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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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唐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条奖励对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可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形式1. 表彰:对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为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声誉的员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通过向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2. 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较好表现,或对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意见并加以改进的员工,给予嘉奖。

嘉奖可通过向员工颁发嘉奖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奖励评定1. 评选方式:奖励评选可由企业内部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开展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评选方式。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公正、公平、严格,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四条奖励公示获奖名单应及时公示,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奖励的权威性。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五条惩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进行惩罚。

第六条惩罚方式1. 训诫: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训诫。

2. 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轻微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扣减奖金等措施。

3. 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清退等措施。

第七条惩罚程序1. 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事故隐患重大的员工,应由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并报批。

2. 通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相关事实和依据通知被处罚员工,并给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申诉和辩解意见。

3. 影响记录: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应在其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关记录,以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参考和处罚的连续性。

第八条惩戒公示惩罚决定应及时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同时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2015版.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以及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单位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按规定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严于本办法,执行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的、成绩优异的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条件由上一级公司确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填空题: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作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3、本规定本着“抓小防大”“防微杜渐”的思想,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从严考核”的原则,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4、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5、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6、省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生产车间等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8、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9、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发生误操作事故、有人员责任的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一星期内到省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大唐某发电厂综合绩效考核标准奖惩的原则职责和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

大唐某发电厂综合绩效考核标准奖惩的原则职责和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管理、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

附件:大唐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考核标准1 总则1.1 主题内容为规范公司考核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奖惩原则、奖惩职责、奖惩内容等。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含华电实业公司)对所属部室、班组及全体员工(含退休员工)在安全生产、文明管理、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治安管理以及二期代管等方面的考核。

对外包工程务工人员及临时性外来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引用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1.4 术语1.4.1 “考核”是指依据本标准所实施的奖励和惩罚。

1.4.2 “公司”、“企业”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大唐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3 本标准所称的考核工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来公司进行的检查、抽查,公司专项工作稽查和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责工作人员等在现场发现的应考核行为,及公司员工和外单位人员对违章违纪、腐败行为的举报等。

1.5 原则1.5.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5.2 坚持各司其职、逐级考核的原则。

1.5.3 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

1.6 考核界面1.6.1 安全管理(含事故、障碍、异常、交通安全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进行考核。

1.6.2 劳动(工作)纪律、劳动用工管理、人事薪酬管理、培训教育管理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考核。

1.6.3 文明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管理、可靠性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由生技部负责进行考核。

1.6.4 生活小区、后勤及物业管理(含生活区、幼儿园、食堂、医务所及其它后勤服务设施的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进行考核。

1.6.5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督查督办事项、标准化管理、综合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进行考核。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知识试题库(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17年1月)一、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坚持(D)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A、”“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B、“奖惩分明、以责论处”C、以人为本D、“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A),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A、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B、事故性质C、责任划分D、事故赔偿3、事故结案时,(A)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A、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B、安全监察机构C、总经理D、生产副总经理4、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各级(A)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A、安全生产责任主体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基层企业5、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C)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A、技改费B、检修费C、工资总额D、福利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A)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A、总经理(厂长)办公会B、安全监察机构C、安全监督网D、安全第一责任人7、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隐瞒事故的(A)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A、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B、参与者C、执行者D、管理人员8、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A)A、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B、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C、安全生产最高记录奖励制度D、保险赔偿制度9、集团公司每(B)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1/2B、1C、2D、310、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A)。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doc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doc

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干部和员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分子公司(筹建处)、本部各部门,对公司领导的奖惩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及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应有明确会计科目归属并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费用预算。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五条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向生产一线倾斜。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定期或不定期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条件(一)必备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即分子公司未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事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未发生轻伤和安全生产事件,班组未发生一类障碍和未遂;(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全年综合风险度和分子公司全年平均综合风险度在5%以内;(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效果突出;(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低于年度目标值。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必备条件: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包括长期外委服务单位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具备先进集体的必备条件;(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突出,对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四)在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先进技术成果且效果明显,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业技能比赛及科技论文评选中获奖;(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

大唐集团制〔2015〕4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附件

大唐集团制〔2015〕47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附件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水处理事业部(以下简称水处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科技工程各部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对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工程项目部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公司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和危及施工安全的隐患,从而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经公司安全主管提名,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二)对抢险积极有力,制止和防止事故扩大的个人和集体,经安委会讨论认可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10000 元;(三)安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奖励。

第七条大唐科技工程设立工程安全目标奖,安委会责成各事业部对所属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一)工程目标奖:工程完成,实现工程安全目标后,经公司安委会考核,对表现突出的项目部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项目部按工程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给与奖励5—10 万元,个人奖励1—2 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委会讨论决定;(二)季度安全奖:每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事业部进行安全管理考评和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经过评比,对表现突出的事业部及工程项目部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5版3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15版30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包括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多种经营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惩处与处罚。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按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若事故处理意见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与经济处罚遵循从重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第九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各企业应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奖励额度计划,分子公司不低于基层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2%,基层企业不低于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0.8%。

专项奖励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和基建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预防和制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处理有功,使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和企业利益免受损害、损失的;(二)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在事故抢险救护工作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履职正面清单的;(五)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2015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2015版)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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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受处理领导人员经济处罚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处理与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业绩优异的企业、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时,负责结案的各级相关部门必须审核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事前应经集团公司审核。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十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受表彰企业、集体、班组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支持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上被国际、国内和行业认可的“良好实践”及创新。

第十一条安全奖励资金列支渠道:(一)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其安全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应予安排;受表彰与奖励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单独核定受奖工资额度;(二)基层企业在年度预算时,应在工资总额中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其额度应经过总经理(厂长)办公会批准。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应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处理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结合企业类别与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应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对员工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第十四条对员工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一)通报批评,5000元;(二)警告,10000元;(三)记过,20000元;(四)降级,30000元;(五)撤职,40000元。

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责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给予10000~20000元经济处罚;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给予降级处分;如因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

其他相关领导视其情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或已有结论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风险;(三)《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事项;(四)集团公司对相关领导约谈提出的整改事项;(五)集团公司通过其他正式途径要求整改的事项。

第十六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管理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安全总监、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八)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对集团公司领导、总师(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六)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总监、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对事故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五)对事故企业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六)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人身重伤、有后果的误操作(尚未构成一般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负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五)对事故企业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应中断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三)对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四)对事故企业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技术责任(监督责任)的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给予通报批评;(五)对事故企业的其他领导、有关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企业的党政领导,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重伤、内部统计事故,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理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有关责任者,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12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对事故企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的处理:(一)发生2次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企业比照一般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二)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三)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事故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四)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较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五)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比照重大事故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在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应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明确对隐瞒事故的企业、集体、班组的处罚处理条款。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处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3年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降至最低岗级1年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隐瞒事故的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副职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3.对隐瞒事故的企业的上级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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