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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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农委〔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8〕167号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8-202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发展要求,着力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物质保障;大力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

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安排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9个区,以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公司、地产农投公司3个市有关单位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安排市农科院1个市有关单位为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农办机〔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今年以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加快部署安排各项工作,推动启动2018—2020年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但是,少数省份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全国总体实施进度。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精神,为推动各地加快工作落实进度,组织实施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重点围绕政策启动实施、敞开补贴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服务创新优化等进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一)政策启动实施进展情况。

省级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表制定发布时间以及解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分配下达各市县;省及市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启用时间,开展了哪些技术升级等准备工作,取得哪些效果;市县开始受理补贴申请、登记资金情况,目前是否已全面顺利展开等。

(二)敞开补贴落实情况。

补贴范围确定程序及完成、发布时间;是否对低端低值、技术落后的产品采取剔除出补贴范围的措施;是否结合省情、农情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养蜂平台等绿色发展机具列入补贴范围;是否实行敞开补贴,制定有哪些配套举措,在扩大社会知晓度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等。

河南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及范围

河南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及范围

2018河南农机补贴政策:河南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及范围日前,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我们来看下2018年河南最新的农机补贴政策是怎样的?河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是多少?哪些农机可获得补贴?农机购置者如何申请补贴?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种类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等支农重点工作,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14大类30个小类61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

河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14大类、30小类、61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铧式犁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1.3深松机1.1.4微耕机2.种植施肥机械2.1播种机械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免耕播种机2.1.4旋耕播种机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3.田间管理机械3.1中耕机械3.1.1田园管理机3.2植保机械3.2.1动力喷雾机3.2.2喷杆喷雾机3.2.3风送喷雾机3.3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4.收获机械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2玉米收获机械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4.3果实收获机械4.3.1番茄收获机4.3.2辣椒收获机4.4蔬菜收获机械4.4.1果类蔬菜收获机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5.1油菜籽收获机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6.1薯类收获机4.6.2花生收获机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7.1打(压)捆机4.7.2青饲料收获机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8.1秸秆粉碎还田机5.收获后处理机械5.1脱粒机械5.1.1玉米脱粒机5.1.2花生摘果机5.2清选机械5.2.1粮食清选机5.3干燥机械5.3.1谷物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1茶叶加工机械6.1.1茶叶杀青机6.1.2茶叶揉捻机6.1.3茶叶炒(烘)干机6.1.4茶叶筛选机6.2剥壳(去皮)机械6.2.1玉米剥皮机6.2.2花生脱壳机7.农用搬运机械7.1装卸机械7.2.1抓草机8.排灌机械8.1喷灌机械设备8.1.1喷灌机9.畜牧机械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9.1.1铡草机9.1.2揉丝机9.1.3饲料(草)粉碎机9.1.4饲料混合机9.2饲养机械9.2.1孵化机9.2.2送料机9.2.3清粪机9.2.4粪污固液分离机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9.3.1挤奶机9.3.2贮奶(冷藏)罐10.水产机械10.1水产养殖机械10.1.1增氧机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2.1平地机械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13.动力机械13.1拖拉机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13.1.3履带式拖拉机14.其他机械14.1其他机械14.1.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苏农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5号)等文件精神,在保持《2018—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现就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范围按照“基本稳定、优化完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附件1)和补贴标准(附件2)进行调整优化。

调整后,我省补贴15大类37个小类117个品目。

各地可选择重点机具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点机具核验。

二、认真做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等10个产品,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控制在已下达各地的1.5亿元以内。

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行业发展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5号)等文件精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补贴产品资质采信,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加强补贴资金和风险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保持稳定,持续优化1)2018年以来,江苏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支农惠农作用,聚焦农业农村重点任务,在新增优化机具品目、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加强补贴机具监管、创新资质采信试点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服务引领江苏省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纪律规矩约束,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

补贴机具在江苏省农业生产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2)2020年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8-2020年三年实施周期的最后一年。

江苏省在保持《2018-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围绕“六保六稳”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江苏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优化。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3.补贴 资金 总额 限制 。继 续 实行年 度 内 中央91、贴 资金 总额 限制 ,其 中个 人不超 过 30万元 ,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组 织 不超 过 80万 元 ,省 级 以上示 范性 农 民 (农机 ) 专 业 合 作 社 、 家 庭 农 场 不 超 过
100万 元 。 四 、补 贴操 作程序 1.总体 要 求。统 一实行 “自
5.补贴产 品投 档 。由省农机 局 组 织 开展 补贴 产 品投档 工 作 , 每年不少于两次,农机 生产企业 自愿 参 与农机 购置 补贴并对 其 提 交 的投档 资料 负责 。
三 、补贴 标 准 1.补 贴 办 法 。 继 续 实 施 定 额补贴 的 办法,对 购置 同一种
类 、 同一档 次 的机 具 实行统 一 的 补贴标 准。鉴 于市场 价格具 有 波 动性 ,在 政策 实施过 程 中,具体 产 品 或 具 体 档 次 的 中央 财 政 资 金 实 际 补 贴 比例 在 30% 上 下 一 定范 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2.省级 累加 补贴 。继续对水 稻 插秧机 、谷物烘 干机 、打 (压 ) 捆机 、秸秆粉碎 还 田机及 全 喂入 联 合收 割机 加装 茎秆 切碎 带抛 洒 装 置 和 二 次 割 刀 实 行 累 加 定 额补 贴 。将 水稻精 量 (穴 )直 播 机 、水 稻侧 深施肥 装置 、秧 苗移 栽机 等 3类 产 品列入 省 级累加 补 贴产 品 ,对 补贴 效果 不 明显的 固 液分 离机 、沼液 沼渣 抽排设 备 、 灭茬 机等 3类产 品不 再实行 省级 累加 补贴 。
2.补贴 范 围。根 据各 地 机 具 需 求 调 查 情况 和 实 际 补贴 机 具销 售数据 ,取 消灭茬 机、 小粒 种 子播种 机、 动力 喷雾 机 、培 土 机、饲料粉碎机等 5个结构简单、 低值 低价 、监管难 度 大的 品 目, 新 增铧 式犁、 筑埂机 、秧苗 移栽 机、秸秆压块机等 4个符合我省 农 业生 产需要 的 品 目,调整 后我 省 中央 农 机 补贴 范 围确 定 为 14 大类 33小类 76品 目。

2018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2018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工,落实工作责任和经费投入,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加强合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推进技术集成应用。

加强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农业装备制造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协作,发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推广合力。

(三)加强作风建设,务求工作实效。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深入基层,贴近实际,讲求效果,求真务实。

创新“田间日”活动等体验式、参与式推广方式,加快农机化技术快速入户到田。

(四)加强宣传交流,营造良好氛围。

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重要活动的进展、成效和经验,提升重点技术推广应用的显示度和影响力,引导各方面积极参与行动的实施,营造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

摘要:围绕《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从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情况、重点工作事项、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三个方面解读2018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关键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补贴试点;政策解读 根据农财两部《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座谈会等相关会议精神,围绕全省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工作目标,4月27日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公布了《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好新三年周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江苏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政策效能,提升购机者的获得感。

现就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情况、重点工作事项、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作如下说明。

1 2018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整情况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当前农机化管理部门实施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广、线长,涉及对象众多,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把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满意度作为不懈努力的目标。

辽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辽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有关市农委(农机局)、财政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推进辽宁的全面振兴,省农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4月20日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共11类24小类45个品目(详见附件1),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各地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在省补贴范围内选取确定本地区补贴机具品目。

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和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2019年下半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题

2019年下半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题

2019年下半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A类《综合应用能力》题一、给定材料材料1L县位于A省西北部平原地区,全县总面积2268平方公里,人口62万,下辖朝阳、明水等8个镇和李家店、东风等11个乡,总耕地面积150万亩,是传统农业大县。

L县所在区域的土壤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合马铃薯的生长,是远近闻名的“马铃薯之乡”。

在《L县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L县专门制定了马铃薯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要把L县建成马铃薯良种繁育、种植、加工示范区。

近年来,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要求,L县大力发展农业机械,目前全县有拖拉机1800余台,低速四轮农用车3500余辆,马铃薯播种机100余台,挖坑机、种耕机、薯类收获机等其他农业机械160台。

尽管农业机械的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但农机归属分散,大中型农机数量较少,简易、老旧农机比例大,推广农机新技术新产品的工作还比较薄弱,马铃薯专用机具相对不足,与农业大县的地位不相称,也与建设“马铃薯示范区”的任务不相适应。

L县农机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县农业农村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在合并原县农机推广站和县农机监理所的基础上于2012年成立的。

中心下设办公室、计财股、监理所、推广站、农机校等部门,编制17人。

农机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新型农业机械的选型、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机械项目的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检验、入户、挂牌,农机手培训、考核、发证和年度审验等。

4.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操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农机手的违章作业,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5.负责全县乡、村道路农业机械事故的现场勘查、责任划分与认定,妥善处理事故。

6.负责全县农机配件产品经营的质量监督、申办执照。

7.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作业任务的分配,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8.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的申报。

9.负责指导全县各乡镇农机站的业务工作。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浙农计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8〕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6月1日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

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

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一)补贴对象。

新能源农机发展浅析

新能源农机发展浅析

Market 市 场40《农机市场》 2024年第4期随着双碳目标的临近,新能源战略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新能源农机代替传统燃油农机,不仅可以全面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的消耗,提高效率,同时新能源农机具有结构简洁紧凑、控制灵活、维护成本低等特点。

新能源农机必定是农机未来发展的趋势。

根据动力源的不同,可以将新能源农机简单分为以下几类:采用电力驱动的电动农机;利用太阳辐射直接转化为有效能量进行农业生产的太阳能农机;采用氢气、甲烷等气体作为能源的清洁燃料农机;采用油电混动技术的混合动力农机等。

不同的新能源农机具有不同的优势。

电动农机的优势在于绿色环保,节能、作业成本低,同时操作便捷、结构简单、故障率低。

电动农机具有发展空间优势,即电动农机更加便于智能化、无人化、远程控制等技术的组合应用。

太阳能农机的优势在于不消耗燃料,不排放包括温室气体在内的任何物质,无噪声、无污染。

清洁燃料农机的优势在于绿色环保,燃烧热值高,燃□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董 涛新能源农机发展浅析料来源广泛、储量丰富。

混合动力农机的优势在于动力要求降低,燃油成本减少,混动对充电桩等基础设施要求不高,使用范围更大,场景更多,目前的混动农机大多采用电驱动无级变速传动系统,具有速比连续、结构简单、传动效率高、动力响应快,扭矩储备大等优势,而且其结构简化,制造成本和制造难度降低。

当前新能源智能农机以电动农机为主,主要包括大功率电动农机、中小功率电动农机、农业机器人等。

首先来看新能源农机的优势。

一是绿色环保。

电动农机工作时无排放、无噪音,降低碳排放的同时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二是节能、作业成本低,试验表明,电动农机能耗是燃油农机的30%,极大节约了能源和降低了作业成本;三是操作便捷、结构简单、故障低,电动农机通过简单的按钮能便捷地对机具进行控制,和传统的燃油农机相比,电动农机传动系统十分简单,降低▌图为国家农机装备创新中心展示的“超级拖拉机Ⅰ号”(ET5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精神和《宁夏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档产品范围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含2020年第二批调整)(详见附件1)范围内的产品。

二、投档产品资质(一)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新产品和植保无人飞机投档产品资质请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和《宁夏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5.投档产品的相关证书、推广鉴定、认证采信等信息须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新产品和无人植保飞机除外)”上公开发布,且在有效期内。

(二)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

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1.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旦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和企业;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4.自主投档信息中,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推广鉴定证书对应的产品信息不符,导致无法明确界定产品品目或档次的;5.企业填报的信息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不一致的。

2018—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2018—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6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6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6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16•【文号】农办议〔2018〕282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6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282号一、关于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发展特色农业(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关于对种子、仓储、营销等专业组织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涉农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

一是支持农产品生产。

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经营服务年销售额不足500万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促进农产品流通。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出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半计算,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关于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质量等问题的监管力度。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0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08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0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农办议〔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0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19号赵剡水等4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快提升我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水平,是夯实农业机械化发展基础、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有关部门协同用力,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机装备产业加快发展。

一是切实加强宏观指导。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部委制定印发了《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5)》,明确了未来10年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行动目标,为新时期提升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水平提供了基本指引。

为协同推进相关工作,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0个部门成立了推进工作组,建立了年度推进工作机制。

2017年9月,全国农机装备发展现场推进会在新疆召开,全面部署了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各项工作。

二是积极谋划实施相关政策项目。

2018年,我部和财政部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等文件,明确“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和研发生产”,以期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促进改善产业布局、产品结构性能等,培育高端农机装备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产业〔2017〕2000号)将现代农业机械列为重点领域之一,明确了“加快高端农业装备研制与示范应用”等重点任务以及支持政策。

关于印发陈仓区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陈仓区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陈仓区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了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速推广农机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和水平,推进农业装备现代化,根据“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2020年我区继续按照“2018-2020年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实行先购后补、分类补贴、先到先补的原则,“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二、补贴重点根据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区实际,2020年补贴资金重点向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倾斜,加大对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敞开补贴力度,推进畜牧业、果业、设施农业、重要农产品加工领域装备供给的全面性,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机具。

三、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项目实施范围为全区3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镇。

补贴对象为全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资金额度依据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宝陈财农字(2020)27号)文件,我区购置补贴资金50万元。

五、补贴机具品种及标准补贴机具品种分为重点品目和普通品目,实施分类补贴。

确定补贴品种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15大类38个小类96个品目,其中一类重点品目79个,二类普通品目17个(详见附件7)。

年度内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度一览表(2020年调整版)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机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
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制定了《天津市温室大棚钢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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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要求,切实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经商中国民用航空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内容
(一)试点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试点内容。

探索对尚无试验鉴定大纲的农机新产品开展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或者探索现行试验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新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完善价格、比例等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和确定标准,以补贴试点推动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制修订试验鉴定大纲、完善补贴额测算办法,为新产品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从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方面综合评价,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

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二)遴选程序。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征求农业产业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自下而上摸清需求,提出拟选产品清单。

二是进行条件审查。

对拟选产品开展有无鉴定大纲
或是否现行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的审查评估,初步选定产品。

三是明确品目归属。

根据《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遴选不超过3个试点机具品目(不含遥控飞行喷雾机、固定翼飞机、旋翼飞机)。

四是申请品目备案。

分一次或两次填写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

五是公开选定产品。

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试点产品。

(三)工作要求。

立足全国范围内选取试点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有2家以上,形成一定的竞争格局。

对生产企业仅为1家的产品,经专门评估论证后,可以列入试点。

试点机具品目一经备案确定,不再增加或替换。

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三、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

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

其中,补
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

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以按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操作,也可以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实施。

要认真贯彻落实《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并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

注重应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试验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条件审查等工作。

建立参与试点企业书面承诺制,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二)加强试点产品技术缺陷风险防控。

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

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兑付补贴资金。

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试点工作评估与考核。

要围绕试点期限内实现制修订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等目标,边试点边组织开展试点产品试验鉴定大纲起草、修订及评估论证,及时完成试验鉴定大纲制修订及公开工作,将产品或品目按规定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做好年度试点工作总结,于
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自评及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

加强试点成效评估考核,将试点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五、关于遥控飞行喷雾机补贴试点事宜
2018—2020年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执行。

其他新开展试点的省份,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于2018年6月或者11月联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备案同意(格式见附件2),并抄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试点省份需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专项绩效考核。

附件:1.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
2.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备案表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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