等。

4.招商引资项目效益:考核各地区或企业引进的招商项目对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税收增加等方面的贡献。

二、考核办法1.每年按照上述考核指标对各地区或企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

2.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定量方面,可以采用指标权重乘积法,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最终得分。

定性方面,可以根据各地区或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创新能力、监管能力、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

3.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或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政策环境等因素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4.评估结果公开透明,对每一项指标的得分和排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奖励政策1.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或企业给予表彰,通过发放奖金、向其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奖励。

2.对在项考核指标上表现优异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如对招商引资项目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投资额排名前三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

3.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或效益方面表现出色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如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带动就业增加或税收增加显著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

4.对连续多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保持较好表现的地区或企业,可以给予特别奖励或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其持续发展招商引资工作。

四、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地区或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工作奖励规定

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工作奖励规定

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工作奖励规定1. 背景招商引资是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招商引资变得越来越重要。

不仅需要从全国范围内吸引资金和项目,还需要吸引外资。

为了激励各级各部门更好地实施招商引资政策,需要制定相关的奖励规定。

2. 目的通过制定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工作奖励规定,激励全员参与招商引资,主动出谋划策,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率,为经济发展服务。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

4. 奖励方案4.1 招商引资奖当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地并投入运营后,项目协调人或项目领导应当向领导汇报,并推荐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奖。

评选标准包括:•招商引资的资金量;•招商引资的项目数量;•招商引资的质量。

4.2 国际引资奖当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入外资后,外防办将按照引进外资的情况进行评估,并酌情给予相应的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引进外资的资金量;•引进外资的项目数量;•引进外资的质量。

4.3 优秀贡献奖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如果有出色的个人或团队表现,他们将获得优秀贡献奖。

评选标准包括:•推介途径的创新性与拓宽性;•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与潜力;•招商资源整合与利用度。

4.4 成功案例奖当一项已落地并获得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形成了比较典型的模式和做法时,项目协调人或项目领导应当向领导汇报,并推荐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员授予成功案例奖。

评选标准包括:•招商引资的模式与做法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招商引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招商引资的示范性和借鉴性。

5. 奖励的设置奖励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两类,其中个人奖分为一、二、三等奖,集体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所有奖励均由奖励委员会根据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

在奖励委员会确定后,奖金将由奖励委员会组织支付。

6.招商引资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本规定,将对招商引资工作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这对于提高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黑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21〕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23日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开发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主阵地作用,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强化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对开发区实施“亮牌+摘牌”动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对内外资考核实行鞭策和嘉奖机制。

(一)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全年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黄牌警示通报并进行约谈。

(二)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2名且没有实际到位外资的开发区,予以摘牌退出省级开发区序列。

(三)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予以警示通报;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进行约谈。

(四)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与上年相比实现破零且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以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和增幅排在前5名的开发区,按排名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予以通报激励。

(六)本条所需的奖励资金在年度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中解决,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按照《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黑政办发〔2021〕23号)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哈政综[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政综〔2006〕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日哈尔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大项目牵动战略”,健全大项目建设工作机制,推动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施考核奖励制度。

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奖励对象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市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直接相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哈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投资建设在地原则,依据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认定的在地统计结果,考核相关区域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完成情况。

(二)对市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重点推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指标,依据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认定的统计结果,考核其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三)对与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直接相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采取各区、县(市)政府,哈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项目单位不记名评议等方式,考核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奖励方式(一)奖项设置全市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设“贡献奖”、“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奖”、“组织服务奖”和“个人奖”。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区、县(市)政府(包括哈开发区管委会),授予“贡献奖”;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指标的市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单位,授予“重点推进项目建设奖”;对组织指导有力、服务积极热情、协调监督及时、工作绩效显著的市直部门和单位,授予“最佳组织服务奖”;对受到区、县(市)政府(包括哈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建设单位一致好评、工作绩效明显的部门和单位,授予“优秀组织服务奖”和“组织服务奖”;对精通业务、准确把握政策、采取措施得力、工作勤奋务实、受服务对象好评、业绩十分突出的个人,授予“个人贡献奖”;对取得较大成绩的个人,授予“个人优秀奖”和“个人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黑政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突出招大引强、突出高端先进、突出补链强链延链,推动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落地,实现集群化链条化发展,加大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奖励力度,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黑龙江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资金到位奖励。

对在我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二)高能级项目奖励。

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2.对跨国公司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3.对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2024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2024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2024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引导和激励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推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办法中奖励对象为注册并在所在地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三、奖励范围1.奖励对象成功引进的投资金额。

2.奖励对象成功引进的招才引智项目数量。

3.奖励对象成功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四、奖励标准1.投资金额奖励:按照引进的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招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招才引智项目数量奖励:按照引进的招才引智项目数量的一定金额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奖励:按照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一定金额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奖励申请流程1.中介机构填写《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表及材料给招商部门。

3.招商部门组织对申请表及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招商部门将资金划拨至中介机构指定的账户。

六、奖励使用规定1.中介机构获得奖励后,需按照招商部门的要求将奖励资金用于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2.中介机构需按照招商部门的要求报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3.中介机构需保证奖励资金的合法使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七、奖励评定标准1.投资金额奖励评定: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引进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经招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奖励。

2.招才引智项目数量奖励评定: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引进招才引智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经招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奖励评定:按照中介机构提供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定,经招商部门核实后进行奖励。

八、奖励效果评估1.招商部门将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

2.根据评估结果,招商部门将进行奖励结果的调整和优化。

九、奖励有效期中介机构获得的奖励在发放后一年内有效,逾期未使用将自动失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化招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强对委托招商和招商引资绩效奖励的规范化管理,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方包括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哈尔滨市投资,符合哈尔滨市“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特色文化和旅游等4大主导产业和信息、新材料、金融、现代物流等4大优势产业”为重点的内外资产业项目。

第四条哈尔滨市委托招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领导委托招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服务局,负责具体开展委托招商的政府采购、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托招商工作经费、绩效激励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资金。

市级财政承担的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在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 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

招商单位奖励制度范本

招商单位奖励制度范本

招商单位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招商单位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招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奖励原则:公平竞争、效益优先、激励约束、持续发展。

第四条奖励对象:符合本奖励制度规定的单位。

第五条奖励方式:采取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奖励资金来源:设立专门的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二、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七条奖励条件:(一)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二)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域发展方向和环保要求;(三)引进的项目投资额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四)在招商过程中积极宣传推介本地区,提升地区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二)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按照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三)引进的项目投资额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等指标达到优秀水平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四)在招商过程中积极宣传推介本地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激励。

三、奖励程序第九条单位按照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向上级招商部门提交申请;第十条上级招商部门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第十一条奖励建议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审批通过后,对获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四、奖励使用的管理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十六条获奖单位应按照奖励资金的使用要求,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获奖单位应定期向上级招商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奖励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奖励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招商部门所有。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政策,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1. 对于在某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企业、团队、个人,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项目
1. 奖励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引进的投资额、新增就业人数、企业税收贡献、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等。

2. 奖励项目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和政策需求而定,以相关政策为准。

三、奖励标准
1. 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按百分比计算的奖励、固定金额奖励等多种形式。

2. 奖励标准对不同项目和不同层级的奖励对象可能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申请程序
1. 奖励对象在完成相关项目后,需向某市招商引资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或团队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

3. 招商引资部门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
1.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也可考虑引入社会资本或利用政策性基金等方式。

六、奖励措施
1. 奖励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方式进行。

2.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团队、个人,可以给予名誉奖励,如表彰、荣誉称号等。

七、监督和评估
1. 奖励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奖励对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奖励的公平和有效性。

2. 建立奖励结果的跟踪评估机制,对奖励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八、法律责任
1. 对于违规操作、虚假申报等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取消相应的奖励资格。

以上为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具体细则根据该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各国之间进行跨国投资和招商引资已经成为了常态。

招商引资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项目,我市决定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二、奖励类别1.初次投资奖励:对于第一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比例为:-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10%-5000万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20%-1亿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30%-2亿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40%-5亿人民币及以上,奖励比例为50%2.增资奖励:对于在我市已有投资项目的企业,如果其增资金额达到一定比例,将按照增资金额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比例为:-增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10%以上,奖励比例为5%-增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奖励比例为10%-增资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奖励比例为15%三、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1.企业在符合投资条件后,可以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2.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核实企业的投资信息。

3.审批通过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发放奖励资金给企业。

1.奖励资金主要来自于市政府的专项拨款。

2.若资金不足,可以通过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外来投资者捐赠和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五、奖励使用限制1.奖励资金仅限于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科研开发,不得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费用。

2.若企业在接受奖励后,未能按照承诺的投资额和项目进度完成投资,将要求企业返还相应的奖励资金。

六、奖励绩效考核1.对于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若企业在考核中出现不达标的情况,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收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七、奖励宣传1.对于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将予以宣传,并发布相关报道。

2.通过宣传活动,提高我市的招商引资声誉和吸引力,增加更多的投资者和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背景和意义二、奖励的对象招商引资奖励主要面向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设立或扩大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创业团队。

三、奖励的内容1.资金奖励:对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扩大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实际注册资本或投资额度,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资金奖励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具体比例由开发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招商引资政策制定。

2.土地使用权奖励:对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扩大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奖励。

土地使用权奖励的期限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一般可在5年至20年之间。

3.税收优惠:对于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扩大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和创造的税收收入,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优惠程度由开发区综合考量确定。

4.人才引进奖励:对于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扩大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对人才引进工作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人才引进奖励。

人才引进奖励的具体内容由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其他奖励:针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体或团队,可以给予其他奖励,例如荣誉称号、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等。

四、奖励的申请和评审1.申请: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创业团队可通过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平台或办公室申请奖励,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3.评审:开发区将组织专家团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和排名。

4.奖励公示:评审结束后,开发区将公示获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创业团队名单,同时公布奖励金额和形式。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开发区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奖励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奖励资金和资源的合理使用。

3.反馈:开发区将定期向受奖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创业团队征询意见,了解奖励的效果和意见反馈,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1•【字号】哈政发法字[2001]第2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哈政发法字[2001]第2号)第一条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引荐资金、技术和产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荐国内资金,是指引荐用于生产、流通、旅游、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国内资金(不含国家有关部门投资、银行贷款和企业间拆借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技术协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协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市管企事业单位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工作。

区、县(市)经协部门负责区、县(市)管企事业单位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事宜,协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引荐的资金已划入受益单位的账户,由受益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二)引荐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已得到应用,并分别经市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

(三)引荐的新产品已投入生产,市管单位经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区、县(市)管单位经区、县(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

市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认定标准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引荐资金已经到位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一)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

(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1%。

(三)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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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

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

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
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

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
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
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
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资金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2、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内、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3%予以奖励。

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下的生产型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4%予以奖励;对引荐黑龙江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或国内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引资实际到位额的0.6%予以奖励。

3、对在引进、促成对哈开发区有重大影响或起战略牵动作用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哈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经主任办公会决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原则:
1、兑现奖励的前提条件是,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竣工投产条件,不需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达到正式生产、经营条件。

2、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入区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对在合同期内陆续到位的,按陆续到位资金的年终合计额兑现奖励。

3、对在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4、对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项目建设投产期为两期或多期的,根据项目入区协议书确定的各期建设投产期限,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分期兑现相应奖励。

5、项目按境外、境内和省外、省内的资金来源不同分别计奖。

第九条哈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经合局)是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工作的专职部门,分别负责对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的投资信息和项目引荐的登记、管理、服务、推进、落实。

第十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兑现程序:
1、项目投资的信息提供人,根据其所提供的项目是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到招商局或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人登记表》,建立联络关系。

2、引荐外资项目或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在引荐项目立项后,分别到招商局、经合局领取并填写《哈开发区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

3、每年年初,哈开发区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分别审核认定上一年度外资、内资投资项目的信息提供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项目竣工投产和资金到位等情况。

经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由哈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兑付信息奖和引荐奖。

第十一条信息奖和引荐奖奖金币种为人民币,奖金为税前奖金,信息奖和引荐奖的获得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人不享受该项目的信息奖和引荐奖。

信息提供人和第一引荐人如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只兑现引荐奖。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哈开发区管委会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哈开发区管委会出台的《哈尔滨开发区关于实行招商引资信息奖和引荐奖的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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