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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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按《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

按《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单项或批量投资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六条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主管设备、审计、财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监察处、校工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

图书馆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组织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五)审批重大招标项目中标结果;

(六)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七)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八)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各类招标活动,招标办设在审计处。招标办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招标办副主任由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分管招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二)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报批手续;

(三)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四)办理委托招标项目手续;

(五)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一般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六)发布自行招标项目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

(七)组织编制自行招标项目文件;

(八)必要时由审计处委托编制标底;

(九)发售自行招标文件,收取自行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

(十)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十一)组建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

(十二)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等自行招标活动;

(十三)宣布自行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十四)审批自行招标一般项目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十六)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七)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十八)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

(十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二十)完成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监察处和校工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

(四)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

(五)选派监察员或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招标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

为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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