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用预备费的请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动用预备费的请示
预备费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预算单位正常开支需要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1、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2、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3、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4、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相应支出。
5、区政府决定应从区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确属必需的应急性支出以及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开支项目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经费追加请示,请示中应明确项目的实施依据、主要内容、实施计划和合理、细化的经费预算。
2、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转的报告后,要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核,向区政府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3、区政府召集区财政国资例会,对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实施和经费安排建议进行研究后,以抄告单或财政国资例会纪要的形式批复。
4、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复或财政国资例会简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算追加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备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后备
《预算法》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预备费的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所有各地动用标准不会相同。
《预算法》第五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
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