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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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5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我省“五水共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制定如下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化”协调同步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实现治水思路转变,深入实施“五水共治”重大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总体目标。深化水利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坚持统筹兼顾各项水利改革,突出关键环节

创新突破。坚持市、县先行先试,激发各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坚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用深化改革来促进水利持续稳定发展。

到2020年,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建成与“两富”现代化浙江相适应的现代化水利。

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主要任务

(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3.继续推进水行政审批改革。在浙江前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提升省级水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研究制定保留和下放取消的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强化和规范监管问责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今后我省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也不以备案登记、论证等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新要求,针对水行政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着力研究创新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4.建立公开水利部门权力清单的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清理职责,依法设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和编制权力清单的指导和协调,使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晰、上下衔接,运行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合理划分事权。配合做好中央与我省水利事权划分工作,研究制订水利部下放我省水利事权承接方案。根据我省事权改革的总体安排,合理界定省、市、县

(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基本做到权责一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制订完善重大水利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全省全局性的、跨流域或跨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等涉水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建设与管理职责。县级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涉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凡是乡镇、村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由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水利事项,一律交给市场。

6.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对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水利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推动水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承接方式专业化、多元化和市场化。要积极研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全面梳理和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水利服务事项的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以及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争取更多的水利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引入社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管护员、村级水利(水务)员作用,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逐步建立起管护、经营、维修等各种功能的社会实体,促进水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7.鼓励水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培育发展水利社会组织,引导和鼓励水利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单位依法组建行业协会,省级龙头单位在组建中要担当发起牵头作用。充分发挥水利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凡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由政府管理转移给水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安排,凡适合行业组织承担的水利资质资格认定由其自律管理。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推进水利行业社团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提升行业监管、协调和社会服务能力。

8.强化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坚持群众自主原则,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保障有力、救援有效的规范化要求,进一步完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船只、危房、公路危险区、下沉式立交桥、电力电讯设施、地下空间、农家乐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络,全面建立规范的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抢险救援、宣传培训、运行保障七大体系,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全面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推进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起符合浙江省情水情特点、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作协调、监督有力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9.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强化水资源环境刚性约束。建立省市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订和完善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考核责任制。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10.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节水优先、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的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和倒逼产业升级。开展市、县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加快节水型载体建设,制订和完善载体建设标准,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单位等。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计量实时监控。探索水权制度的研究和建设。

11.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根据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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