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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

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一、引言在刑法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真实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深入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以展示如何运用刑法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二、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地的抢劫案。
被告人甲某于2020年X月X日晚11点左右,持刀抢劫了被害人乙某。
甲某抢夺了乙某的手机和现金,并造成了乙某身体上的轻伤。
甲某被当场抓获,刀具和抢劫所得物品均被追缴。
三、法律问题分析根据以上案件背景,我们可以确定以下法律问题:1.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2.甲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已经完成?3.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四、案件分析根据刑法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包括两个基本要素:抢劫行为和抢劫目的。
首先,对于抢劫行为来说,甲某明显具备。
他在作案时使用了刀具,并以暴力手段夺取了乙某的手机和现金。
其次,在抢劫目的方面,甲某的犯罪意图明确,他通过抢劫行为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抢劫罪是一种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抢劫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刑法第23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刑法规定一个犯罪以完成为限,是指该犯罪迅速实施完毕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某在作案后被当场抓获,抢劫物品和刀具均已追缴。
因此,可以认定甲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
关于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我们需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对于抢劫行为造成的轻伤,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中的事实,甲某在抢劫乙某时造成了乙某身体上的轻伤。
因此,甲某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
五、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案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2.甲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3.甲某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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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法论文的范文

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法律热点案件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防卫过当案件逐渐增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旨在为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刑法;认定标准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出于防卫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因防卫过当被判无罪,引发了社会对防卫过当认定的热议。
本文将以“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二、赵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基本情况2019年5月,赵某某在自家门口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持刀对其进行攻击。
赵某某在自卫过程中,持铁棍将邻居打伤,致其死亡。
案发后,赵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正当、防卫行为紧迫,最终判决赵某某无罪。
三、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 存在不法侵害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邻居持刀攻击赵某某,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 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行为必须具有正当性,即行为人出于防卫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某在自卫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3. 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某在防卫过程中将邻居打伤致死,超出了必要限度。
4.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防卫行为是导致不法侵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赵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导致邻居死亡的原因。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时间标准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超出这个时间范围的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 目的标准防卫行为必须具有防卫目的,即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实施防卫行为。
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案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3)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
四、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故意性,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重伤,符合“致人重伤”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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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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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查找、法律适用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刑法教学、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某日晚,王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法律适用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李某的财物。
2.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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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
法律案件的分析论文范文(3篇)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辩护策略分析
1.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1)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3)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3. 若甲公司拒绝支付,乙公司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三、法律适用
(一)工程质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第2篇
摘要:本文以某重大合同纠纷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法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路径,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司法实践;案例分析
一、引言
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以某重大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路径,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第1篇
摘要:本文以某故意伤害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案件涉及的刑法规定,探讨案件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对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一、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甲因琐事与被害人乙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造成乙重伤二级。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后,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刑法本科论文

刑法本科论文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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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论文范文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
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
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
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
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
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
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刑法论文-最新范文

刑法论文篇一: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
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欺骗性取证刑事诉讼法合法性评价法律原则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常见现象,是指司法人员采用制造与传递虚假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的操纵与扭曲,意图使被取证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作出非本真性判断与选择的取证行为。
〔1 〕欺骗性取证固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但是也易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因为欺骗性取证而产生的错案,相对于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错案,更难以被发现与纠正。
如何对司法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进行合法性评价,是困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与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部分内容(下文将此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律规范所用的关键术语是“严禁”,如果依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就不能给欺骗性取证的合法存在留下足够空间,这无法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所需,亦与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背离。
为此,较多的学者着重从质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事实上已将其予以否定或架空。
笔者认为,旨在否定或架空《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应对方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应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成对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原则,从而为分析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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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论文范文《食品安全法》出台已过三年,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它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各自职能,并着力通过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体系。
然而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乃至沈阳毒豆芽事件相继发生,一而再/再而三得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使群众不禁对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众多学者也纷纷呼吁改革现有制度,建立垂直统一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填补监管空白,实现真正严密的无缝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选择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协调食品卫生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六项职责,农业行政、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则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
正如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一项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自有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以及人事变迁的基础。
我国目前采取此项制度同样有其原因。
(一)历史惯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便一直采取类似分段监管的模式,利用一个部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的一项环节。
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已有多年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处理相关问题专业能力驾轻就熟。
并且,相关部门长期存在,形成了相应的利益集团,地位相对巩固,撼之不易。
(二)现实需求在现实方面,首先,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同时也赋予了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目标。
而这一目标需要农业、卫生、商业、环境、产业管理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如此,则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也自然应分配给各个部门。
其次,我国食品产业体系庞大,产业链过长,几乎囊括了相关所有食品加工的全过程,统一的一个部门无论是精力抑或是能力,都难以完成如此巨大的工程。
相比一下,采用分段监管方才是明智之选。
(三)制度本身合理性很多人认为多部门对同一领域进行监管,其职能相互重叠或者缺位,从而造成的多头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弊病的症结所在,实则不然。
根据马沙(mertha)所界定的政策执行市场理论,当两个或者更多独立的官僚机构缺乏传统的内生性制度激励来执行政策,发现它们的执行权力交叠,而在他们的管辖权限内存在一定数量的服务需求时,这些机构会相互竞争,以确保这一市场的较大份额,从而获得财务上的收益。
除此之外,机构冗余也具有减小制度风险的重要作用。
在一个缺乏冗余的系统中,一旦某一环节失灵,则此系统完全崩溃。
而存在冗余机构的系统则不然。
正如在整个食品生产链中,若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它将十分容易被食品生产企业俘获,但多个机构存在则使其俘获的成本将急剧攀升,最终将因高于其获得的利润而被放弃。
所以,行政冗余是检验一个有效政府的重要部分,其存在是完全具有合理性的。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基本现了我国国家机构与市场监管长期发展的过程,满足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也存在其内生合理性、必要性,较于其他监管模式,总体来说更为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
故而我国选择了该项制度并非偶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失评价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产生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模式存在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然而,在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却远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反而是纰漏丛生。
最终造成了当下食品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几乎令食用安全食品成为天方夜谭,广为大众所诟病。
究其原因,突出于以下两点。
(一)制度精神缺失正如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所强调的那样,每一项制度的建立,尤必随附一种精神,当执行过程中其精神丧失,则该项制度已然偏废。
无论何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其本质都在于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
然而,我国目前食品制度落实中恰恰就少了安全二字,而突出经济目标。
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成为扶持大企业、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手段,为了政绩考核与gdp指标,而一味放任,罔顾安全;又或者沦为相关执法部门的福利来源,通过从罚款中抽取奖金,造成了一些部门执法为利,甚至养鱼执法。
(二)监管秩序混乱监管秩序混乱作为此项制度的另一大弊病,则更不必说,可谓目前该监管模式的通病。
监管环节的多头监管造成了各部门的角色不清和权限不清。
此外,监管部门之间衔接仍然不甚协调,造成有时重复监管、有时都弃之不管的现象。
最终,对于监管责任,各部门互相推诿、效率低下;对于利益获取,则互不相让、争先恐后,资源浪费严重浪费,行政效率严重低下。
那又是什么造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失效呢从另一方面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着力于保护公众的健康权利,其需要花费相当的行政成本。
而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何种权利优先保护则往往体现了政府的政治选择,故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亦是一个政治问题。
谈及政治,便脱离不了制度与人事两方面。
制者,典也,重于典章具文;人事,行也,在于政治主体之变动、政治方针之落实。
从历史来看,无人事斗争则无制度之萌发;无人事变迁,则无制度之改定;无人事推动,更是妄谈制度之执行。
制度由人创立,为人利用,可称之为稳定的人事。
孙中山先生曾言:政治即人事,大抵是不错的。
政治的核心不在制度而在人事。
正如法学大师庞德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没有执行力的法律如同一张废纸。
没有良好的落实与贯彻,再完美的制度亦是空谈!无论是制度精神的缺失抑或是监管秩序的混乱,其背后都充分显示了基层中的部门执法、制度落实之弊病。
这才是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真正的症结。
三、浅析如何破局如上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就短期的政府监管而言,其症结在人不在制。
虽然长远而言,垂直统一监管模式是大势所趋,但就破解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的重中之重并非创新制度,而在改革人事。
(一)重点治官,突出公平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治官,是遏制官员为谋私而滥权、弄权与弃权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针对部分官员唯利是图,滥用职权,唯有通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归责制度,有效问责失职领导,坚决惩处不法官吏,不加包庇,不走过场,才可能对广大官员产生威慑。
人事任免从来是解决政治问题的不二法宝,当人民将其真正掌握手中之时,无论多么困难的政治问题都将迎刃而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例外。
(二)充分激励,转变导向针对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考核,保护扶持本地大企业,罔顾食品安全的情况,笔者认为,政府的政绩考核应当与时俱进,改革过去唯gdp论作风,采取综合评价模式,将食品安全作为指标之一纳入其量化考核体系之中。
近两个月来,对于这方面的改革,我国总算有所起色。
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中重点突出了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一票否决。
笔者相信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若此制度可落到实处,中国的食品安全环境之改善指日可待了。
(三)完善机制,开展绩效针对多部门监管过程中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相互推诿、互相争利的现状,一方面,通过赋予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大的协调权,使其在监管缺位时,发挥综合协调优势,临时决定监管部门,灵活填补监管空白。
同样的,在监管冲突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可及时调节,实现无缝监管。
正如沈阳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均认为毒豆芽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出现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最后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农业部门负责,成功破解尴尬局面。
其法可以成例,此制可以推广。
另一方面,也可适时推出绩效资金政策,在每年最低定额的基本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各部门的工作情况与工作效果有差别的发放绩效资金,作为部门行政费用与雇员奖金。
如此,在审计严密的前提下,职能重叠的部门为了获得更高回报,便会通过完善自身服务态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等方式以求增加工作总量,从而推动化解食品安全问题。
(四)借鉴经验,规范各方维护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政府一方的义务,更是生产企业、消费者与社会共同的责任。
在企业主体方面,通过进出口、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在消费者主体方面,通过完善双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履行其投诉不安全食品的道德义务,在人与人之间织出一张严密的大网,使任何食品安全问题无所遁形。
在自律组织方面,借鉴德日等国经验,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提高企业自觉性;另一方面,推动行业外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独立消费者组织以公益诉讼之权,真正实现监督制衡企业乃至政府监管部门。
人心齐,泰山移。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力量的情况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定能迎刃而解!试析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论文摘要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权力分配制度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与现在大环境下的人们的思维方式越加的不契合。
对职务发明问题应当从更大的视角、从国内国外的法律规定、从法理的角度、从经济学等多角度来重新解读。
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时,不仅要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文献,更应当建立在对于法哲学尤其是劳动报酬说等学说的基础之上。
论文关键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利益平衡2004年12月,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经协商,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当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至2006年1月,双方发生矛盾,黄建宁离开汉森公司,李土华则继续留在汉森公司合作开发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
2007年1月21日,汉森公司以李土华涉嫌将双方共同研发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泄露给广东佛山科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土华有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为由,向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案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应当系职务发明创造,李土华不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有人,并由此判定李土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引起了网民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一个对发明创造有着主要贡献的人不能获得对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基本意思就是,本案中的实用新型属于职务作品。
相关专家和网民,都试图理清本案中,李土华的身份是否构成原告的员工,两者之间是否构成职务关系。
然而,造成这人人畏之为虎的情形的症结在于我国职务发明之规定尚有欠妥之处。
一、财产权劳动说在职务发明问题上的应用我国《专利法》似乎对于职务作品已经做了详细的解释,然著名的李土华案发生后,其在实际运用中却显现出越来越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