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办理中的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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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办理中的常见错误

一、行文中的常见错误

1、滥发文件。主要表现:(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翻印即可,不必转发);(3)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4)行文所涉及的问题可用口头请示、汇报或开会等形式解决;(5)行文所涉及的内容已公布过;(6)在部门之间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时就行文。

2、行文关系混乱。主要表现:(1)应该党政分开行文的未分开行文;(2)应该一个机关单独行文的搞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3)该职能部门行文的“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4)该领导机关行文的“降格”为职能部门行文。

二、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自制文种。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

2、误用文种。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常见的有: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市委××××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

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3、混用文种。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常见的有:“公告”与“通知”、“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主要表现为将通告误用为通知,将通知误用为通告,将请示误用为报告,将报告误用为请示,将“请示”、“报告”合用为“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身是两个文种,将决定误用为决议,将决议误用为决定,将函误用为请示或报告,将复函误用为批复。

4、越权使用文种。超出本机关的权限行文,如随意制定“条例”。实际上“条例”只能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条例”只能应用于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层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用“规定”或者用“细则”、“办法”等应用文种,并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

三、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版头混用。将下行文版头用于上行文;使用不带“文件”字样的版头用于发布党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批转下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2、使用非标准版头。使用设计或印刷不标准的版头。常见的是:格式不对、尺寸不标准、非红色印刷、发文机关字体不庄重等。

3、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重要文件。

四、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1、年号不全。如:将“1997”省略为“97”。

2、括弧不对。•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年度用六角括号“…‟”括入。错用成圆括弧“()”、方括弧“[]”、方头括弧“【】”。

3、位置不当。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机关代字前面。如:将“×校字[1997]×号”错为“[1997]×校字第×号”。

4、序号累赘。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变成“0×”。

5、一文多字号。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6、一字号多文。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7、跳号。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8、字第搭配不当。正确的是“字”在年号之前,“第”在年号之后。但“字”、“第”均省去是正确用法,如:×委[1997] ×号。

9、滥用“发”字。只有重要文件才采用“××发”字样。

10、自制发文字号。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1、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2、下行文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3、标注不规范签发人标注位置远离发文字号;签发人标注的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的字体字号不一致;“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六、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1、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字[1997]×号文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内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2、文字累赘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发[××××]××号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群众大力开展抗旱播种保苗,保证今年农业夺取丰收的情况的报告‣,发文机关可省略,所引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删掉,事由可概括,改为•关于春耕播种情况的报告‣就简明了。此外,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应为•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又如•关于请求解决××××的请示‣,应为•关于解决××××的请示‣,后面有请示,前面用请求就是多余的。

3、滥用标点符号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加书名号。常见非法规、规章名称用了书名号,如•关于认真贯彻†×××决定‡的通知‣、•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关于†××××请示‡的批复‣,标题中加书名号是错的。

4、缺少文种如•××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建立高等院校学习基地的报告‣,误把被转发部门的“报告”当作本公文的文种,应在其后补上“通知”这一文种。另外,在公布事项、工作要点的公文中也常缺少文种,如:•××大学一九九×年重点抓的八件实事‣就缺少“决定”这一文种。

5、发文机关简称不规范如:•××市计委二○○×年工作计划‣,“计委”容易引起歧义,如果是“计划经济委员会”应简称为“计经委”,如果是“计划生育委员会”应简称为“计生委”。

七、主送机关中的常见错误

1、缺主送机关除公布性文件外,一般文件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但有的文种如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末页下端。

2、主送机关表述不规范未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未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市府”应为“××市人民政府”;分类排列时未按类内用顿号、类间用逗号的原则办理;随意使用统称,如“市内各单位”。

3、多头主送主送机关不止一个。向上级机关行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4、主送个人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5、越级主送一般不得越级请示,特别情况下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八、正文中的常见错误

1、错别字主要表现:(1)因粗心大意,将“宏观”错成“客观”,“拨款”错成“拔款”……;(2)因辨析不准,将“淡薄”错成“淡簿”,“渎职”错成“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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