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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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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已达2.98亿人,较2007年增长41.9A0,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至此,中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而且网民以中青年为主,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

“人肉搜索”一般指通过在网络平台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者人物的真实身份,并对之进行网络曝光。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使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查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使单一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大海捞针”式搜索,其群众基础是网民,必须要通过人来实现搜索。“人肉搜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找人”,运作的形式是在论坛发帖,一旦有认识或者掌握相关信息的网民浏览该帖,就可利用在网上跟帖的形式,将该人的基本情况或活动信息公布于网上。网民的数量巨大,跨越省界国界,通过“人肉搜索”,通常能获得关于被查找人的大量信息。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性别、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如照片、录像等;三是个人联系方式,即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通信地址、e—mail等;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地址、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网银账号等。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研究个人信息安全、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站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即发挥“人肉搜索”的有益功能,杜绝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预防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人肉搜索”的威力表现在:对网络上的一张照片,通过众多网民的辨认、推断和查实,就能查找出照片中人物的姓名、身份、职业等详细的信息。当然,这些详细信息很有可能被那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混淆是非,利用一些网民的正义感报私仇或者陷害别人的工具。

一、从“人肉搜索”个案看个人信息安全

“如果你爱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他很快会失去一切。”从这句话,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巨大威力,威力的来源在于“人肉搜索”能获取个人的详细信息。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肉搜索”被网络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导演王竞拍摄了因“人肉搜索”引发惊悚悬疑的电影《无形杀》,将矛头对准“人肉搜索”。像王竞导演这样的探索,在当前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但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艺术的层面上,应该更为广泛地向社会层面、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引申,才能真正起到趋利避害,保护个人基本信息安全的作用。且先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1:2007年4月,钱军酒后驾车撞倒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送其到医院,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还逼老人下跪。该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钱军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全部曝光,钱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案例2: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即哀悼日的第三天,一名女子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

亿万同胞的怒火被点燃,大家立刻进行“人肉搜索”,查出该女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公安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将其抓获。

案例3:2008年11月,一位网民在“天涯论坛”上发布了一则题为“两个无耻的小偷,我决不放过你们”的帖子,贴出的监控录像清晰地看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衣服做掩护进行盗窃,之后,两人立刻离开。

案例4:女白领姜岩注册博客,在博客中将丈夫王菲与一女性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了的消息后,披露了王菲“婚外情”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引发了网民进一步搜寻王菲的相关信息。“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大部分信息被披露。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攻击。该案成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经法院审判,大旗网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张乐奕赔偿5000元。

案例5:家住北京市的赵女士与人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生纠纷,竟因此成为某网站论坛上的“人肉搜索”对象,不仅被指借卖房子名义骗人钱财,还被公开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给赵女士生活带来众多困扰,每天上班胆战心惊。

从案例1至案例5可以看出,“人肉搜索”的善恶性质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起到了截然不同的社会作用。针对以上情况,结合这些案例,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只是搜集个人的详细信息而已,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有的人认为,“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网民们的滥用及不良企图,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有的人则认为,如果是公众人物的信息被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因为“人肉搜索”多数针对一般老百姓,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等民事侵权。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人肉搜索”泄露人民群众的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详细信息,是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人民群众个人的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列入刑法中。就本文关注的范围,无论是否人刑,但其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笔者认为,通过“人肉搜索”获取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应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成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互联网及公安网络监察部门应该设立比较统一的“人肉搜索”发布、利用、管理的平台,有相关部门查验“人肉搜索”发布者的真实身份,统一发布并发动众多网民参与,征集被搜索者相关方面的信息,形成搜索结果后由有关部门用于办案、诉讼、慈善等公益、合法用途,并合理把握个人详细信息的发布范围,有力地保护人民群众个人基本信息的安全。

二、“人肉搜索”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

现在,许多人了解信息很少通过读报、看电视,而是直接去新闻网站、娱乐网站去看,学习、查资料也不一定要去图书馆,在“百度”上搜索一下收获就不小,还有各类培训、会议等都可以通过网络达到目的,省时、省力、省钱。另外,还可以通过网上商城购买所需商品,不仅价廉物美,而且还送货上门,方便快捷;缴纳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不需要排队,只要鼠标一点就能轻松解决。互联网让我们的生活更便捷。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业在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创造效益、带来方便的同时,其系统的漏洞和网络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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