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冀政函[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冀政函〔2008〕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现认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00家企业为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有效期自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
冀政函〔2006〕48号文件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废止。
各地要按照“大手笔、大举措、大力度、大突破”的思路,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的大企业大项目落户我省,加快建设一批战略支撑的大项目。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我省独资或控股50%以上的企业(名单附后),生产经营规模达到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享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政策。
龙头企业要加大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大力引进人才,努力培育知名品牌,完善联结机制,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把更多的农户纳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和竞争实力。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扶持发展一批辐射面广的中小型龙头企业,不断壮大企业群体。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产品加工业做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主攻乳品、肉类、粮油、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加快发展其他农产品加工业,确保“再造一个河北农业”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畜牧类一、奶业类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丰宁银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蒙牛乳业(察北)有限公司张家口圣元乳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察北草原乳业有限公司衡水陆海乳业奶牛胚胎移植有限公司邯郸滏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故元乳业有限公司中兴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县宏冠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池林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蒙牛乳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旭瑞乳业有限公司华夏畜牧(三河)有限公司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武邑县茂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乌兰XXX乳业有限公司河北乡谣食品有限公司涿鹿县新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永华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远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宏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二、生猪及肉制品类廊坊市京南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明慧养猪集团有限公司安平县京涛养殖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河北省故城县海源种猪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县京东种猪养殖有限公司定州市新宗食品有限公司保定市远方农牧有限公司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河北中亚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安平县浩源养殖有限公司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威县华威牧业有限公司河北金鹏牧业有限公司河北凯隆达食品有限公司抚宁县第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双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玉田县牧富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保定市旺盛敏达牧业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肉牛类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福华肉类有限公司廊坊市金丰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河北华香清真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升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饶阳县华阳肉类制品有限公司临城县新绿犇牧业有限公司沧州伊杰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隆大庄园畜牧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永发油脂肉类加工厂四、禽类及其制品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河北省刘美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华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万雉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裕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唐山市腾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文安县瑞丰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邢台豪达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飞龙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河间市新兴鸭业有限公司河北惠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泊头市盈丰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荣达畜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双合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鑫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山融商普林畜禽有限公司河北贝克林牧有限公司深州市新星火禽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牧工商开发总公司廊坊市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香河正大有限公司五、羊、兔、皮毛及其他阳原县兴盛养殖有限公司张北县草原牧野兴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北县恒源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北草原天牧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泰阳光牧业有限公司河北国富唐尧肉食品有限公司衡水顺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康远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魏县绿洲兔业有限公司河北宝誉鑫食品有限公司临漳县临英兔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丽华制帽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林(板)果(品)类一、果品及其加工类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泊头亚丰果品有限公司沧州崔尔庄枣业有限公司沧州沛然世纪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深州市华发果品有限公司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涿鹿县果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迁西板栗集团有限公司迁西县金地甘栗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山源食品有限公司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怡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哈露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德红源果业有限公司河北晶品果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富硒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邢州枣业有限公司河北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沧州恩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黄骅市天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欧意金土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宇航人高山植物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乐野食品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河北长城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富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辛集市裕隆保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加一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天华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神喻王果蔬科技开有限公司河北省晋州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河北昌山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齐鸣食品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蔚县杏扁经销总公司宽城佳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工贸有限公司二、林板类河北省冀州市华林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深州长城木业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全球木业有限公司秦皇岛鑫秋木业有限公司易县亚林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葡萄酿酒类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香格里拉(秦皇岛)葡萄酒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任丘市大明酒业有限公司涿鹿益利葡萄酒有限公司怀来德尚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定州市黄家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四、园艺及花卉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三河市燕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廊坊市润绿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蔬菜(食用菌)类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银河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德力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四方食品有限公司保定市明花食品有限公司保定市冰花食品有限公司保定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保定麦可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大洋饮品有限公司保定绿健食品有限公司定州市大鹿庄乡农业技术推广协会河北昌利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尚禾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平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汇源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果菜有限公司唐山广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三商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鼎新蔬菜出口加工有限公司唐山新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东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漳县鑫荣珍稀食用菌有限公司鸡泽县天下红辣椒有限公司邯郸市兆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农业科技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涿鹿金世纪经贸有限公司河北亚雄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河北天露糖业有限公司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承德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喜奥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隆尧金源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河北晨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河北天之骄调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平县三农生态有限公司粮(棉)油加工类一、粮食加工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健民淀粉糖业有限公司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锋淀粉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宏威食品饼业有限公司河北鑫合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全维麦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龙飞翔面粉有限公司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邯雪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美佳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凯发面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光牌面业有限公司扭扭(河北)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德谊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高碑店豆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大城县齐发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沧州德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永生食品有限公司安平县粮食集团故城县三豆产业化经营合作社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今客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德瑞淀粉有限公司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赵州利民淀粉企业集团总公司石家庄三鹿饮品有限公司赵县兴柏淀粉糖有限责任公司大城县美萨佳士达食品有限公司黄骅市成润面业食品有限公司固安县参花面粉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黑马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胖胖面业有限公司承德隆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丰宁玉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玉晶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县占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梅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顶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昌黎县淀粉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面业(秦皇岛)鹏泰有限公司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豆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奥泰食品有限公司二、饲料类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凯特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廊坊东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通达饲料有限公司河北邢禽饲料有限公司河北民旺饲料有限公司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河北望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昌黎县老师傅畜牧产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威农牧有限公司三、种业三北种业有限公司河北冀实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河北银田种业有限公司宣化巡天种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四、油料及加工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宇龙粮油有限公司鸡泽县华益油脂有限公司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廊坊正张食用油有限公司霸州市津恺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广鑫油脂有限公司张北顺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永清县海帝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常安油脂有限公司五、棉花加工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河北高环棉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河北澳奇棉业集团有限公司冀州市升达棉纺织集团冀州市常泰农业集团沧州华远纺织服饰(华宇棉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力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景县昌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唐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类乐亭县冀东果菜批发市场怀来县京西果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平泉县榆树林子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邯郸(魏县)天仙果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发中心永年县南大堡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饶阳县瓜菜果品交易市场水产类昌黎县陆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普林海珍养殖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江鑫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唐海县十里海养殖场昌黎县禄权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黄骅市鑫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秦皇岛领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承德绿世界活性炭有限公司河北美威中药材有限公司阜城县永发糠醛有限公司国家级龙头企业在河北投资建厂控股在50%以上的企业名单廊坊伊利乳品有限公司邯郸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国投中鲁果蔬汁有限公司石家庄三鹿乳品有限公司栾城三鹿乳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三鹿乐时乳品有限公司沧州好想你枣业有限公司任丘市(北京)大发有限公司沧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定州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张家口塞北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蒙牛(塞北)乳业有限公司涿鹿卓丰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光友薯业有限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汉沽三鹿乳业有限公司迁安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五得利集团深州面粉有限公司。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42号令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牧、渔等农业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及带动能力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并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龙头企业加工或流通的农产品销售额占到企业经营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3年盈利,且能照章纳税。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9月18日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指标,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已获批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自然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方面的农业企业,均可申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区及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六)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七)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闽农综〔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税务局、证监局、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省内各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9年9月27日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省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01•【字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组织形式。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
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
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榆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日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联结,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并提出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审核、推荐我市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央、我省和我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包括预制菜,下同)、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申报,下同)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鼓励做优做强做大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
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型企业农业机械的生产水平达60%以上;(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
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
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基本条件1、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
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
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9年3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促进产业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最新精选】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 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 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
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2x]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x]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
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企业带动农户202x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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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促进产业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
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信用纪录三年内没有不良纪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3%以上。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各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经贸、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以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省
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2、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并列入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对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材料包括: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证明,县和县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上缴税收和减免税收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等。
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
次年2月,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4、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