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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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五)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1.购买第一套普通标准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内的,执行最低20%的首付比例;

2.购买高档商品房、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执行不少于30%的首付款比例;

3.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执行不少于50%的首付款比例。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

(一)购买第一套普通标准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内的,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

(二)购买高档商品房、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三)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第九条贷款期限

(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金额较大的,原则上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使用年限;

(四)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受理。农村信用社可以委托合作项目开发企业代为受理,也可以自行受理。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需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居民还乡证、居留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未婚证明、结婚证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材料、工作证明、有关资产证明和资产出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已通过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四)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收据或**、银行进帐单等);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审查,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三条贷款的审批。经审查同意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贷款保险与担保

第十四条抵押人原则上要办理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本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取得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证之前,由售房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人必须是贷款人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在所抵押的住房或商业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等。第六章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经贷款人同意发放的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别划转至开发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存款专户,并由贷款人按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贷款还款方法。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法。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每月还款额=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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