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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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04•【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中石化内控全套资料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

中石化内控全套资料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

中石化内控全套资料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
1、油品零售管理业务流程的步骤:
(1)收集油品客户需求的信息、客户需求的品种、油品品牌、油品
规格、油品储存地点;
(2)依据收集的油品客户需求信息并结合石油零售后台系统订单及ORACLE数据库信息,完成油品客户需求的报价;
(3)得到客户确认后,进行油品调配、品质检验,完成油品的采购
及入库;
(4)将报价信息录入油品零售系统中,包括油品品牌、规格、单价、数量等;
(5)客户确认油品订货后,把油品订单审核,完成订单确认放行;
(6)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完成订单发货,并对发货油品的品质进行
抽查;
(7)对客户油品仓库即时库存信息进行收集和维护。

2、油品零售管理业务流程的主要控制点:
(1)制定油品零售管理工作法规,完善管理工作制度;
(2)制定完善的油品客户需求信息采集流程,并通过系统化管理,
实现信息自动记录上报;
(3)确定油品客户需求报价流程,要求必须通过报价确认,接单前
进行报价;。

成品油直销与分销业务流程(doc 10页)

成品油直销与分销业务流程(doc 10页)

4.7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 经营目标1.1 获取最佳利润。

1.2 提高客户满意度,扩大市场份额。

1.3 保证资产安全,降低货款回笼风险。

2 财务目标2.1 核算规范,确保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3.1 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1 经营风险1.1 随意降价导致收入减少。

1.2 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坏账或货款不能及时回笼。

1.3 擅自提价导致市场份额丧失。

1.4 客户不满意导致市场份额下降。

1.5 营销监控不力导致效益流失。

1.6 油品出库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资产损失。

1.7 未经审核,变更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的风险。

2 财务风险2.1 销售收入不能准确、真实和完整记录。

2.2 多记或少记应收账款。

2.3 货款回笼误入账户。

3 合规风险3.1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导致商业纠纷和受到处罚。

3.2 销售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 市场细分1.1 各级分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区域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当地市场的消费规模、客户分布和竞争状况。

根据竞争态势和消费特点,细分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和营销措施。

依据不同的区域和销售对象设立直销经理/分销经理,负责开拓和维护区域内成品油的直销/分销业务。

2 确定销售目标2.1 各级分公司营销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月度销售计划,结合市场规模、前期客户购油情况以及后期资源、价格走势分析,制定月度销售计划,报同级分公司分管副经理批准后,分解落实并下达到各直销/分销经理。

3 销售及客户管理3.1 直销/分销经理应走访客户,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根据需要填写区域市场客户档案更新表,报部门负责人。

商业客户中心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维护,及时对区域市场客户档案进行调整、充实和更新,至少每季编写市场消费、竞争分析报告,报分管副经理。

成品油经销业务流程介绍

成品油经销业务流程介绍

成品油经销业务流程介绍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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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

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

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4.6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 经营目标1.1 获得最佳零售利润。

1.2 扩大市场份额。

1.3 保证资产安全,降低货款回笼风险。

1.4 保证现金安全及时上缴。

2 财务目标2.1 核算规范,保证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性目标3.1 油品价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 油品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 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 经营性证照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业务风险1 经营风险1.1 付油设备突发故障,使销售过程无法确认,导致收入损失。

1.2 付油数量不足、服务不规范,导致信誉丧失。

1.3 安全事故,导致停业。

1.4 不恰当的压价销售,导致毛利损失。

1.5 收款与付油量不符,导致收入损失。

1.6 对赊销客户的信用等级评估失真、赊销估算协议条款不完备或履行协议不当,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笼或损失。

1.7 货款失盗,导致现金资产的流失。

1.8 库存商品不足、品种不全造成脱销,导致市场份额丧失。

1.9 保管不善,导致商品超耗或变质。

1.10 加油站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客户账户信息失真,影响股份公司声誉。

1.11 加油站其他附属设施出租不规范,导致其它收入流失。

2 财务风险2.1 虚增或截留收入。

2.2 多记或少记应收账款。

2.3 销售收入计算错误。

3 合规风险3.1 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或法规,受到处罚。

3.2 计量不准确或计量器具检定过期,受到处罚。

3.3 油品质量不合格,受到处罚。

3.4 经营性证照不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导致停业或被处罚。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 持证上岗1.1 加油站站长和计量员要持证上岗,资格证由省(市)分公司颁发。

2 需求计划2.1 加油站计量人员(站长) 将库存和出库情况上报二次物流中心(配送中心)。

成品油零售管理关键控制程序

成品油零售管理关键控制程序

发行版本:A成品油零售管理控制程序修改次数:0文件编号:QG/XNXS 192—20051 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加油站零售管理相关的内容与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加油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油炼销字〔2002〕2号《加油站管理规范》3职责3.1 公司加油站管理处是成品油零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零售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3.2 所属单位零售管理部门和加油站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管理。

3.3 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和零售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情况(销售量、销售价格、货款回笼、资金安全等)进行审核、统计和监督。

4 风险4.1 加油站现金销售4.1.1 销售油品发出的数量不准确。

中国石油西南销售分公司2005—05—20发布2005—05—25实施4.1.2 交接记录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4.1.3 交接记录未经双方确认。

4.1.4 未对销货日报表进行审核。

4.1.5 计量不准确。

4.2 加油站卡户销售4.2.1 销售油品发出的数量不准确。

4.2.2 未对销货日报表进行审核。

4.2.3 计量不准确。

4.2.4 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

4.3 油票销售4.3.1 油票未得到妥善保管。

4.3.2 加油站油票回笼未按规定程序处理。

4.3.3 未对油票进行定期、不定期盘点。

4.3.4 油票销毁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5 控制内容及要求(控制)5.1 加油站现金销售5.1.1销售信息管理所属单位财务部门、零售管理部门、加油站每月核对零售进销存数据。

所属单位财务部门、零售管理部门月末对加油站存货盘点情况进行审核。

5.1.2 所属单位加油站加油员如实在交接班记录中记录当班的每台加油机分品种的起止数。

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

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

4.7 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 经营目标1.1 获取最佳利润。

1.2 提高客户满意度,扩大市场份额。

1.3 保证资产安全,降低货款回笼风险。

2 财务目标2.1核算规范,确保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3.1 二、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业务风险1 经营风险1.1 随意降价导致收入减少。

1.2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坏账或货款不能及时回笼。

1.3 擅自提价导致市场份额丧失。

1.4 客户不满意导致市场份额下降。

1.5 营销监控不力导致效益流失。

1.6 油品出库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资产损失。

1.7 未经审核,变更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的风险。

2 财务风险2.1 销售收入不能准确、真实和完整记录。

2.2 多记或少记应收账款。

2.3 货款回笼误入账户。

3 合规风险3.1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导致商业纠纷和受到处罚。

3.2 销售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 市场细分1.1 各级分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区域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当地市场的消费规模、客户分布和竞争状况。

根据竞争态势和消费特点,细分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和营销措施。

依据不同的区域和销售对象设立直销经理/ 分销经理,负责开拓和维护区域内成品油的直销/ 分销业务。

2 确定销售目标2.1 各级分公司营销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月度销售计划,结合市场规模、前期客户购油情况以及后期资源、价格走势分析,制定月度销售计划,报同级分公司分管副经理批准后,分解落实并下达到各直销/分销经理。

3 销售及客户管理3.1 直销/ 分销经理应走访客户,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根据需要填写区域市场客户档案更新表,报部门负责人。

商业客户中心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维护,及时对区域市场客户档案进行调整、充实和更新,至少每季编写市场消费、竞争分析报告,报分管副经理。

青岛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办理事项办事流程

青岛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办理事项办事流程

青岛市商务局成品油零售办理事项办事流程一、加油站(点)新建、迁建规划确认意见书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如下:(一)提报材料1、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的申请文件;2、企业申请书。

内容包括企业性质、企业基本情况,新建/迁建原因、内容、时间、资金及来源;加油站(点)的具体地址、所处公路的等级及距周边加油站(点)的距离。

3、填写完整的《加油站(点)新建/迁建规划确认申请表》;4、取得商服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城镇)合法手续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有关规范文件;5、加油站建设可行性报告;6、迁建加油站还应上交原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7、企业提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1、申请企业报区(市)主管部门审核;2、区(市)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青岛市商务局;3、青岛市商务局经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审核同意后,出具《青岛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意见书》。

二、加油站(点)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意见书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如下:(一)提报材料1、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的申请文件;2、企业申请书。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扩建原因、内容、时间、资金及来源;加油站(点)的具体地址、所处公路的等级及距周边加油站(点)的距离。

3、填写完整的《加油站(点)改建/扩建规划确认申请表》;4、停歇业批准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5、加油站改扩建可行性报告;6、企业提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办理流程1、申请企业报区(市)主管部门审核;2、区(市)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青岛市商务局;3、青岛市商务局经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审核同意后,出具《青岛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意见书》。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如下:(一)提报材料1、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的申请文件;2、企业申请书。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拟歇业的时间;3、填写完整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5、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董会决议;6、企业提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遵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州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州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

第二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

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且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次年不予审核。

新建加油站申报材料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两次报送,州商务合作局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甘孜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州政府所在地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4.7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

4.7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

4.7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4.7成品油直销及分销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 经营目标1.1 获取最佳利润。

1.2 提高客户满意度,扩大市场份额。

1.3 保证资产安全,降低货款回笼风险。

2 财务目标2.1 核算规范,确保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3.1 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1 经营风险1.1 随意降价导致收入减少。

1.2 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坏账或货款不能及时回笼。

1.3 擅自提价导致市场份额丧失。

1.4 客户不满意导致市场份额下降。

1.5 营销监控不力导致效益流失。

1.6 油品出库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导致资产损失。

1.7 未经审核,变更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的风险。

2 财务风险2.1 销售收入不能准确、真实和完整记录。

2.2 多记或少记应收账款。

2.3 货款回笼误入账户。

3 合规风险3.1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导致商业纠纷和受到处罚。

3.2 销售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 市场细分1.1 各级分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区域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当地市场的消费规模、客户分布和竞争状况。

根据竞争态势和消费特点,细分目标市场,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和营销措施。

依据不同的区域和销售对象设立直销经理/分销经理,负责开拓和维护区域内成品油的直销/分销业务。

2 确定销售目标2.1 各级分公司营销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月度销售计划,结合市场规模、前期客户购油情况以及后期资源、价格走势分析,制定月度销售计划,报同级分公司分管副经理批准后,分解落实并下达到各直销/分销经理。

3 销售及客户管理3.1 直销/分销经理应走访客户,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根据需要填写区域市场客户档案更新表,报部门负责人。

商业客户中心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维护,及时对区域市场客户档案进行调整、充实和更新,至少每季编写市场消费、竞争分析报告,报分管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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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管理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经营目标(1)获得最佳零售利润。

(2)扩大市场份额(3)保证资产安全,降低贷款回笼风险。

(4)保证现金安全及时上缴2.财务目标(1)核算规范,保证销售收入及应收帐款的真实、准确完整。

3.合规性目标(1)油品价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油品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性证照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业务风险1.经营风险(1)付油设备突发故障,使销售过程无法确认,导致收入损失。

(2)付油数量不中、服务不规范,导致信誉丧失。

(3)安全事故,导致停业。

(4)不恰当的压价销售,导致毛利损失。

(5)收款与付油量不符,导致收入损失。

(6)对赊销客户的信用等级评估失真、赊销估算协议条款不完备或履行协议不当,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笼或损失。

(7)货款失盗,导致现金资产的流失。

(8)库存商品不足、品种不全造成脱销,导致市场份额丧失。

(9)保管不善,导致商品超耗或变质。

(10)加油站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客户帐户信息失真,影响股份公司声誉。

(11)加油站期货附属设施出租不规范,导致其它收入流失。

2.财务风险(1)虚增或截留收入。

(2)多记或少记收账款。

(3)销售收入计算错误。

3.合规风险(1)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或法规,受到处罚。

(2)计量不准确或计量器具检定过期,受到处罚。

(3)油品质量不合格,受到处罚。

(4)经营性证照不符合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导致停业或被处罚。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持证上岗(1)加油站各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

站长资格证由油品销售事业部颁发,计量员证由省(市)分公司及以上单位颁发,记帐员、收银员、加油员等上岗证由地市公司及以上单位颁发。

记帐员、收银员、加油员等上岗证由市分公司颁发。

2.需求计划(1)加油站计量人员(站长)将库存和出库情况上报,由加管中心统一组织资源配送。

(2)对独立核算(或联管、参股)加油站实行商品进货结算制;对非独立核算加油站进货实行商品内部移库制。

(3)实行承包经营的加油站,比照独立核算加油站实行商品进货结算制,即综合营业室收到货款后,在配送管理子系统开具“提货单”,客户持“提货单”到分销库办理验票、提货手续。

每日末由综合营业室汇总“提货单”编制“营业日报表”,汇同“提货单”及交款凭据交财务核算部、物流配送部作为登统目依据。

3.接卸入库及日常库存管理(1)接卸。

接卸工作由承运驾驶人同和计量人员共同负责,按照《卸油程序检查表》流程完成卸油作业。

计量人员按照罐车实际计量数填制《加油站进油核对单》,由承运驾驶人员和计量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接卸。

运输损耗在定额范围内互不找补,定额损耗由加油站承担;出现超定额损耗由承运驾驶人员签字确认实际数量,由承运单位承担超耗损失。

(2)运油司机负责监督油库发油升数、液面高度等,履行移库交接计量、接卸、签字手续。

随车携带《油罐汽车容积表》、《商品内部移库单》,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到指定站点,将“移库单”第三联(加油站)、第六联(随货同行联)随车到配送站,作为加油站验收油品的原始依据。

运油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密切配合加油站的检查、计量、验收、接卸工作,必须配合加油站卸净罐车底部余油。

进货验收时,稳油10-15分钟后,计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查对油罐车容积表,双方确认进货数量和原发数量之间的误差,做好原因分析和记录,以便查对。

(3)油品接卸以罐车实际计量升数为验收标准,油罐的实际进油升数作为辅助参考数据,以供分析油品损溢时使用。

(4)数量管理。

加油站站长和主量人员是加油站数量管理责任人;记帐人员、计量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年销售量较小、员工人数较少的小站经地市公司经理批准后除外)。

(5)公司加油站所经营的油品,实行商品内部移库制,以“升”为计量单位,即:以“升”进货,以“升”记帐,以“升”做营业日报,月末以“升”考核加油站的经营状况,站内记帐、核算不允许以质量为单位。

每日上报的报表中“升”新“公斤”的工作,由财务、业务部门负责完成。

(6)分销库的流量仪表发出的体积(V1)与油罐车测得的实际装入罐内的体积(V2)相比较,其差量应不超过发货体积的0.3%,以分销库仪表发油体积(V1)作为结算依据。

差量超过0.3%时,分销库和提货方(或运输方)共同测量确认,确实超差,由分销库补量。

(7)配送到加油站的油品实行保量运输,油品运输损耗在规定幅度内由零售经营部门承担,超过规定的损耗由承运方承担。

同时保证运输途中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公路运输50公里以内实行零损耗,50公里以上每增加50公里提高0.01%。

实际损耗量的计算以分销库装车量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8)加油站实行定额损耗控制管理。

加油站所发生的经营溢余和损耗,按照相关的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后,按规定核发销。

定额内损耗每月核算一次,超定额损耗由站长负担40%,计量员负担60%,汽油定额损耗为3‰,柴油定额损耗为0.9‰。

加油站经营油品的溢余,收回市分公司,加油站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将经营溢余油品留置于加油站擅自处理。

(9)加油站校验每月至少一次,要经站长同意,两人以上进行(其中有一名为计量员),并做好记录,当误差超过正常范围时,上报主管部门,通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试,使加出量在正常误差范围内,计量鉴定合格,并有合格证。

(10)公司每月要抽查一个片区所属加油站的经营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加油站连续两个季度发生经营损耗,公司则要派志人入站蹲点,帮助加油站查找,分析原因,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片区mε或mε助理,每周对所属加油站的经营情况、账务处理巡查一次;每月底对所属加油站进行盘点,按月考核油品的损耗和溢余,按规定对经营油品的损耗和溢余进行处理。

(12)质量管理。

加油站站长是本站油品质量责任人,加油站计量人员是兼职质量管理员。

汽、柴油的运输必须专车专用。

接卸操作过程中,确保接卸品种和度加存品种相一致,杜绝混油事故发生。

储油罐每隔三年清洗一次,。

储存、运输、接卸过程中应盖严罐(舱)口、计量孔,做好透气孔的防护,防止水杂侵入油中。

发现罐(舱)底有水杂、超过5厘米及时清除(乙醇汽油不得含水),防止水杂随油发出。

(13)加油站不得代销代储,不得调合油品。

(14)严格监控运油车的清洁度,确保油品不受污染。

汽油、柴油的运输要专车专用,并标有汽油车、柴油车字样,车辆与运油品种不符的,加油站拒卸(暂时分不开的认真进洗车,制定洗车制度)。

4.公司加油站接到调价通知后,要严格、及时执行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当日油价。

5.加油与销售(1)加油站实行加油人员定机(表)负责制。

加油人员根据顾客加油凭证的品种、规格、数量付油。

加油站配送业务:由加油机付油,除增加送货服务外,其他操作流程同上。

(2)加油站每班营业终了,加油人员将负责的加油机(流量表)泵码数与收回的各种付油凭证(包括检视泵罐数、修机走空数)核对一致后,填制《加油站交接班表》,由交接双方当值班长签字认可,记账人员(会计、收款人员分离设置的由双方签字)签字监交。

如交接时发生短缺,由当班责任加油人员承担。

6.结算与收款(1)现金付款后:加油站统一配备投币式保险柜,保险柜固定安装,并张贴提示牌。

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开保管。

加油站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

客户加油后,加油人中根据加油量收取销售款,及时将销售款投入投币式保险柜。

每日交接班时现金收入数与《加油站交接班表》现金付油数相等。

当地没有银行的网点以及偏远的加油站点,每三天必须将销售款解缴指定银行账户或上交上级分公司收款部门,并由收款人签收;其他加油站销售款必须当日解缴指定银行账户或上交上级分公司收款部门,并由收款人签收。

未交款之前,须存入投币式保险柜中由收银员负责保管,站长监管。

财务人员定期到加油站监控资金上缴情况,核对《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及交款凭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2)财务核算部要派会计应至少每周到加油站核对日报表和缴款凭证,并记录监控结果。

(3)预收货款售油:客户在加油站上级公司指定地点交纳预付款后,办理相应加油凭证。

加油人员接到有效加油凭证后付油。

预收货款售油收款与现金付款售油收款要求相同。

(4)合同销售:公司加油站在销售油品过程中确需合同销售的,必须与用油单位签订《机动车用油购销协议》和《油款偿付保证书》,并认真执行《公司定点加油管理办法(试行)》。

该协议和保证书统一由其主管的片区mε为第二负责人。

(5)公司应设立定点加油用户档案(包括基础资料和《机动车用油购销协议》),同时要使用统一的加油站《油款赊欠凭证》和《催收油款通知单》,定期对加油站定点用油单位协议的签定及货款回笼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定点单位管理部门应出具委托加油书,指定加油站名称,罗列需加油的车牌号,并附带加油凭证样张(委托书和样张必须加盖公章,样张应有两套,一套交片区与委托书一起备案,一套交加油站供加油时核对)。

加油时,驾驶员应出具已在本公司备案的真实的加油凭证(一式两联),凭证上除样张所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加油品种及数量,并预留填写价格的正规空白,加油员应认真核对凭证和车号后再加油,加油完毕后,双方应共同确认实际加油数量、品种、价格,并签字,以便双方管理或结账。

(7)开展定点单位加油滚动结算业务时,其结款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将按省公司清欠办和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协议签定的对方必须是资信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大中型企业。

7.销售日结(1)记账人员以《加油站交接班表》为依据,结合《加油站进油核对单》和计量员检尺的同期油罐库存数,填制《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由加油站站长签字确认。

记账人员凭此登记《加油站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加油站油品分罐保管登记账》。

(2)城区及有条件的非城区加油站当日报送《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加油站点,除当日电千营业情况外,每周至少报送一次《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

8.财务记账(1)独立核算加油站,必须按照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核算体系;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由上级分公司统一核算。

(2)公司的财务人员稞加油站上交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加油站付油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确认应收款明细,上述报表和凭证按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加油站点,经地市分公司管理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凭证需经不相容岗位稽核。

(3)财务核算部核算人员需进行进账单与日报表配比合理性的审核,对每日进账单、加油站销售日报表及加油站付油业务日报表复核无误后,及时进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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