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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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收 稿 日期 :0 2 0 — 5 2 1- 1 1
作者简介 : 刘耀东(9 1 )男 , 18 一 , 山东栖霞人 , 大连海洋大学讲师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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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1 [ 由王利 明教授主持 定之 原则应 优先 适用 嘲 3 ” ( ) 二 无特 别意 义说 起草的《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 13条规定 ,行 为 第 7 ”
月, 刘某 见 房 价继 续 上 涨 , 将 该 房 屋 出卖 与 善 意 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遂 ”瑞士债法典》 1 条规定 ,债 第 8 “
的宋某 ,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0 9 3 , 20 年 月 李某 务人与相对人相通所为之虚伪意思表示 , 不得对抗 将张某 、 刘某告上法庭 , 主张张某与刘某 之间的假 信赖因书面债务承认而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 ”韩国 买卖无效 , 并请求返还房屋。 民法典》 18 、 19条及第 1O条分别规定 第 0条 第 0 1 意思表示 , 乃表意人将其 内心意欲发生私法上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基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及 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 内在之真实意思与外 欺诈、胁迫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 , 在之表示行为通常一致 ,然不一致者亦时常有之 , 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 “ 民法” 第 此 即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 , 无论是意思与 8 条、第 9 条也分别规定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 7 2
摘 要: 在通谋虚伪表 示及被欺诈之情 形, 民法关于“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之规 定与善意取得制度 ̄ - 并存。而于胁 q . - 迫之情形 ,撤销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应优先 于善 意取得而适 用, 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 法 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 之情形 , 不发生意思表 示瑕疵与善 意取得之关 系问题 , 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 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 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 , 其非但 不得 主张“ 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 而受保护。 , 关键词 : 通谋虚伪表 示; 欺诈 ; 胁迫 ; 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

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它们的区别如下: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

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意思瑕疵的概念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虚构行为;隐藏行为;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18)04002909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8.04.004
2017年 3月 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一章第 146条首次 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① 表明法律行为制度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谋虚 伪表示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类型之一,在 比较法上得到广泛的规定。② 《民法总则》的颁 布,意味着 学 界 对 于 相 关 制 度 的 研 究 应 从 “立 法论”转 向 “解 释 论 ”,逐 渐 构 建 总 则 法 教 义 学 的框架,从而为基本的教义原则和解决方案不
从功能上看,通谋虚伪表示与合同的解释
规则发生部分的重叠。在通谋虚伪表示之中, 当事人隐藏的合意有时在合同文件中有所体现 (以赔偿 保 证 书、相 反 证 书 或 附 加 信 等 不 同 形 式出现),这 只 有 通 过 解 释 才 能 够 具 体 确 定。 例如,当事人出于商业安全的考虑而在合同中 使用了“电脑”一词,以至于其他人在查阅合同 文件时,并不知道此物品涉及敏感的商业上的 新设备,这既可视为虚伪合同,也可以看成是当 事人用 特 殊 意 义 的 语 言 表 达 其 共 同 意 图。 因 此,有关虚伪合同的规则应与有关解释的规则 一样有相同的广泛的效力。⑤
通谋虚伪表示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 为。从《民法总则》第 146条的表述来看,该条 第 1款规定的是虚构行为,第 2款规定的是隐 藏行为。虚构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针 对行为的不生效达成一致,这又被称为伪装行 为或虚伪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 希望其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以外的法律行为 规则生效,虚伪表示的目的仅在于掩盖其所真 正希望作出的法律行为。③比较而言,虚构行为 的当事人只是意欲使表示不生效力,而隐藏行 为的当事人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与表示内容并不 相同的新的法律关系。④如甲为避人情困扰,表 面上将房屋出卖给乙,但实质上进行的是赠与; 又如借名登记合同,虽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登 记在名义登记人之下,但是隐藏的意思是:所有 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实质上仍为出名人。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简介:意思表示瑕疵是民法典总则之中的重要内容。

本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主题,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各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或区际条约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最新立法、司法以及研究动态进行详尽地梳理,很好地分析并把握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动态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下,针对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之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予以评析,并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三是在制度分析中引用大量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判决的得与失予以分析与检讨,同时对相关热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评析,使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内容摘要: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

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反之,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

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体系一、问题的提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

私法关系的变动,意思与表示之间一致固属理想,但表意人因受自身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不一致亦较常见,这称之为“意思表示瑕疵”。

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及其类型,是分析单方行为、合同、遗嘱以及婚姻等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

从学说上看,学者对于对此既有共识亦有分歧。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概念、案例及法理分析引言在民法领域中,法律错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

当行为人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或不知而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上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上法律错误的概念分析、案例探讨和法理分析,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概念分析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的规定存在误解、不知或者不正确理解,从而导致其作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错误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影响到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行为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承担。

案例探讨假设甲公司为一辆新车购买了某乙公司的车险,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驾驶员王某因疏忽将车撞坏。

在理赔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存在误解,误以为该免责条款不适用自己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法律错误导致了保险索赔的失败,最终导致了财产损失。

法理分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错误会影响到民事行为的效力。

具体来说,当行为人因法律错误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该行为可被视为无效行为。

此外,法律错误还会导致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因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误解而未能得到理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它关系到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和承担。

通过对法律错误的概念分析、案例探讨和法理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当行为人因法律错误导致其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民法上的法律错误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广大民众应加强对民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其次,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积极开展民法及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最后,不断完善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因法律错误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

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产品“缺陷”、“瑕疵”、“不合格”的定义及区别《民法通则》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同时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合同法》也使用“瑕疵”来表述有关的产品质量。

一、定义:1.瑕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明示担保条件,但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款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2.缺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缺陷是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危害。

3.“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的含义。

一般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

主要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内容;有时还包括产品的品种、规格、款式、造型、外观、包装等表面状况等。

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程度的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合格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1)“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论瑕疵意思表示

论瑕疵意思表示
行 为人需 要把 意思通 过行为表 达 出来 ,这个 表达 过程 中形成 的瑕
疵 即为表示 瑕疵 。此分类标 准清晰 , 与价值无涉 。该标 准涵盖 了全 部 瑕疵意思表 示行为 , 利用这 种标准作 出的分类 有周延性 。虽然 故 我 国民法 中的瑕疵意思 表示归类 不周延 , 整体上 看是合理 的。下 但 文将以德 国民法的分类标 准为基 础结合我 国的进行讨 论 。
参 考文 献 :
[ 王泽鉴 . 1 】 民法总 则【 】 M. 中国政 法 出版社 ,0 1 2 0. [ 郑 玉波. 2 ] 民法总 则【 】 M.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0 0 . 2 01 【 张俊 浩. 4 ] 民法学原 理【 ] 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0 0 M. 中 20 . 【 龙 卫球 . 法总论[ ] 5 ] 民 M.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0 2 2 0.
专 题 研 究
T CH Lo D M_R T E No GY AN A KE
Vo .7, . 2 2 0 1 No 1 ,01 1
论 瑕疵 意思 示 表
兰 宇
( 川 大 学 法 学院 , 川 成 都 N I 四 606 ) 1 0 5
摘 要 : 思表 示是 构成 民事 法律 4 最关键 的核 心要 素。 该文从 意 思表 示入 手 分析 其构 成要 素 , 意 5 - 并结 合 中外 民 法原理 . 归纳 并分析 瑕疵 意思表 示的 类型 以及效 力与 处理 方 法。 关 键词 : 思表 示 : 意 瑕疵 意思表 示 : 瑕疵 意思表 示 的分类 d i 03 6 /i n1 0 - 5 42 1 .20 0 o: .9 9js .0 6 8 5 .0 01 .5 1 .s

当前 我 国民法 对瑕 疵意思 表示 的分 类有 待改 进 。 民法 典立 在 法 过程 中也许 可 以参 考 大陆 法 系的 分类 标准 和方 法 , 这个体 系 使 更 加周延 。并 可考 虑剔 除价 值评 价 因素 , 真意 保 留纳人 此体 系 将 中, 并把显 失公 平单 独排 除 出去 。

论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论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1), 160-166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1022论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叶钒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0年12月21日;录用日期:2021年1月14日;发布日期:2021年1月28日摘要意思表示瑕疵在民法世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首先对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作了基本的介绍;进而,具体介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下的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最后在本文最后一章提出了笔者的思考,包括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对应的措施。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原因,类型The Defect System in Expression of Willin ChinaFan YeLaw School,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Dec. 21st, 2020; accepted: Jan. 14th, 2021; published: Jan. 28th, 2021AbstractThe defect in expression of will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world of civil law.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makes a basic introduction to the defect system of expression of will. Furthermore, it intro-duces the types of the defect in expression of will under the civil code of China.KeywordsDefect in Expression of Will, Cause, Type叶钒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意思表示瑕疵是指意思表示不健全,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它关乎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并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等的民法中核心制度密切相关,相互融通。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板据上述从原因角度的分类,从利益侧z-量的用J曼叫柑思思衣_小--取
疵类型化如下: (一)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 在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中,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只规定了
三种:受欺诈、受胁迫、危难被乘(乘人之危)。两法不同之处是民法通 则将该三种行为一律规定为无效,而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属可撤 销。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此时涉及表意人及相对人的利益,既然相 对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欺诈的故意、胁迫的故意、乘人之危的故意),而 表意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保护表意人的利益。基于自己是自己利 益的最近判断者,此时应将决定权交由表意人。固此,将这些行为规 定为可撤销行为,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就是最佳的选择。这也是各国立 法的通例。同时由于相对人的故意,无信赖利益之可言,故无信赖保 护之问题。不过要注意的是,在受欺诈的意思表示中,如果欺诈系由 第三人所为,而相对人对此欺诈情事既不知亦不应知,则此时欺诈纯 为表意人与第三人关系,与相对入无关,而且,此时相对人对该意思表 示有信赖利益,如果允许表意人随意撤销且对该信赖利益不予赔偿则 势必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求当事人利益之均衡,以相对人明知其事 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己。口8.09(Ip)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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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娄型化分析
李士华
摘樊意思表示瑕疵包括赦巢意思的产擞不真实飘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教两大类。撤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
于类型,同对从剃益乎衡妁臻度看,它钔叮分别碧入可撤镱、无效、贯效之列。 美键溺意思彀示瑕疵类型纛益警衡
一、献意思表示的产生原因来辱》耩 我们曾经论证,意思表示包括内心意思与外程行为两个方筒,而 内心意惑又包括效果蠹惑、行荧塞憨及表示意思三个要素。其中效果 意愚卺稔嚣个方莲,~方疆是葳程窿土蓉效莱意憩靛产生是否垒壶塞 愿,另~方面是从实体上看即决定糟表示行为内容的效果意聪的内 容。表示行为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寝示行为是错是在表示意艨推动 下实藏魏,二是该表示行为嚣蠹容鲡俺,不过该蠹容是建效莱意愚决定 蛉,即愚散莱意思的内容。民法采取融下技术手段,将效果意罨的产生 是否自哟自愿、表示行为的内容是磷与效果意思的内容一致等糨序方 蟊豹蟋邀馨在意思袭示中考察,两将疑髂豹内容独立予以考察。口这 嚣一采,懑恶表示是否存在瑗癜魏哭要考察菇下豫令方瑟:一是效栗 意思的产生是否自由、自愿即是否聪实;二是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 示意思、波示行为是磷…致,民法中简洁地表述为内心意思是街与外 奁行为一致。若不变实竣不一致,该行荛藏是畜瑕疲蘩。霾=l赣:,驭意 思表示瑕疵产生的舔麟.L看,它就镪捂两大类:效采意思的产囊不真 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W进一步分析如下: ≤一》效装意思鲢产基幂真实 效拱意愚酶产室不真实,是费裘蕊天嚣窭予囊菠懿叠由鑫嚣嚣澈 出了相戚的行为。}醚据非}b于自由自愿的情形表感人是否知潲可分 成知道垮不知道两类。 在不籀懿繇台,溉是受欺诈熬惑恶表示。宅楚稽爨穗天之散鼷嚣 为陷于锵误而做出的意慧表示。像就是说,表意入做出的意思袭示是 非真实的(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但他不知该意思表示是不真实 魏,毽之掰以敛出该懑愚表示,是因为鼹方靛诈掰导致懿。 褒知豁场合,一般说来表蠢A不会傲窭滚意思表示,霾为溉然该 效果意恩是你不自愿的你为何还熏做出呢?但遮也不绝对,比如表意 入有可能出于游戏的心理或无奈耐做出非真意f19惑思表示。媳即是 谨,表意人之溪鞋舞照跫莲舞垂己决意魏筵或者惠予乡争鼙蒙因筒不褥 不如此。闲此,根据此羊《·瑕疵产生的原因是否仅存在于表意人自身还 是外界因素或是=者的结合,我们1町将之分为戏谑表示(原因仪存在

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

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

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作者:陈伟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意思表示真实系民事行为之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瑕疵将导致相应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执行程序中,一方受另一方与第三方共同虚假诉讼之蒙蔽,作错误之意思表示是否可予司法救济:首先,考察虚假诉讼行为与意思表示瑕疵的关系,即前者与后者的因果关系;其次,考察意思表示瑕疵之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意思表示瑕疵所为行为与受欺诈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有其他因素介入时,即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何种因素对民事行为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并以主导行为的意思表示判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最后,权衡实体正义即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合理信赖之间的平衡,维护司法的可期待和权威。

关键词虚假诉讼意思表示瑕疵欺诈法律效力作者简介:陈伟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75-02案例:丙向甲借款,逾期未还(400万元及利息)被甲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发现丙债务较多,且厂房已被法院拍卖,于是申请保全了丙的厂房拍卖款。

判决生效后,甲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从法院分配得丙的厂房拍卖款230万元,以及该案担保人乙支付的130万元。

此时,法院未发现丙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但担保人乙尚有同父母共住的90平方米的房屋。

后经法院协调,甲考虑实际情况,由乙支付10万元后,放弃余款,本案予以结案。

另丙的其他执行案件均已执毕且债务均已全部清偿。

若干年后,法院查明丙与丁、戊共同参与虚假诉讼,丁、戊在被处以刑罚后退回了在虚假诉讼中所得的款项50万元,该笔款项退还丙所有。

甲、乙得知后分别向法院提出该50万元应为其所得。

甲之理由:执行中因错认为丙在厂房处理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乙生活困难且已支付部分款项,故放弃余款,结案。

现发现丙因虚假诉讼尚有退回的款项可供执行,请求继续执行并受偿该50万元。

乙之理由:作为担保人已为丙代偿140万元,现丙有因虚假诉讼退回的50万元所得,其将申请保全该笔款项,并将通过提起追偿权之诉而受偿该笔款项。

论意思表示的瑕疵

论意思表示的瑕疵

论意思表示的瑕疵前言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志都是法律关系的起点。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在此意义上讲,“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当然起点,尤其是私法关系中的合同关系。

于是,意思表示理论及其相应制度必然成为所有国家私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使是英美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就产生了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极大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建立与稳定。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具有私法意义的民法而言,意思表示瑕疵具有很重要的位置。

当前该理论的研究有很多的分歧,主要分为从法理角度进行研究和比较他国立法角度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该理论应该从法理和立法比较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笔者旨在前人探索的结果上探究意思表示瑕疵。

首先对我国当前的立法进行一个分析,指出其不足,然后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分析,对比国内外立法的优点,对当前立法进行建议。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1.我国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现状和缺陷 (1)1.1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内容规定的分析 (1)1.2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面规定的分析 (2)1.2.1关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的分析 (2)1.2.2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的分析 (2)1.2.3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限制的分析 (3)1.2.4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的分析 (3)2. 我国立法中关于意思表示瑕疵不足及缺陷的分析 (4)2.1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及来源分析 (4)2.2意思表示瑕疵之分类与分析 (5)2.3英国立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及比较分析 (6)3.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立法的建议 (7)3.1对比台湾立法所得启示 (7)3.2对比英国立法所得启示 (8)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摘要:私法自治系借法律行为而实践,法律行为则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以说意思表示实乃实践私法自治的核心。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

⼈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对于很多的事故的发⽣是需要进⾏相关的审理,以及是有⼀定的流程进⾏审判,那么对于很多的案件有时候也是存在⼀定的瑕疵,那么对于瑕疵案件⼜是该如何进⾏认定,以及如何审理,接下来就由浙江律师对于这⽅⾯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可以了解瑕疵。

⼈民法院如何认定瑕疵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论述一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指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具有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将实施一定法律行为的内在意思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可得知。

意思表示可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

主观要素指内心的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是意思表示最基本的主观要素,指意愿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

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其行为旨在引起、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它反映了行为人形成司法关系的抽象意思,未涉及所拟形成的私法关系的具体。

效果意思内涵丰富,其指向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将意思表示进一步分析为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为意思以及表示意识等要素,意思表示是上述各要素组成的整体。

其中,我们认为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具有较大价值。

行为意思回答表示行为的实施是否出于自愿的问题,表示意识回答表示行为与目的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

意思表示依照样态分明示默示两种,连带债务中要基于明示才能成立。

要式表示:如一般书面、公证书面、登记方式明示: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非要式表示:不须以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别方式实施默示:不可直接单独理解的,需要相对人经过推理特定沉默:依约或依法被赋予一定意思表示的单纯不作为意思表示依照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如承诺、允许、撤销。

(不向特定人实施则不产生效力)有相对人的表示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如悬赏广告、要约。

对话表示:口头、电话等。

(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非对话表示:信件交往、经使者传达等。

无相对人的表示:遗嘱、捐助行为等。

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由指表意人在意思形成和做出表示时因受到他人的非法干预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

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的适用论意思表示不成立与《民法通则》59条得适用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论文联盟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出现不合致得状态.在意思表示得三要素中,缺乏某要素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事实上也能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得情况出现,这要紧是基于民法利益平衡得考虑,而牺牲了逻辑上得周延.按表意人心理状态得不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可分为有意得不一致和偶然得不一致.(一)有意得不一致因为表意人不可能有意地使其行为意思缺乏,因此有意得不一致出现在表示意思或效果意思有瑕疵得情况下.如表意人单方面保留其内在得效果意思,则构成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因表意人对其表示之法律效果实为明知,原则上应采取表示主义,但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属于例外,应采意思主义,使其行为不生效力.另外一种情形是通谋虚伪表示,主流观点为表示行为无效,但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笔者对此却持相反意见.私法自治得本意,是使得当事人在自由意识得状态下,实现双方欲达成得法律效果.(二)无意(偶然)得不一致无意得不一致,要紧得情形是错误.鉴于我国内地《民法通则》59条用语使用得是“重大误解”,因而有必要对错误和误解作以澄清.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得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wwwcOm①错误发生在表意人方面,同时发生在意思表示成立之前.而按照大陆法系得传统定义,误解乃是发生在受领人了解对方之意思表示时,对其表示产生得错误认识.关于错误得范围,应以意思表示得内容为限.具体而言,包括当事人,当事人资质,标得物性质,债之履行,法律行为得性质等.关于意思表示内容得不知,所以构成错误;关于意思表示内容外得不知,假如属于对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得认识,则构成意思表示不成立.又如最高人民法院88年公布得《民通意见》71条中,规定对行为得性质、对方当事人、标得物得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得错误认识,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观之,《民法通则》59条中所为得“重大误解”,能够界定为学理意义上得错误.二、《民法通则》59条得适用尽管《民法通则》已给予了表意人撤销权,但立法技术还略显粗陋.59条仅规定了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可撤销得情况,不仅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涵盖交易之中得种种情形,而且错误与“意思表示不成立”得界限也不甚分明.(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得启发一直以来,对错误得分类基本上基于结构主义得,或者将错误分为事实上得错误、表达行为上得错误、法律依据上得错误;或者分为法律行为性质或种类得错误、当事人资质认识得错误、标得物同一性得错误、标得物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得错误等等,如此导致了实践中得混乱.实际上,应当采取救济进路,权衡相对人信赖利益,交易安全及私法自治三者得价值,以意思表示与表示不一致为中心,兼顾意思表示不成立及其他情形.表意人得撤销权只有于其无过失得情况下,才可行使该权利.将过失这一主观因素引入撤销权制度中,由表意人自己承担过错引发得不利后果,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得原则.无过失下得撤销权兼顾到了交易安全.(二)《民法通则》59条得适用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得立法,及我国内地《民法通则》59条得规定,不妨将“重大误解”作扩张解释,具体解释为“由于行为人重大过失造成得错误”.同时于解释中补充“但行为人明知撤销缘故得除外”.理由如下:1表意人过失界定为重大过失更为恰当.在重大过失得前提下,即便表意人违反善良治理人得注意义务,只要未违反一般人得注意义务,则仅需证明其“不知”,即可撤销其意思表示.2误解应当恢复其本来含义,即错误,以幸免用语上得混乱.3既然表意人可基于重大过失而撤销其意思表示,而如今相对人得信赖利益如何爱护?我国《民法通则》6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得法律后果,也不尽完备.按照该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负返还财产得义务,有论文联盟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4维护私法自治原则,无需在任何情况下均给予表意人撤销权,如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明知撤销事由仍为表示行为,则无事后撤销得必要,因此应在59条解释中补充“但行为人明知撤销缘故得除外”.三、意思表示不成立得法律救济意思表示得成立必须具备内部意思与外在表示两大要件,方可成立,而“意思表示不成立”得含义有相当争议,而且其与“意思表示可撤销”之间得界限也不明确,有必要从对错误得撤销权角度加以分析.(一)缺乏行为意思《民法通则》5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得行为无效,依照意思表示得构成要件,缺乏行为意思理应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如今对相对人信赖利益得保障则成为重点.因此唯有扩张《民法通则》59条,适用重大误解之规定,给予相对人以表示行为得撤销权,才可使其信赖利益有救济得可能性,并爱护交易安全.(二)缺乏表示意思与错误表示意思是否为意思表示成立得必要要件,也有非常大争议.专门是表意人内在有无表示意思存在,是非常难认定得.缺乏表示意思与错误之间得关系,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得风险由谁承担得咨询题.假如认为表示意思得风险应由表意人承担,同时要保障相对人得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则基于私法自治得原则,就应使表意人有救济得渠道,如今应放宽《民法通则》59条,使得表意人得以撤销其意思表示;相反,假如认为意思表示得风险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由相对人承担,则应缩小表意人撤销得范围.两者相比较而言,适用前者较能达到平衡得目得,并能在兼顾相对人得信赖利益以及交易安全得前提下,达到实现行为人真意得私法自治原则.(三)缺乏效果意思与错误对效果意思宜采实质效果讲,即只要表意人关于欲达到之事实上结果认识已足,此种认识包含经济上或社会上之结果.如今应采表示主义,从表意人外在表示推断其内在效果意思.另一方面,由于表意人关于事实上质效果意思之缺乏情况较为少见,因此能够将缺乏效果意思归入意思表示瑕疵得样态.尽能够放宽《民法通则》59条得适用,使之适用有关错误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得规定,以弥补表示主义得缺憾.如今假如有意是表示行为与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则构成真意保留,则应当采取表示主义,其意思表示并无撤销得可能性.至于通谋得虚伪表示,只要其未损害到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并不因之无效.如今既然表意人效果意思得缺乏状态为相对人明知,也无撤销得必要,因此其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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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意思表示概述 (2)(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2)(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3)(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3)(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3)二、意思表示瑕疵 (4)(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4)(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4)1、欺诈 (4)2、胁迫 (5)3、乘人之危 (6)三、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6)(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6)(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7)四、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之处理 (8)(一)刚作出行为时允许当事人自行排除瑕疵 (8)(二)引发其他诉讼行为或法院活动后应作区别对待 (8)(三)裁判后需慎重处理意思表示瑕疵的诉讼行为 (9)参考文献: (10)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学生姓名:刘洋学号:2008100255法律系法律事务指导老师:孙振雷职称: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一、意思表示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

(一)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

(二)默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

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赠行为等,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在意思表示的要件中,行为意思是一个实质性的要件;没有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

表示意思,又称作表示意识,指意思表示人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意思;至少,是有意识地将其举止作为表示的要件。

简单地说,表示意识就是想通过特定方式传达参与法律交易或法律交往的意识。

因此,通过表示意识,我们可以获悉表意人有参与交易或进行交易的愿望及其具体内容,由此对整个法律交易有一基本判断。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在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上,存在三种理论主张:一是意思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在于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真意为准;二是表示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而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三是折衷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意思主义理论与表示主义理论都有其合理性,在行为人的内心真意与其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分别适用意思主义或者表示主义。

我国民法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用折衷主义理论,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一般情况下,采用表示主义理论,在当事人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为意思表示时,应采用意思主义理论。

二、意思表示瑕疵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种称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心中保留)比如彩民承诺朋友如果中奖就送给对方十万元;一种称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比如为了达到少缴契税的目的,购房合同双方故意少些合同金额。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种情形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

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

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错误性质严重。

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1)在欺诈人方面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2)在被欺诈人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的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

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胁迫的法律要件是:(1)在胁迫人方面须有胁迫行为存在。

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须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

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德准则。

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

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2)在被胁迫人方面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

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1)在乘危人方面须乘人之危。

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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