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浙政办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4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四港联动”发展,进一步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提升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海港为龙头、陆港为基础、空港为特色、信息港为纽带,着力优化联运通道和枢纽布局,推动技术装备升级和标准衔接,深化数字赋能和信息共享,强化多式联运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培育,加速构建内畅外联、一体融合、高效智能、绿色低碳的现代物流体系,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为主的发展格局,全省铁路、水路货运量分别达到5465万吨、12.7亿吨,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占比超过35%,航空货邮吞吐量达到150万吨;“四港联动”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海河联运量达到6000万吨,江海联运量达到3.9亿吨,集装箱海铁、海河、江海联运量分别达到200万、200万和100万标箱。
二、进一步畅通多式联运通道(一)畅通海铁联运通道。
建成宁波至金华双层高箱集装箱运输通道,适时推进宁波货运北环线—北仑支线—穿山支线双层高箱集装箱运输适应性改造,开展环杭州湾南岸货运铁路项目前期研究。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加快客运结构调整,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行业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好更优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取消部分客运许可事项。
取消省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作班线和农村客运除外)日发班次增减、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按照《关于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运〔2016〕58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浙政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为提升道路运输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客运、货运占综合运输的比重持续提高,运输结构在调整中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明显,道路运输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
但道路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高,安全形势不够稳定等问题,有待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加以改进和解决。
(二)发展形势。
“十一五”时期,随着“八八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客货流量将大幅增加,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将长足发展,城乡一体化、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将持续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步伐将不断加快,这些都对道路运输业的加快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的确立,“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资源能源约束、环境保护压力的加大,也给道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浙价服[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2005年8月24日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需要,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反映客运班车各车型之间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四条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
按配备设施划分的等级为:一、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
二、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
第五条计费里程省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核定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依据确定;省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集》为依据确定。
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现就深化我省道路客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改革方向和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用市场方法解决市场问题的原则,理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定位。
通过简政放权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
以全省客运联网服务系统市场化为契机,构建覆盖全省所有道路客运站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与高铁、民航和城市公交等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向多元化(物联网)服务方向拓展,逐步形成商务旅行、休闲旅游、小件物流和配套服务有机结合的完善服务体系。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客运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的挂钩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健全行业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改革途经和方式(一)创新推动发展。
将现有的全省联网售票系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推向市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以互联网技术通过创新电子商务模式把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和等级客运站联通形成线上线下两张网,实现全省道路客运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延伸至长三角的等周边地区。
利用这线上线下虚拟与实体两张网络的有机集合体,在市场的推动下不断创新拓展,使得传统客运服务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简政激活市场。
对现有道路客运审批制度进行改革,除保留班车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外,其余审批事项逐步简化、下放直至取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浙政办函〔2019〕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请示》(浙交〔2019〕21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普通收费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同步调整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定价机制和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按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关于“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的规定,同步调整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沪杭甬高速公路1类、2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为0.45元/车公里。
(二)高速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货车、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总轴数包含悬浮轴。
(三)普通收费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二、同意调整高速公路定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过江(海)水底隧道定额收费标准。
1—5类车按现行标准不变,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详见附件2)。
(二)对杭州湾跨海大桥、钱江隧道、杭州萧山机场公路、诸永高速公路温州北延伸段、杭长高速公路延伸线(吉鸿路)、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等6个按车型定额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1—5类车按现行标准不变,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2002年12月30日)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鉴于当前公路客运流量分布不平衡,客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情况,为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不同时段的客运供需关系,切实维护客运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路客运票价基准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16号、浙交[1996]25号)和《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436号、浙交[1996]4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客运票价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
(一)公路客运票价上浮的有关规定:1、春运期间。
跨县(市、区)境的客运始发班车(不含县境内短途班车)的运价可以适当上浮,其中无空调的普通客运班线客车(含高靠背)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运价(不包括公建金、站务费及车辆通行费,下同)的15%;豪华型营运客车、空调车、卧铺车的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运价的20%。
上浮时间累计不超过15天。
具体上浮幅度及时段由线路始发地的运营企业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制定。
2、“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期间。
对运输能力紧张、旅游热线的客运班线的运价可适当上浮,上浮最大幅度不超过基准运价的15%,每个“黄金周”上浮时间累计不超过7天。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浙交〔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样式、信息2.营运客车识别码样式、规格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2月13日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促进全省包车客运规范发展,加快包车客运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包车需求为核心,以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化发展为导向,推动治理方式变革,优化包车运力结构、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加快形成“安全可靠性高、智治实效性强、群众获得感佳”的包车客运发展新局面,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市场需求导向。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盯群众对安全便捷包车客运出行的需求,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扩大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进一步释放包车客运企业活力和行业创新能力。
(二)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
深化数字认知、突出数字赋能、强化数字治理,紧扣核心业务、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机制重塑和流程再造,加速破解制约包车客运发展的瓶颈短板。
(三)坚持服务创新突破。
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探索“掌上包车”服务模式,加快包车客运与旅游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包车客运服务场景,着力打造包车服务硬核品牌。
(四)坚持安全稳定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浙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6日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交通运输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军”。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谋划实施万亿综合交通工程,高标准构建支撑都市经济、海洋经济、开放经济、美丽经济发展的四大交通走廊,形成水陆空多元立体、互联互通、安全便捷、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努力打造省会到设区市高速铁路1小时交通圈、全省1小时空中交通圈。
为了推动交通运输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有关部委“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相关规划,编制《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
本规划是我省“十三五”时期综合交通发展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省综合交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努力推进现代交通“五大建设”,着力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全面提升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取得显著成效,总体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交通建设投资更多、发展速度更快、服务质量更佳、老百姓得实惠更多的5年。
1.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浙发改价格〔2023〕31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315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认真落实出租汽车客运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制定或调整客运出租车基本运价实行价格听证。
二、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对于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58号文件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三、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交办运〔2018〕14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全面深化道路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顺应道路运输驾驶员新需求新期待,特制定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系列决策部署,紧扣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反映最强烈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导向,守住安全稳定发展底线,重点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培训考试、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管理服务等方面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服务发展,切实减轻道路运输驾驶员负担,为人民群众在道路运输从业、就业、创业、择业创造良好环境,有效激发道路运输市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二、主要任务围绕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切实做好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大纲修订、题库公开、线上线下及异地考试工作,部署开展重点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考试试点,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开发建设互联网道路运输服务平台,确保2018年底前实现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网上公开、线上线下及异地考试,2019年底前出台相应部门规章、实施方案和行业标准,全面提升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培训考试、诚信考核、学习教育的规范化、便民化水平。
(一)修订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大纲。
顺应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考试大纲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知识与应用能力考试要点,切实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浙交〔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21〕12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的实施意见为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放管服”改革,推进行业数字化改革进程,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群众安全、便捷、高效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规范发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应用为支撑,积极培育定制客运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定制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效能和发展质量,更好地满足新时期旅客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定制客运是指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发展定制客运:一是积极鼓励创新。
鼓励客运经营单位顺应数字化改革大势,拥抱科技,创新服务,发挥道路客运灵活便捷优势,提供以人为本、智能化的定制客运服务;二是坚持优质服务。
优先发展省内及毗邻省(市)定制客运,合理安排运营里程,凸显“门到门”服务优势。
立足乘客体验,坚持规范运营,努力培育浙江特色的定制客运服务品牌;三是坚持安全为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浙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浙江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突出浙江特色、扬长补短、重点突破、远近结合、综合施策,紧盯沿海主要港区、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运量且单一货种集中的县(市、区),大力发展铁路支线、专用线和内河航运,积极发展江海、海河、海铁等多式联运,全力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做大航空快递物流规模,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全省内河水运瓶颈全面打通,沿海主要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和重点物流园区铁路支线加快接入,机场枢纽运输能力大幅提升,物流站场体系健全完善,基本建成高效便捷的综合运输网络,实现货运结构明显优化、社会物流降本增效,打造绿色交通发展先行区。
到2020年,重点货种、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水路、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大幅增长。
2024年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方案
2024年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方案要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首先要优化客运网络布局,加强城乡客运线路规划建设,打通城乡客运线路,确保城乡客运线路全覆盖,提高城乡客运服务水平。
同时,要加强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客运设施设备,提升城乡客运设施水平。
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建设城乡客运信息化平台,提高城乡客运信息化水平,推动城乡客运信息化应用。
加强城乡客运运营管理,要健全城乡客运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城乡客运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城乡客运管理效能。
提高城乡客运服务质量,要完善城乡客运服务保障机制,提升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提高城乡客运服务水平。
加强城乡客运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城乡客运服务监管机制,增强城乡客运服务监管力度,提高城乡客运服务监管效果。
加强城乡客运人才培养,要加强城乡客运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优化城乡客运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城乡客运人才培养水平。
推动城乡客运科技创新,要加强城乡客运科技创新合作,深化城乡客运科技创新研究,提高城乡客运科技创新水平。
加强城乡客运文化建设,要加强城乡客运文化传承,推动城乡客运文化创新,提高城乡客运文化传承水平。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创新发展,要加强城乡客运资源整合,优化城乡客运资源配置,提高城乡客运资源利用效率。
推动城乡客运品牌建设,要打造城乡客运品牌,提升城乡客运品牌形象,增强城乡客运品牌影响力。
加强城乡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深化城乡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城乡客运供给结构,提高城乡客运供给效能。
要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目标,要加强城乡客运政策法规落实,健全城乡客运政策法规体系,提升城乡客运政策法规实施力度,增强城乡客运政策法规效果。
加强城乡客运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城乡客运市场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城乡客运市场监测分析精准度,推动城乡客运市场监测分析深度发展。
促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要加强城乡客运统筹规划,优化城乡客运结构布局,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客运有机衔接,实现城乡客运协同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浙政办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二00一年八月八日)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切实改善道路运输行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以及交通部交公路发〔2000〕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根据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运输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车改方案
浙江省车改方案1.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浙江省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减少交通污染、提高交通效率,浙江省政府决定实施车改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车改方案的目标、具体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2. 背景浙江省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发展地区之一,人口密度较高,交通压力较大。
传统的机动车交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等问题。
因此,浙江省政府决定进行车改,旨在建设智慧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改善交通状况。
3. 目标浙江省车改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降低交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
为实现这些目标,浙江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4. 具体措施4.1 增加公共交通投入为了减少私家车出行,浙江省将增加公共交通的投入。
计划新建或改造一批公交站点,优化公交线路布局,提升公交服务水平。
同时,还将推广无现金支付方式,方便乘客出行。
4.2 建设智慧交通系统浙江省计划建设智慧交通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交通信号控制和交通信息管理的智能化。
这将有助于优化交通信号,减少交通拥堵,并提升交通管理效率。
4.3 推广绿色出行方式为鼓励居民使用绿色出行方式,浙江省将推广非机动车、共享单车以及电动车等低碳出行方式。
此外,还将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的建设,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骑行和步行环境。
4.4 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为保证车改方案的有效实施,浙江省将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
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酒驾、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同时,还将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营。
5. 预期效果实施浙江省车改方案后,预计将带来以下效果:•交通拥堵缓解:通过增加公共交通投入、建设智慧交通系统等措施,预计能够有效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情况,提高交通效率。
•环境改善: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的使用,可以降低交通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浙运〔2015〕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浙运〔2015〕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新增(一)根据《意见》精神,今后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
(二)各市根据市场需求,分期拟定客运班线新增建议计划(表格见附件1),在浙江运政网和本地运政等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其中市际客运班线新增建议计划在公示前需书面征求相关市局意见),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如有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由相关市局负责核查、协调。
(三)各市根据征询意见及公示情况,编制客运班线新增建议计划,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四)省局编制全省客运班线拟新增计划,其中省际客运班线拟新增计划向相关省(市)发函征求意见。
(五)省局根据相关省(市)复函意见,研究确定客运班线新增计划,并在浙江运政网站上公告,适时组织招标。
二、关于省际、市际包车运力新增(一)各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科学制订全市年度包车运力新增建议计划并上报省局,省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包车运力新增计划并下达各市。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报全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报全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浙交〔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申报全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浙交〔2015〕5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见附件2)精神,省厅将于3月底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改革主要任务,重点围绕《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任务参照表》(见附件3),确定本地区要实施的具体改革试点项目,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项目申请方案,填写《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
各市改革试点项目申请方案要明确试点区域和责任单位以及试点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具体工作步骤、预期效果等内容,方案要突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二、改革试点项目尽可能早出成果,力争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016年12月底。
三、改革试点项目采取申报和指定相结合方式确定。
各地改革试点申请方案由厅改革办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平衡,经厅改革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确定试点区域、试点项目和责任单位。
四、省厅将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为试点单位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五、各市将改革试点申报方案及申请表书面稿(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稿于2015年3月15日前提交到厅改革办(联系人:王伟、单伟斌、胡安、李凯,联系电话:87809206、87815590)。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略)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略)3.《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任务参照表》(略)4.《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表》(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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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现就深化我省道路客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改革方向和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用市场方法解决市场问题的原则,理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定位。
通过简政放权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
以全省客运联网服务系统市场化为契机,构建覆盖全省所有道路客运站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与高铁、民航和城市公交等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向多元化(物联网)服务方向拓展,逐步形成商务旅行、休闲旅游、小件物流和配套服务有机结合的完善服务体系。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客运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的挂钩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健全行业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改革途经和方式(一)创新推动发展。
将现有的全省联网售票系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推向市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以互联网技术通过创新电子商务模式把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和等级客运站联通形成线上线下两张网,实现全省道路客运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延伸至长三角的等周边地区。
利用这线上线下虚拟与实体两张网络的有机集合体,在市场的推动下不断创新拓展,使得传统客运服务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简政激活市场。
对现有道路客运审批制度进行改革,除保留班车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外,其余审批事项逐步简化、下放直至取消。
把简政与联网结合起来有序推进,一方面通过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让市场通过联网体系约束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安全保障到位。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责任的安全保障机制,将安全三项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落实程度与审批挂钩,重点突出如何发挥企业对客运过程安全管理的内在动力和有效性。
(四)监管有效不越位。
建立企业和司机等主要从业者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重点突出安全保障并且便于操作,一方面通过在经营权的获取、退出以及经营权到期续营等方面设置专门条件,将安全和服务等要求挂钩,促进客运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权责,避免越位和错位。
三、改革的具体内容(一)坚持市场化运作,构建道路客运联网联程服务体系1.构建全省统一的联网售票系统。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厅运字〔2014〕81号)精神,加速构建全省统一的、涵盖各种售票方式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系统,进一步方便百姓购票、出行。
2.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
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驱动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全省统一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系统服务第三方提供商,实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独立运作、经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整合各种售票渠道和售票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加便利的购票服务。
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引导与监督,以政策引导来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客运联网售票公共服务功能的实现。
3.坚持线上、线下融合。
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和支持客运企业组建联盟,通过与联网售票服务第三方提供商组成利益共同体,构筑“线上线下”两大平台,即由客运枢纽节点构成的客运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的联网售票服务平台,将线上线下两张网有机结合起来。
4.实现联网、联程服务。
在全省统一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系统基础上,创新运输组织模式,建立联网、联程服务体系,实现班线成网、客票联网、换乘便捷、一票到底。
先实现全省联网联程服务,再逐步与长三角等周边地区实现区域互联。
(二)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放松客运站管制一是试点取消省际过境客运班车和市际班车沿途进站许可。
外省开行的以我省为讫点或途经我省的客运班线,需在我省境内变更终到地辖区内站点或增加停靠站点的,经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同意后,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向客运站经营者提出申请。
市际班车变更或增加停靠站点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向客运站经营者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者将受理事项在车站公示5日后,与班线客运经营者签署《进站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班线客运经营者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进站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材料向属地运管部门备案。
班车售票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联网售票系统。
二是放宽客运班车下客点管制。
客运车辆进入班次终点城镇后,可在班线沿途合适的不超过2个固定站点停车下客(严禁上客)。
但需经当地交警、运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告知乘客。
三是试点规范简易站经营许可。
明确简易站的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在大型市场、空港、铁路站周边等旅客聚集地设立简易客运站,允许班车进站经营,但必须纳入全省联网售票体系。
四是客运站级别核定职能转移至道路运输协会。
第一步,一、二级客运站由省道路运输协会核定,三级客运站由市道路运输协会核定,四、五级客运站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协会核定。
第二步,改变现有客运站等级评定方法,打破一次定级终生受用的格局,增加服务功能并实行动态监管制,一旦服务水平下降时,其等级随之下降,收费标准也相应下调。
五是配合物价管理部门逐步取消对车站站务收费的管制。
客运站站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与客运站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挂钩。
2.下放省、市、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一是简化、下放毗邻省客运班线管理程序。
建立华东地区道路客运合作发展联席委员会制度,签订《华东六省一市省际道路客运合作发展协议书》,简化省际班线客运行政许可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下放毗邻省毗邻县(市、区)公交化运营等班线许可权限至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二是下放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是下放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取消、简化一批行政审批、行业管理事项一是取消车辆新增或更新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取消审批后制定车辆新增、更新基本要求,客运经营者新增、更新或更换客运的车辆必须满足上述要求,然后需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取消省内班车班次增减的审批。
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在投放营运客车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客运班车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是取消客运车辆暂停及恢复营运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客运包车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恢复经营的,应当事先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是取消《客运班车(包车)经营许可证明》年度换发工作。
改为按照班车经营期限与标志牌和与车辆更新更换时一并换发。
五是简化临时标志牌管理程序。
需开行加班车或接驳、顶班的,由客运站经营者向驻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驻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临时标志牌由车站网上打印。
(三)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城乡客运一体发展水平一是坚持一条主线。
以市场化为主线,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梯度推进的原则,保障基本出行,促进城乡融合,确保安全运行,引导绿色发展,实现持续发展。
二是把握好两个趋势。
即平原发达地区构建区域公交客运体系。
该区域城乡道路客运的发展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提高居民的客运出行品质,提高客运吸引力,引导安全、绿色交通为主要目标,加上政府的合理干预,进一步制定并规范城乡道路客运的服务标准,建立营运与票价、补贴、监管、考核等政策相协调的行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山区欠发达地区构建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
该类地区的城乡道路客运发展应该以保障居民基本的安全出行,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为此政府除了提供维持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还应该适当放松行业管制,发挥市场机制,发展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加以补充,如:康庄小巴、电话叫车系统等。
三是建立完善五个机制。
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公共财政投入城乡客运的长效机制、与补助政策挂钩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多元化监督评价机制等五大机制。
四是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出行调查制度。
制定以市、县为调查基本单元的居民出行定期调查制度,颁布《浙江省城乡居民出行需求调查手册》。
调查结果和数据全部向社会公开,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通过科学研究和分析,为全省道路客运发展出谋划策,同时为管理部门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合理调控城乡道路客运资源等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不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际长短班线客运的有效融合,引导低碳绿色出行,推动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旅游客运管理,优化客运组织模式一是发挥客运站的旅游集散功能。
逐步将等级客运站建设为区域性的旅游集散中心,拓展客运站的旅游服务功能,旅游包车,并提供宾馆、汽车租赁、餐饮等延伸服务。
二是鼓励发展特色旅游服务。
采取“运游结合”模式,发展新兴特色的旅游客运专线。
推进运政信息系统包车数据向社会化旅游客运服务平台开放共享,社会化平台可以通过数据接口的方式,实现包车主要数据的查询、比对。
同时包车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企业的部分功能延伸至社会化平台。
三是融合包车和班车管理。
允许同时具有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经营资格的企业,拥有客车同时具有班车和包车经营资格(即一车两牌),但须具备安全管理条件。
四是建立准入门槛,放开数量管制。
旅游包车经营实行公司制,公司必须具备安全管理能力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资格;强化安全管理能力包括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动态监管平台(自有或租用)和必要停车与办公场所等;设立包车驾驶员准入资格制,凡持有大客驾照在客运企业从事驾驶工作满3年且无违法违规者具备包车驾驶员资格,可由所在企业向市级运管部门申请资格许可;包车客运企业向运管部门申请车辆时,遵循一车一人绑定的原则,即一个具有包车驾驶资格的司机对应一辆客车,申请数量不限;当司机离开公司时,其对应客车的包车经营权必须交还运管部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公司。
五是规范包车标志牌(标贴)管理。
省际包车实行网上预约、签订合同、发放标志牌;省内包车由企业按运次自行网上打印标贴,方便企业运输量统计和车辆动态监管。
(五)放松客运班线价格管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配合物价部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从政府定价为主逐步转向市场调节价(农村客运除外)。
一是竞争充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