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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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穗人社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岗位聘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

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可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对争议较大的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等级、总量和结构比例,三类岗位内部不同层级岗位等级、数量、名称和结构比例,单位内设机构岗位分解设置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东府[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0〕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东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重在确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基本制度。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构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基本框架。

(二)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政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三)坚持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是现行人事管理体制和现有人员中开展的人事管理机制创新与机制转换,既坚持改革的方向,又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保证改革平稳过渡。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政策问答一、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

具体到每个单位而言,岗位是千差万别的,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相对而言都会有一定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从适应各个层次事业单位,适应各个层次的岗位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政策文件及其主要内容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分为几个层面?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分为五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层面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以下简称《国家实施意见》),第三层面是国家行业指导意见,第四层面是《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 2008 ) 275 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第五层面是我省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农业、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交通、民政、机关等14 个行业指导意见。

3 、为什么要制定分行业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答:事业单位是我国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骨干力量,全省 6 万多个事业单位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为实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应该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分行业指导意见。

三、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4、事业单位岗位分哪几类?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通用的岗位等级是如何划分的?答: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

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

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政策问答政策问答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七月编辑说明为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以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公开招聘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我们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写了政策问答一书,供大家学习使用。

单位和个人在引用时,应以正式文件表述为准。

目录● 岗位设置管理一、岗位与岗位设置二、岗位类别设置和等级设置三、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四、岗位任职条件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六、人员聘用结果的认定● 人员聘用一、人员聘用制实施范围二、首次聘用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四、聘用待遇及退休待遇五、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六、人员聘用相关问题岗位设置管理一、岗位与岗位设置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所称的“岗位”指什么?答:岗位就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岗位是如何确定的?岗位是否随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答:岗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即由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来确定的,故岗位一般不随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同一岗位在不同时间里可以由不同的人来任职。

3.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对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迫切要求制定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使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特别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制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1)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

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推行聘用制度需要岗位管理方面的政策配套;(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和基础;(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

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

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1. 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问题。

答:为切实解决我市岗位设置管理中出现的人员聘用问题,对于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今后可参考以下原则: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6年以上或已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4年以上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须取得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须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对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除外)。

其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获得国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高等级聘用(正高级岗位除外)。

上述奖励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行政职能部门授予、且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缓刑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15施行日期2003.11.01文号粤人发[2003]261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规定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附表一)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

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岗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表二),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9月17日以粤人社发〔2010〕27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第二章考察内容和程序第五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

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问答编辑说明为了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以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我们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写了政策问答一书,供大家学习使用。

单位和个人在引用时,应以正式文件表述为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目录1.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政策文件及其主要内容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5.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6.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控制7.事业单位岗位基本任职条件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设置1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权限1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12.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1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14.纪律与监督一、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1、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所称的岗位是什么?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单位而言,岗位是千差万别的,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相对而言都会有一定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从适应各个层次事业单位,适应各个层次的岗位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2、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臵?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对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迫切要求制定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使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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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人社发〔2010〕25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

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四、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性质、类别已经明确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确定;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类别不易界定的,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五、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征求”的方式,由政府人社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后确定。

六、关于县级部门所属已定机构规格为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问题
一般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七、关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能否设置特设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

如单位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则按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八、关于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具体条件问题
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具体条件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九、关于“双肩挑”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为严格控制“双肩挑”,各地、各单位在审核核准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双肩挑”仅限单位领导岗位或部门领导岗位;二是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三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四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只计一个岗位数。

十、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十一、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严禁突击聘用人员,严禁突击聘用职务(岗位)。

十二、关于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签订的问题
事业单位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等文件执行。

十三、关于现聘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职务)的工人身份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职务)的工人身份人员,只要符合相应岗位(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且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等级的,应直接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十四、关于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用问题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时,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有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

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十五、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十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岗位设置和聘用问题
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原则上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原则上按照粤军转〔2009〕134号文的规定精神进行设岗和聘用,即按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

聘用到相应管理岗位确有困难的,可参照安置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确定职级的办法:技术6级、任职满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
业技术干部,聘用不得低于六级管理(职员)岗位;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聘用不得低于7级管理(职员)岗位;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聘用不得低于8级管理(职员)岗位。

如按上述规定聘用的岗位高于本单位最高管理岗位等级的,则按不高于本单位最高管理岗位等级聘用相应管理(职员)岗位。

十七、关于岗位破格聘用的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一般不实行破格聘用。

待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入轨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报批。

十八、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问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是省设置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待省里制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聘任资格条件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设置和组织聘用。

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其所在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并通过认定的下月计发。

十九、关于“现聘职务或岗位”时间确定问题
按照以人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现聘职务或岗位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之日为准。

即核准之日的事业单位人员所聘(任)职务或岗位就是现聘职务或岗位。

二十、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后到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鉴于我省这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按其当时所聘专业技术职务高定一级岗位工资计发退休费,实行普惠政策的情况,这部分人仍按当
时普惠的岗位等级计发退休费。

个别有突出贡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高定岗位等级的,先由单位根据规定条件和个人业绩做好筛选,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根据新定的岗位等级,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下月起重新计发退休费。

二十一、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问题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社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二十二、关于兑现岗位工资的时间问题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认定手续。

通过认定的单位,于认定后的下月开始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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