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产品商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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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产品商标管理暂行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搞好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益,维护商标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开展商标业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为公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合法依据和法律监督。

2 商标管理的部门、职责范围

2.1 商标业务管理工作属非诉讼法律业务,由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归属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并接受上级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该工作是企业经济法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2.2 商标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2.2.1 负责将公司决定的商标,办理注册和续展注册等手续。

2.2.2 负责制订注册商标方案督促实施。

2.2.3 负责注册商标标识的验收和残次标识的处理,负责公司内部标识的签发等各项工作。

2.2.4 负责对各种涉及到商标的宣传资料、广告的审查。

2.2.5 负责建立商标档案,经办资料按时归档。

2.2.6 负责定期提出商标管理工作报告(初稿),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3 商标图案及作用范围

3.1 公司拥有""、""、""、""、"威孚"等六种82件注册商标。其中""、""、"威孚"商标限于喷油嘴偶件、柱塞偶件、出油阀偶件(以下简称三对偶件)和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产品等成为商品的产品。国家核准注册日期: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有效期十年,十年期满续经注册后有效。

3.2. 商标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公司名称合用。

3.3 使用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合用图案图示尺寸为标准(按公司设计规定图案)可放大缩小,不得任意更改或走样。

3.4 对三对偶件和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外的其它产品均不得使用(包括与公司名称合用图案)。如需使用商标,须另行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5 经注册的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等商品出产时,均须使用

商标,若连续三年不使使用者,即自行撤销注册,不受商标法保护。

3.6 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商标,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使用。

3.7 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等合格产品,未用商标,不准包装、入库和出厂。

4 商标实施和商标台帐

4.1 公司的商标标识由产品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负责联合设计,由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后定稿。商标标识的标准化、图纸、技术文件等工作,由标准化部门负责制订。

4.2 注册商标标识的制版及制版后的验收工作,须有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审签,并由销售部门派员负责办理。

4.3 注册商标标识、产品样本以及包装箱商标必须在定点印刷单位印制。凡印“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必须交验有关证明。如开辟印刷新点,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注册商标印制”的有关规定,由销售部门、采供部门与法律事务归管部门会审后定点。

4.4 各种商标标识印制后进公司必须严格验收。对改变了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模糊的等不合格标识,必须在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和销售部门、采供部门两名负责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填写验收台帐。现场人员对验收记录进行审查并签字。

4.5 严格控制商标标识的发放和使用。标识严禁外流,标识和印有商标的包装箱的领用和消耗,应建立耗用台帐。公司下属企业生产的三对偶件、喷油泵总成、喷油器总成,产品需经公司复检合格后,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采供部门根据商品实发数,负责发放对应的标识(包装)由下属企业装订。

4.6 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部门(分厂)必须认真使用,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台帐。

4.7 公司注册商标的宣传广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创优获奖,应建立台帐。

5 商标档案

5.1 商标档案统一由公司档案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5.1.1 凡反映商标工作基本历史面貌,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图案,应永久保存。

5.1.2 商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文字材料、商标图样以及缩微型、声像型、机读型文件材料。

5.2 商标档案的内容

5.2.1 申请商标注册的文字材料、商标图案设计理由、设计人员和标准图样。

5.2.2 核准注册的《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

5.5.3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和注销的文件材料。

5.2.4 注册商标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证据、历次使用的商标标识、装潢、广告、包装和宣传材料的实样或影印件、印刷商标的经费记录。

5.2.5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的国际注册资料。

5.2.6 商标纠纷、违章和侵犯专用权的材料。

5.2.7 其它有关商标管理的文件材料。

5.3 商标档案中《商标注册证》的使用。

5.3.1 《商标注册证》是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复印《商标注册证》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5.3.2 《商标注册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自行转借或转让,不得自行复印,严禁伪造。

5.3.3 办理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时,须附交《商标注册证》。

5.3.4 因公需用商标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出借归还的登记手续。

5.3.5 公司《商标注册证》一般只出借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或毁损,要及时报告法律事务归管部门,申请补发。其责任者必须赔偿《商标注册证》补证费和印花税费。

5.4 公司保证商标申报、印制使用和报告的经费。其经费应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由法律事务归管部门编制经费计划,经公司审核后执行。商标标识的印制批量,每次不得超过二年的需用量,一般也不应少于半年的需用量。

5.5 商标纠纷及案件的处理归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有关部门如:产品开发部门、采供部门、销售部门、人武保卫部门等,应积极派员配合搞好该项工作。进行诉讼程序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事务。

5.6 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每半年向公司报告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随时报告商标管理工作,上报的材料须经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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