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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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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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 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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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不可动摇的原则: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例外1:合伙人自己由完全行为能力转变为限 制行为能力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转化为有限合伙人,企 业同时转化为有限合伙;
例外2:继承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将其吸收为有限合伙人,企业同时转化为有 限合伙。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由此给善意 第三人带来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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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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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 伙人,该转让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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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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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
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合伙人资格的除外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 伙人。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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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合伙企业的 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不得请 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 首先,无限责任指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
业的财产和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为限,还包括全体合 伙人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则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 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 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 将合伙人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给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人(即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外部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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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是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购车 急需一笔现金,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转让,下 面是几种情形: (1)甲准备将财产份额转让给A,虽然乙、丙同意,丁不同意, 甲还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 。甲的转让行为 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准备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丙、丁不同意,但甲仍 向乙进行了转让。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3)甲准备将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丙认为自己 有优先受让权。丙的想法是否正确? (4)如果甲成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A,则A成为合伙人的法 律基础是什么? (5)甲想把自己的份额的一半按10000元转让给C,甲通知乙、 丙、丁后,丁同意,乙表示愿意以8000元买下,丙未表态。 C 知道后,同意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C想买,随即向甲 表示愿以10000元买下甲的份额。甲表示要遵守先来后到原则, 卖给了乙。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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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银行贷款 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经过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甲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则剩余的 60万元,债权人乙可以向A、B、C、D任意一 人或数人要求还款, 无论A、B、C、D谁都不 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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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 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 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原则上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外在于,对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无 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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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面合伙协议为其Baidu Nhomakorabea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最重 要的依据,合伙人应以书面形式在合伙协议中 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管理、利 润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 退伙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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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 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被 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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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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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 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2010年7月,甲父因 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意 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1.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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