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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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三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把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工程。
第四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条款。
第五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是对全干线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所有参建方。
第二章参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职责
中线建管局是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质量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
(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第十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核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中线建管局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中线建管局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程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中线建管局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