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用保单明细表【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贸易信用保单明细表

兹证明经安联公司授权并代表其的签署人已于[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经两位安联授权代表的签字始生效。

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日期:

贸易信用保险单

明细表附表

注1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可以是一个金额或零、或当适用基准线承保范围时则不适用。

注2 :基准线金额将只会在适用基准线承保范围时出现,否则基准线金额不会出现在附表中。若基准线承保范围只适用于在相关国家的指定买方,则必须明确有关的买方。

注1及注2 :必须指定最高自定信用额度及基准线金额的币种,即不可只插入金额而不注明适用的币种

13/25

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1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承保范围

2.1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买方是指保单明细表第6.1项列明国家中的买方,而货物则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保险事故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

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

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信用限额

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2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2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除外责任

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1 汇率波动;

5.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条件,包括被买方在欠款中扣减与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相对应的款项,或是未能遵守被保险人或买方所在国家或其他地区的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

5.3 无法取得为履行被保险人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授权,或履行该合同将会违反外汇管制规定;

5.4 任何由全国性、地区性或地方政府或是国家机关做出的措施或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没收或阻碍货物运输的措施或决定,以及由上述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全面延期偿付声明;

5.5 任何阻碍或延误买方汇兑付款的政治、经济事件、立法或行政措施;

5.6 战争、敌对状态、叛乱、起义、革命、骚乱和民众暴动以及自然灾害,包括飓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

5.7 由核废料或燃烧核燃料或由任何爆炸性核物质或核成份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有害物质造成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8 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已无清偿能力;

5.9被保险人自定信用额度时,该买方在被保险人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的12个月内曾发生以下情形:

5.9.1 任何汇票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仍未兑现;

5.9.2 任何支票、汇票或直接记账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兑现;

5.9.3 被保险人收到关于买方财务状况或其还款能力的负面资料。

第六条定义

本保险合同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

6.1 买方:在日常业务中向被保险人进行购买的客户,包括独资经营者,但不包括公共买方如政府部门、国家、地区或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任何代理机关,以及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主要权益或对其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被保险人主要权益或对被保险人的管理决策可施加控制性影响力的公司。

6.2 信用限额:本公司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或当被保险人经保单允许为买方自行设定

信用额度而未被本公司更正时,被保险人为买方设定的最高信用额度。

6.3 欠款:买方因被保险人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而欠被保险人的款项。但不包括其他税款,合同罚款和/或与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任何金额及应付利息。

6.4 发送: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约定放弃对货物的占有的时点。“被发送”应当作相应的解释。

6.5 提供的服务:指被保险人根据与买方间的合同向买方提供的、并已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服务。

6.6 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保单明细表第6.2项和附表中所规定的金额。

6.7 付款到期日:买方根据合约的付款到期日(不包括任何变更)。

6.8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应推定为买方无清偿能力:

1)买方宣告破产;或

2)法院判令买方公司解散或公司通过解散决议,但未能清偿其全部欠款;或

3)法院判令接管买方事务或指定重组监督人、或裁定保护买方免受债权人的影响;

4)法院批准债务偿还方案(除非买方有清偿能力);或

5)在强制执行时,查封扣押所得未能全额清偿欠款;或

6)买方为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订立有效的转让、和解协议或其他安排;或

7)代表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已经指定;或

8)按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与上述情形实质上效果相同的状况;

6.9 承保国家:指被保险人的买方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并在保单明细表第6.1项列明。

6.10 承保损失:依本保单第20.3款的规定确定的,在信用限额以内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未清偿的欠款。

6.11 承保比例:依本保单第十条的规定,本公司所应承担的承保损失的百分比。

6.12 最低保费:指被保险人依保单明细表第1.2项应于每个保单年度缴纳的最低金额。

6.13 通知:指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以到达时间生效。任何传真的传送报告上的日期视为到达之日。

6.14 长期拖欠:指在保单明细表第5.2项及附表列明的期间届满后,仍有全部或部分欠款尚未获得清偿。该期间从下列时间开始起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