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_i—刖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张树林 王磐岩 张 菁 朱祥明张 晓军路 林丘 荣 吴雪萍1.0.1 为统一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 护、建设和管理,便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 准。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0·11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4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
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干12%。
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
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
6.1.6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
6.2.4??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OO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
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m。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2.0.1城市绿地urban green 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seasonal appearance of 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种植设计??planting 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古树名木??historical tree famous wood 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20--2007,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0.10、3.0.11、3.0.12、4.0.5、4.0.6、4.0.7、4.0.11、4.0.12、5.0.12、6.2.4、.2.5、7.1.2、7.5.3、7.6.2、7.10.1、8.1.3、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本规范共8章。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给水、排水及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上海市风景园林学会北京林业大学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主要起草人:吴振千张诚贤周远松目次总则2术语3456基本规定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朱伟华周在春陈惠君朱祥明茹雯美张文娟孔庆惠杨文悦周乐燕虞颂华杨赉丽施奠东潘其昌顾炜6.道路6.2桥粱7园林建筑、园林小品7.1园林建筑7.2围墙7.3厕所7.4园椅、废物箱、饮水器7.5水景7.6堆山、置石7.7园灯7.8雕塑7.9标识7.10游戏及健身设施8给水、排水及电气8.1给水8.2排水8.3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宜兴市规划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涂胜杰傅徽楠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3.0.l计算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人口统计口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JGJ/T229-2010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绿色色设计策划; 5. 场地与室外环境;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建筑材料;8.给水水排水水;9.暖 通空调;10.建筑电气气。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行行业标准
民用用建筑绿色色设计规范
Code for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T 229-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行日日期:2 O 1 1 年 1 0 月 1 日日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06号
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 市场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 社会调研:包括区域资源、人人文文环境、生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水平与发展空间、公
众意⻅见与建议、当地绿色色建筑激励政策等。
4.2.3 项⺫目目定位与⺫目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项⺫目目自自身身特点和要求; 2 确定达到现行行国家标准《绿色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其他绿色色建筑相关
关于发布行行业标准《民用用建筑绿色色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用建筑绿色色设计规范》为行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29-2010,自自 2011年10月1日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行。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7日日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和绿线划定(2017-2020)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和绿线划
定(2017-202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号】厦府〔2018〕258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和绿线划定(2017-2020)的批复
厦府〔2018〕258号
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委:
你们《关于报批〈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和绿线划定(2017-2020)〉的请示》(厦市政园林局〔2018〕425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厦门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和绿线划定(2017-2020)》规划。
该规划既是我市绿化用地的专项规划,也是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规划内容涉及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具有严肃性和约束性。
请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多规合一”等有关规定,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对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进行
明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管控。
此规划若因城市建设实际需要调整,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关于城市绿地分类与开放空间营造的思考
关于城市绿地分类与开放空间营造的思考作者:邱海伦来源:《美与时代·城市版》2023年第11期摘要:通过对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研究解读,阐述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在规划衔接、关注人本、城乡统筹等方面的促進作用。
借鉴国内外公园体系分类、建设的相关经验,为尽快构建更能顺应时代发展的城市绿地分类,应注重绿地分类的系统性、布局的均衡性、生态安全性、服务的人民性以及管理的精细化等,以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平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公众健康行为和安全,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
关键词:绿地分类;开放空间;空间营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宣布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同时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废止。
一、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对分类类型的主要调整(一)公园绿地G1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取消了全市性综合公园与区域性综合公园的分类,明确综合公园面积需达到10公顷,以承载相应的活动,但在小规模的城市或受用地条件限制时,规模下限可为5公顷。
2.社区公园社区公园取消了居住区公园与小区游园的分类,定义里除了“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外,还补充了“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明确了社区公园需承载休闲服务活动,规模宜在1公顷以上。
解决了原先小区游园和居住区附属绿地的模糊边界划分问题。
3.专类公园新标准的专类公园中新增加了G134遗址公园,将原标准中的小类儿童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归入G139其他专类公园,并规定历史名园不单单包括文保单位,体现代表性造园技艺,需要特别保护的都可以纳入此分类。
4.游园取消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两个中类,新设游园中类。
同时基于生态廊道效应的阙值和游园的景观及服务功能,明确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等于12米,也解决了原先带状公园与道路用地附属绿地的模糊边界划分问题。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样本
《都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公示现批准《都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局部修订条文, 经本次修改原条文同步废止。
都市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修订阐明本次局部修订是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告知》(建标[]5号)规定, 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关于单位对《都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重要技术内容是: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海绵都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规定, 对原规范中与海绵都市建设技术指南中规定不协调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 并增长了都市绿地海绵都市建设原则和技术办法条文。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达修改内容;用黑体字表达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要严格执行。
2 术语2.0.19A 湿塘wet 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备生态净化功能天然或人工水塘, 雨水是重要补给水源。
2.0.19B 雨水湿地stormwater wetland通过模仿天然湿地构造和功能, 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湿地。
2.0.19C 植草沟grass 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表面覆盖植被明渠, 可用于衔接海绵都市其她单项设施、都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重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入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湿式植草沟。
2.0.19D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设施。
2.0.19E 生态护岸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持续性提供基本条件河湖岸坡, 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自然堤岸统称, 涉及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3 基本规定3.0.12 都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要设立相应警示标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绿化工作任务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绿化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厦府办〔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绿化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2020年绿化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6日厦门市2020年绿化工作任务2020年,全市绿化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力争达到“城中望山、山中看水、水映花树、城景交融”的绿化景观效果。
一、工作任务今年全市计划:完成新增或改造提升城市园林绿地面积400公顷(其中公园绿地100公顷),完成40公里绿道建设,完成义务植树80万劳动工日(各区任务分解详见附件);各区至少要新建和改造提升1个城市公园、1条林荫景观路、5处以上立体绿化、5处以上城市片林、5处以上老城区街头小绿地,完成省、市下达2020年宜居环境和“双千亿”建设任务,完成省林业局和省绿化办下达的2020年国家森林乡村和省级森林城镇、省级森林村庄、义务植树等建设任务。
2020年3月30日前,各区应将园林绿化任务支撑项目报送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二、主要工作(一)巩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成果。
继续实施“跨岛”发展战略,构建大花园城市格局。
按照“间绿透绿、显山露水”总体思路,以干净、整洁、有序、添彩为原则,充分保护和利用原有山水风貌,把好山好水好风景融入城市,造就“众星拱月”大海湾花园城市山水格局和“城在海上、海在城中”的城市态势,让市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海、记得住乡愁”,既有利于缓解岛内人口拥挤和土地、环境资源紧缺,也有利于改善本岛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31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7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特区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化面积逐年增长,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10日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2001年12月20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2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强太原的吸引力、影响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修订)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7【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8号)《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已于2020年9月1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27日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年9月1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高原特色公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居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居民住宅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119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
修订的公告第119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6(0)8
【摘要】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进行修
订而成。
【总页数】4页(P31-34)
【关键词】修订说明;设计规范;城市绿地;修订计划;标准规范;建设部;设计院;上海市【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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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2016年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术语湿塘wet 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雨水湿地stormwater 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
植草沟grass 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生态护岸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3 基本规定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
【条文说明】本条款的后半部分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而新增的,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所有海绵设施必须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城市绿地设计宜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
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于绿地年径流总量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好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2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3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4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
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5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城市绿地应该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的自然经济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合理设置各类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1本款明确了城市绿地的海绵型设计,首先应该确保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定位功能,避免本末倒置。
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应该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采用与其相对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 本款明确了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除了满足生态景观功能以外,在设计时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提升对雨水排放、吸纳的能力。
3 绿地的海绵型设计应该贯彻实用、经济并与绿地的总体设计及相关专业相协调的原则。
4 雨水利用应满足节约型原则,应尽量使用生态自然的雨水收集方式,避免资源的浪费。
本款也提出了土壤渗透率低的地方,对雨水收集利用的原则。
提出了在满足绿地景观效果的同时,也可利用城市绿地的景观水体作为雨水调蓄设施。
5 在降雨初期及北方使用融雪剂的地区,雨水会夹杂着部分油污、化学剂等易污染物,流入绿地,不利于植物的正常生长,为了保证流入绿地内的雨水相对干净,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安装初期雨水弃流装置或弃流井,确保城市绿地不受污染。
4 竖向设计4.0.1 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有利于相邻其他用地的排水。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在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时,既要考虑绿地内的功能需求及海绵型设计,同时也应该考虑绿地周边其他用地的排水。
5 种植设计5.0.1 种植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的要求为依据,并应优先选择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
【条文说明】按照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功能、空间、尺度、形态及主要树种的要求进行种植设计;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在绿地内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树种,可降低绿地建设管理过程中资源和能源消耗。
5.0.2 设有生物滞留设施的城市绿地,应栽植耐水湿的植物。
【条文说明】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的植物种类选择应根据滞水深度、雨水渗透时间、种植土厚度,水污染物负荷及不同植物的耐水湿程度等条件确定。
,并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
【条文说明】绿地土壤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不满足渗透要求的应进行土壤改良。
土壤改良宜使用枯枝落叶等园林绿化废弃物、有机肥、草炭等有机介质,促进土壤团粒结构形成,增加土壤的渗透能力。
土壤的理化性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340的规定执行。
6 道路、桥梁6.1 道路6.1.5 城市绿地内的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透气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
透水铺装除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2 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条文说明】透水铺装适用区域广、施工方便,可补充地下水并具有一定的峰值流量削减和雨水净化作用,在城市绿地内应优先考虑利用透水铺装消纳自身径流雨水,有条件的地区建议新建绿地内透水铺装率不低于50%,改建绿地内透水铺装率不低于30%;但透水铺装易堵塞,寒冷地区有被冻融破坏的风险,因此在城市绿地内使用透水铺装时,必须考虑其适用性,选用不同的材料和透水方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次生灾害或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透水铺装结构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的规定。
湿陷性黄土与冰冻地区的铺装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园林建筑、园林小品7.1园林建筑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应充分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与利用。
屋面坡度小于等于15°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
【条文说明】绿色屋顶可有效减少屋面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负荷,具有节能减排的作用,城市绿地内的建筑一般体量较小,以一、二层为主,功能较单一,有实施屋顶绿化的基础,同时还能结合景观环境一起设计,有利于建筑与景观的融合,因此城市绿地内有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宜优先考虑绿色屋顶。
绿色屋顶的设计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公园绿地应避免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公园绿地是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文化、教育、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比例通常在12%左右。
为此提出限制其地下空间开发的要求。
8 给水、排水及电气8.2 排水8.2.3 绿地中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绿地功能,选择相应的雨水径流控制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绿地雨水排水设计的基本原则、方式。
2014年住建部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用以指导各地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建设生态排水设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水文特征接近开发前,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绿地海绵城市建设所构建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宜依据下渗减排和集蓄利用的原则,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使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75%,雨水资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各地应结合水环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目标作为设计控制目标。
8.2.4 化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附属绿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其他绿地,不应采用雨水下渗减排的方式。
【条文说明】径流总量控制途径包括雨水的下渗减排和直接集蓄利用。
但是在径流污染严重的绿地为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造成污染,不应用下渗减排方式。
8.2.5 绿地宜利用景观水体、雨水湿地、渗管/渠等措施就地储存雨水,应用于绿地灌溉、冲洗和景观水体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条件的景观水体应考虑雨水的调蓄空间,并应根据汇水面积及降水条件等确定调蓄空间的大小。
2 种植地面可在汇水面低洼处设置雨水湿地、碎石盲沟、渗透管沟等集水设施,所收集雨水可直接排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3 建筑屋顶绿化和地下建筑及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地应有雨水排水措施,并应将雨水汇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4 进入绿地的雨水,其停留时间不得大于植物的耐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条文说明】主要对绿地雨水集蓄利用做一些规定。
实施过程中,雨水下渗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比例需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
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基于直接集蓄利用的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