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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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住宅设计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建筑设计防火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结合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滨水区域、文物保护围、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市规划区围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

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1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2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3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

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4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

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

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

第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表3-1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

(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表3-2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

(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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