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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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标准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因工程规模和危险程度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对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根据建筑面积配备安全员: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应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应不少于3人,且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对于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工程合同价配备安全员: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应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应不少于3人,且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对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名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4. 对于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5. 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配备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且可能因地方标准或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

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如下: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总监理单位、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工程施工
单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等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2.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 现场施工人员数量达到200人以上的;
- 施工工期超过3个月的。

3. 对于规模较大、施工工期超过1年的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按
照评估结果配备专职安全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的安全员配比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工
程特点、施工规模等因素进行具体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的人数装备规定-专职平安员配比为进一步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23]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xxx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的装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平安消费答应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答应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的装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是指经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从事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消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消费管理制度并监视施行;〔三〕组织或参与企业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平安消费检查方案并组织施行;〔七〕监视在建工程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平安消费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消费业绩及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情况;〔十三〕参加消费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员配备规定(3篇)

专职安全员配备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为了规范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安全风险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安全员。

2.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员:(1)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 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 专职安全员配备比例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专职安全员配备要求1.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3)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专职安全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配备,不得以低等级资格代替高等级资格。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doc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doc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doc一、市政工程安全员配备标准市政工程总造价五个亿,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服务范围。

资质标准中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员的配置是根据建筑面积来的。

以下是普通的民用建筑的配置;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遵循的原则1、系统整体性原则。

系统的整体性由六大属性确定:目标性、边界性、集合性、在机性、层次性、调节性和适应性。

安全管理的整体性要体现出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综合地考虑问题的原因;要动态地认识安全;落实措施要有主次,要抓住各个一切,能适应变化的要求。

2、计划性原则。

安全对策要有计划和规划,要有近期的,长远的目标。

工作方案、人财物的使用要按规划进行,并有最终的评价。

形成闭环的管理模式。

3、效果性原则。

安全对策效果的好坏,要通过最终的成果的指标来衡量。

由于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安全工作的成果既要考虑经济资产,又要考虑社会效益。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劳务安全员人数规定(3篇)

劳务安全员人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安全员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其职责涵盖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劳务安全员的人数配备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安全员人数规定,旨在为相关企业和单位提供参考。

一、劳务安全员配备标准1.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数量与安全员配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

2. 工程规模与安全员配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3. 分支机构与安全员配备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劳务安全员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隐患排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3. 事故预防与处理:负责事故预防工作,对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4. 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应急救援:负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三、劳务安全员配备要求1. 专职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资格证书;(2)具有相关工作经验;(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2. 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安全员规定人数(3篇)

安全员规定人数(3篇)

第1篇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专职安全员人数配备标准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专职安全员配备要求1.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 专职安全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4. 专职安全员应按企业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5. 专职安全员应按照企业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专职安全员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安全员职责、权限和考核标准。

2. 企业应加强对专职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3. 企业应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工作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4.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

5.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专职安全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专职安全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配备安全员要求规定(3篇)

单位配备安全员要求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施工、运营、服务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员配备要求第四条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作业环境、生产过程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配备安全员。

第五条安全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六条安全员配备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一般每50名员工配备1名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一般每100名施工人员配备1名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三)服务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服务范围,一般每200名员工配备1名安全员,具体配备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安全员配备方式:(一)内部选拔:单位内部选拔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安全员;(二)外部招聘:通过公开招聘,选拔具备条件的外部人员担任安全员。

第三章安全员职责第八条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参与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四)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七)完成上级领导和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安全员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安全员的管理,保障安全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待遇。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安全员配备标准

关于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有如下规定: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立即制止。

4、认真做好安全资料,确保安全资料符合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部的检查要求。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WORD样式范文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WORD样式范文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WORD样式范文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员的法律规定(3篇)

专职安全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专职安全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专职安全员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维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职安全员的法律规定。

二、专职安全员的设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专职安全员的责任与义务1. 专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跟踪整改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4)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 专职安全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为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

四、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Part
03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作用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
负责组织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知识,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操作设备和工具,预防安全 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

应急演练与培训
组织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 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 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事故报告与处理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按 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同时配 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Part
04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管理与 考核
安全管理规定
0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各级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有 章可循。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隐患排查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 施和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应急预案制定
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 应急组织、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
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实时监测数据,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
智能化安全培训
利用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的安 全培训体验,提高安全培训的效果和参与度。
职业资格认证的必要性
提高安全员的专业素质
职业资格认证要求安全员具备一定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好地履行施
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对于工程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的工程,可以酌情减少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但不得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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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
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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