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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概述
(一)概念 1、国外 美:统称fiduciary duty,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 义务 英:就称义务,包括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 和注意义务 2、中国 通常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个别教材(施天涛)采用美国概念体系
• (二)义务主体 • 董事、监事、经理 • (三)对谁负义务? • 1、公司 • 一般只是对公司负有义务 • 2、股东 • 对股东整体而非个别股东负有义务 • 3、对利益相关者 • (1)债权人 (2)雇员 • 均是在特定情形下,且以不影响股东利益
• 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C、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范围的拓展
•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 理。本案第三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 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林某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城市通公司请求利益保 护,符合法律规定。新概念公司非法占用城市 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万余元的 行为给城市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城 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3)公司机会
• 衡量标准:事先是否与公司或董事会报告 过该机会;是否利用职务而活动信息;是 否利用公司设备或财产而获得该机会;是 否与公司构成竞争;公司实质上是否需要 该机会
• 可利用之情形:公司拒绝;公司不能;善 意且不与公司竞争。
• 例:只要获利即应返还公司的原则
• 库雷系相当出色和颇有建树的建筑师,受 聘为实业开发公司CEO,该公司向煤气局提 供顾问服务。煤气局要建造4个补给站,需 签订颇有吸引力的合同,公司迫切希望获 得该业务。经库雷与煤气局联系,得知公 司不可能获得该合同,因该局高管不愿聘 请公司。库雷意识到,这是天赐良机。他 向公司装病,公司以为他神经失常,准予 终止雇佣合同。不久,库雷便获得煤气局 的合同。公司起诉库雷,要求其返还该合 同所产生利润。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为限
• 二、忠实义务
• 忠实义务相当于狭义的信义义务
• 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 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 且应 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 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如果说勤勉 义务是对能力的要求,该义务则为品行要 求。

• (一)国外的立法 • 1、违反义务的类型 • (1)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谋私 • (2)自我交易:合法化的3个路径 • 披露+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 • 披露+股东会同意 • 实质上公平!
•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 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 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 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 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 三、勤勉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 • 要求董事、监事或高管需以良家家父(理
智人)应有的注意行事,此乃客观标准。 • 第148、149条中有所体现
•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 露义务
• 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 五、民事责任 • (一)责任承担 • 1、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法律责
• 但这一要求遭到现代集团董事会的拒绝。 于是,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与14名中 小股东一同起诉了郑梦九、金东晋。在 诉讼中,这些原告指控郑梦九、金东晋 在现代集团子公司有偿增资等经营活动 中进行了非法行为,给现代集团造成巨 额损失,要求其向现代集团支付总额为 1400亿韩元(约合1.94亿美元)赔偿金。
• 来自百度文库能利用公司机会的原则:
• 雷格尔公司诉其董事古利夫等人
• 雷格尔公司拥有一家电影院,欲再购 两家电影院,以便将三家影院一并出售。 雷格尔公司成立了一家新的子公司,由其 购买两家新影院,但因为雷格尔公司拿不 出购买影院的全部资金,便由公司董事购 买了该子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凑足了必要 的资金,该子公司购买了这两家新影院。 最终雷格尔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份得以出 售并且盈利。雷格尔公司的新控股者起诉 这些董事,要求返还所获利润。
• 法院判决库雷违反了其忠实义务,须向公 司返还所获利润。实业开发顾问公司自身 可能得不到该合同的事实无关紧要。在审 理该案的罗斯吉尔法官看来:“可见,不 能肯定地说,原告就能获得该合同……但 是另一方面,原告也总是有机会说服东方 煤气局改变主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 告正好有义务设法说服对方改变主意。被 告现在说,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这倒 显得很奇怪,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成功地说 服对方改变主意。”
• 这项在韩国引起关注的诉讼,是由14名现 代集团的中小股东和在首尔的非政府民间 组织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于2008年4月提 起的。当时,韩国“经济改革联盟”要求 现代集团起诉其公司总裁郑梦九等人,理 由是郑梦九等人因挪用公款,给子公司带 来损失,并被法院判其有罪。而且,其因 非法支援现代MOBIS等子公司,被韩国公正 交易委员会下令缴纳451亿韩元罚金,这些 行为后果均给现代集团带来了巨额损失。
• 法院判决这些董事必须向雷格尔公司返还 利润。因为只有担任董事职务,他们才有 机会了解到可以购买该子公司股份,并因 此获利。法院尤其强调,只有以下情形成 立,董事就有义务向公司返还其自身所获 利润:董事所为与公司事务如此相关,以 至于可以合理地认为,是利用了其作为董 事的机会和所得信息。
(二)我国公司法 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 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 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 给甲公司
•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 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 (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 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 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 自己的合法利益? 单选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 为充分发挥原告股东的"啄木鸟"作 用,公司法拓展了被告范围,将公司高 管、控制股东和第三人均纳入被告范围。 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他人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适格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实例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公司的大小股东对簿 公堂,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侵占资金189万 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林宇和被告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 均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 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 城市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 通公司189万余元,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其 退还并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 2、股东代表诉讼
• (1)含义: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 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 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 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 (2)特征 • a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
济请求权产生
b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 c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 (3)《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A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 • 《公司法》152条 • B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先诉请求 • 第152条第2款之规定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
第148-149条
• (二)责任追究方式
• 1、直接诉讼
• 公司或者股东受损后提起诉讼
• 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实例2——2010年2月8日,韩国首都首尔中心地 区法院法院发言人向媒体透露,该法院已裁定, 现代起亚汽车集团(以下简称:现代集团)会长 郑梦九因错误决策令公司蒙受损失,应向现代集 团赔偿损失700亿韩元(约合5970万美元)。该 法院同时裁定,零部件制造商现代MOBIS公司副 总裁金东晋在案伴中过失较小,应支付小部分赔 偿金。法院在裁决中认为,“郑梦九为防止现代 集团管理层权利受威胁,使之参与股票交易,尽 管这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在该案中,原告部 分胜诉。这是韩国中小股东对大、特大企业现任 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中,获赔额最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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