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妇女嫁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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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1.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

——《宋史》卷一百七十八《食货上六·役法下》

2.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妻财置业不系分》

3.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

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宋刑统》卷12《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

4.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

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宋刑统》卷12《户婚律·户绝资产》

案例

1.卷八《利其田产自为尊长欲亲孙为人后》

2.《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徐家论陈家取去媳妇及田产》

OTHER

1.《宋会要辑稿·食货》:南宋高宗时期,四川总领王之望上奏:"今四川人户遗嘱、嫁资,其间有正行立契,或有止立要约,与女之类,亦合投税。缘得遗嘱及嫁资田产之人依条估价投契,委可杜绝日后争端。若不估价立契,虽可幸免一时税钱,而适所以启亲族兄弟日后诉讼。户部给出了处理意见:"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其嫁资田产于契内分明声说,候人户费到税钱,即日印契置历,当官给付契书。如合干人吏因缘骚扰,许人户经官诉讼。若出限不即经官税契,许人户告,将犯人依匿税法施行。从之。"

2.据《宋朝事实类苑》记载,"膏梁±俗之家,夫始属,已欲括爸结□求他□而适者多矣。"@该史料的陈述中虽然还夹有一丝丝的不满和谴责意味,但仍然认可了寡妇在改嫁时对其妆芭财产可W名正言顺地带走,不会对其进行限制。

3.《袁氏世范》也记载了:"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之自随者多矣。"

《夷坚志(第四册)夷坚志三补·梦得富妻》所记载的南城邓倚做梦得一富妻,最后也因此成为富翁的段子。其中原委就是,这一富妻原是"故彭藤州端之女",由于疾病而彼前夫抛弃,因彭藤州端无子,该女就挟家中田业,改嫁给了南城邓倚。可见,社会民众对待这种现象是W何等宽容的态度,究其因理,就是在宋人看来妆运田产本就是妇女的财产,可W由妇女自己处置,本就无干涉之理

文献

1.张晓宇:《奁中物:宋代在室女“财产权”之形态与意义》

2.张邦讳:《婚姻与社会·宋代》和《宋代婚姻家族史论》

3.[美]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

4.滋贺修三:《中国家族法原理》

5.刘锦花:《清明集中宋代妇女财产权研究》

6.宋东侠:《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

7.张本顺:《巧代妇女芭产所有权探析及其意义》

8.邢铁:《宋代的运田和墓田》,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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