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42、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甲方::乙方:签署日期: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一、合同双方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见附件2: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三、交易要素保理池*最元高额度按照每笔保理*款发放当日中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期的第20日以甲方届时出具的支付方式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保理*款回单》为准 %公开型口隐蔽型口无追索口有追索口二、转让标的保理利息保理类型个月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保理额度期限,若保理首次放款日保理*额度与合同签署不一致的,以首次放款日为准期限四、担保1、 2、五、相关账户及其他收款人:转让价款开户银行:接收账户账号:手续费转让价款的 % 转让价款的 %保证金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放款时收取方式一次性收取收取方式51乙方指定的用于收取保理*款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开户行:开户账号:2保理*款用途:乙方经营周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保理*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保理*款用于购买*、其他证券投资及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如乙方违规使用,甲方有权随时收回保理*款,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造成的对乙方的损失3保理*款利息:甲方自支付保理*款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保理*款利息,保理*款利息计至保理*款到期日如发生乙方提前偿付保理*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的情形,则计至全部款项实际足额偿付之日甲方、乙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最低计息期为3个月,如果发放保理*款之日至足额偿付之其他约定日,不满3个月(90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款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4甲方收款账户如下: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6乙方指定邮箱:,作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一切通知的联系邮箱,如有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确认函附件1:《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买方清单》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3:《保理*款支用单》;附件附件4:《保理*回单》;附件5:《应收债权转让通知书》本合同的“要素部分”、“一般条款”及各种“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5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鉴于:1 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2 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3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4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国内保理池*: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本金金额保理*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1折扣方式保理*: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期限3保理*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4保理*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款上限5保理*余额:是指甲方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本金金5额之和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乙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5保理*额度余额:在循环保理*额度项下,是指保理*额度扣减保理*余额后的金额《交易合同》:是指乙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统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1买方:是指与乙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清单详见附表2乙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是指甲方受让的、乙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债权1应收账款池:指由甲方设置的,将乙方转让且经甲方审核的未到期的合格应收账款统一管理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池,池内应收账款应为乙方和乙方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同期限、不同金额,并随新的应收账款转让而增加,随应收账款到期而减少 2合格应收账款:指符合甲方相关条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可以提供保理*款的应收账款3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指应收账款池中未到期且未获偿付的应收账款总和,不含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过期被剔除的应收账款、超过买乙方关联限额的应收账款和经甲方审核不纳入池*的应收账款4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5应收账款转让日:就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甲方出《应收账款受让确认书》之日6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指甲方、乙方共同向债务人说明应收账款债权己经转让给甲方的书面通知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乙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时,甲方或乙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60天,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本金、支付利息回购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回购价款包括未偿还应收账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授信敞口:指在某一时点乙方未归还甲方保理*款的余额减去保证金所得之5差国内保理费用:国内保理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1 *费/保理利息:指甲方因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提供转让价款而在保理期间内向债务人收取的收购款资金价格2 保理业务手续费:即为甲方受理乙方的国内保理申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而应收取的保理服务相关费用3 逾期罚息:指债务人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己代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保理商,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甲方有权按每逾期一日以转让价款为基数向乙方计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应付未付款项完全付清时止4 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单据处理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计算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买方的追索权1 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如发生买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部分付款或无力支付,或甲方在收到买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保理商转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相当于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及逾期罚息、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资金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合同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2 对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作为权利人,在买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买方的追索权3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甲方行使一种追索权未获及时足额清偿的,可以同时行使另一种追索权保理商是否行使追索权以及如何行使追索权,并不影响甲方请求转让人回购等其他权利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转让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账款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一并转让给甲方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买方在交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第三条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受让乙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对于乙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甲方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第四条乙方清楚理解并同意: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受让乙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对于乙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甲方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1应收账款转让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池保理*业务申请书》及拟转让的交易债权的下述文件及资料:1) 拟转让的应收账账款清单及对应的《交易合同》;2) 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3) 证明应收账款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运证明、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等; 4) 乙方届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5) 乙方股东会或相关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其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及授权签署本合同的股东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的文件; 6) 甲方要求的其他凭证、文件等2乙方每次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甲方提交《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买方清单》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3 针对不同买方的预付款比例以本合同附件《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买方清单》所确定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该消单进行补充修订,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理解并同意,仅在乙方已按商务合同发货,并按甲方要求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乙方方可支用上述额度第五条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甲方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乙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乙方继续履行,与甲方无关第七条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办理以下事项:根据甲方要求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的登记变更手续;根据甲方的要求,按附件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甲方的要求,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第八条保理*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保理*余额未超过保理池*最高额度;申请的保理*本金金额不超过保理*额度余额;保理*申请在额度有效期内提出;5甲方已受让申请*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第三章保理*款的发放及回收第九条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需满足: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款比例≥授信敞口,否则甲方有权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保理*款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保理*最高额度为循环额度,乙方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第十条乙方清楚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保理*款支用申请,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对合格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如果甲方决定接受乙方的申请,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比例、利率及利息计收时间,在乙方提交的《保理*款支用单》上签署意见并签章予以确认后将支付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并向乙方出具《保理*款回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保理*款币种、金额、执行利率、保理*款到期日等相关信息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保理*款回单》为准,该回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转让价款的发放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凭已经转让给甲方、且甲方同意提供保理*款服务的应收账款在保理*款可支用额度内向甲方提出保理*款支用申请,并填写《保理*款支用单》提交甲方,申请支用保理*款发放先决条件1.交易合同各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持续; 2.《池保理*业务申请书》已经乙方签字公章确认后生效;3.乙方已将借款合同等交易凭证复印件等甲方所有要求的法律文件盖公章后交甲方收执;4.公开型保理,乙方已将由甲方发出并由买方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甲方收执,或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公正文书或律师函或寄送凭证交由甲方5.乙方须保证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乙方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乙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乙方关于所涉及交易真实性的交易凭证;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前述材料范围或数量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并以甲方要求为准转让价款发放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计息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收购款比例为以本合同要素部分约定为准如乙方对甲方有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甲方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第十二条应收账款的归还还款安排具体见本合同要素部分及后续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理*款回单》5乙方回购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国内保理回购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余额及相应逾期罚息及费用,或依法对乙方进行追索1) 买卖双方发生贸易争议,或乙方提供的交易合同及其他材料存在虚假情况; 2) 因买方本身财务状况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未及时足额收回;3) 乙方在甲方的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不满足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转让新的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合格应收账款、或补足保证金时 4) 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乙方,但乙方未全额转付给甲方 5) 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6) 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的情形2乙方在收到《国内保理回购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向甲方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余额及相应逾期罚息及费用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甲方转让价款+转让价款逾期罚息+甲方所实际发生的所有管理及追索费用;回购金额以《国内保理回购通知书》载明的为准,乙方放弃任何抗辩和异议3即使甲方未出具《国内保理回购通知书》,甲方亦有权在保理期间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乙方行使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收乙方有关存款、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乙方进行追索4甲方有权分批发放转让价款,若甲方要求乙方回购的,应当在每笔转让价款发放满一年后,但由于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违约事件发生导致回购的,不受前款约定的期限限制第四章违约事件▲▲第十三条违约事件在本合同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违约事件: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有效性、其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存在事项失实的;2卖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扣押、诉讼、仲裁,或遭遇重大损失; 3乙方解散、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被撤销; 4乙方停止营业或面临停业的威胁; 5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保理费用;6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按甲方要求及时足额回购任何一期逾期甲方未受偿的应15收账款及相应利息;7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不可以转让的;8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未告知是已经到期应收账款的;9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买方之间存在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其他贸易争议或经济纠纷;10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存在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存在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账款将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11债务人与乙方存在虚假交易;12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 13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发生前条中任一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1限期乙方纠正违约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2将国内保理事宜立即通知买方;3发生相关款项支付逾期的,按照以下约定要求支付逾期罚息或违约金: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付应付款项的,则乙方均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乙方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收到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2) 在发生乙方违约或危及甲方债权之任何情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乙方违约时的甲方*给乙方的保理*款及其利息为基数,按前述保理*款及利息之和的20%计收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损失 5乙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甲方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6乙方有逃避甲方监督、不按时退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7依法向乙方进行追索本合同项下甲方尚未收回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逾期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8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担保措施启动法律诉讼程序,保证甲方全部合法权益第五章其他事宜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15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应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配合甲方做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前,乙方持续地陈述和保证如下: 1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一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格式合同文本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格式合同文本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一般户:账号:合同签订地点: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7、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8、发货:是指乙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商业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合同编号:【】商业保理合同甲方(保理业务申请人):乙方(保理商):签署日期:甲方(保理业务申乙方(保理商):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邮箱:联系邮箱:鉴于:1.甲方与其用户签订《购销/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如有)(以下统称为“基础协议”),根据基础协议约定,用户应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应收账款;2.甲方拟向乙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开展商业保理服务业务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应收账款转让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应收账款。
1.2乙方受让应收账款的同时,取得甲方在与该等应收账款相关的基础协议项下现已(及将来)享有的全部主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和权益:(1)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向用户收取被转让债权项下应收款项的权利;(2)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要求用户支付应收账款以及赔偿因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的权利;(3)在用户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参加诉讼、清算或其他有关程序的权利;(4)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豁免或延期等处置的权利;(5)对在应收账款债权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设定任何担保、保险、所有权保留、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的权利;(6)实现应收账款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而应由应收账款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1.3为避免歧义,各方进一步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后,甲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基础协议项下的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基础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不转让给乙方,而仍应由甲方继续承担。
第二条保理业务申请2.1 在甲方向乙方申请保理业务服务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述文件:(1)与甲方主体相关的文件:包括甲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前述文件应加甲方公章)和章程(加盖工商查询印章和甲方公章)、销售特定商品及/或开展特定服务的许可文件、备案证明;(2)与甲方销售的特定商品及/或提供的特定服务相关的运营报告或其他业务资料;(3)与甲方的财务状况相关的文件;及(4)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歹0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协议等相关协议;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甲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编号: _________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 ),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3•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 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完整版)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无追索权]示范文本借款人(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保理企业(乙方):住所(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1-鉴于:甲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甲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1.1.4 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2-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甲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1.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1.7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乙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1.1.8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10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编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址): x法定代表人:x乙方: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址):x法定代表人:x鉴于乙方向买受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出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并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商业保理:是指乙方与甲方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乙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甲方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1.2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1.3基础合同: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1.4应收账款债权:甲方受让的、乙方基于履行基础合同项下货物出卖义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1.5保理融资: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在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为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
1.6保理融资金额:是指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
1.7保理融资利息:指因甲方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而向乙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1.8保理融资到期日:是指办理融资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和保理融资利息的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为保理融资放款日起2个月。
1.9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
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1.10商业纠纷:债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于债务人付款义务的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索赔、抵销或类似行为,或者出现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等情形构成商业纠纷。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前言本合同为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本合同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资金需求方)签订。
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
第一章保理业务和保理条款1.1 保理业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一定限额的资金,并通过买断资产和向乙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其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追收。
在本合同中,保理业务指保理商对资金需求方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追收。
1.2 保理条款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受让人为甲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为乙方。
2.保理商对应收账款享有追索权。
3.保理商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4.保理商有权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减值、清偿等操作。
5.乙方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甲方受让、催收和清偿带来的争议和损失。
6.本合同未约定的保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执行。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初始质押和转让2.1 应收账款的初始质押1.受让人即甲方,应在受让前与乙方签署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申请书及其所需的信息材料,以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3.应收账款质押期间,乙方须履行其税务、财务等法律义务,并承担应收账款的资信风险、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等责任。
4.应收账款质押期限截至甲方回收应收账款的日期,若甲方未能回收,则乙方已授权且同意甲方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2.2 应收账款的转让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使用情况,将质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
2.转让价格以当时市场行情为准,并约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质押应收账款的面值。
3.转让后,乙方仍需履行其税务、财务等法律义务,受让方享有与甲方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甲方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向乙方追索,乙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和解决。
国内保理合同范本
国内保理合同范本甲方(保理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鉴于乙方作为销售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同意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理业务范围1.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名称、金额、账期等):2. 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类型(如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等):二、保理融资1. 融资额度:2. 融资利率:3. 融资期限:三、应收账款转让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自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后,享有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约定提供保理服务。
2. 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 及时向乙方反馈应收账款回收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如实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 配合甲方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3.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六、费用及支付1. 保理手续费:2. 其他费用(如有):3. 支付方式和时间: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保理商):(签字/盖章)日期:乙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
一、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暗保理合同范本
暗保理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理商):_______乙方(销售商):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乙方是一家拥有应收账款的销售商,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定义二、合同标的(1)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2)应收账款性质:_______;(3)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4)应收账款到期日:_______。
三、保理服务(1)融资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融资需求,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2)信用风险担保: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3)账款催收:甲方负责对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四、保理费用(1)融资服务费:融资金额的_______%;(2)信用风险担保费:应收账款金额的_______%;(3)账款催收费:应收账款金额的_______%。
五、合同期限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_______日内仍未纠正;(2)一方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3)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被依法解散。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理商):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乙方(销售商):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
42、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编号: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2012年4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承租人(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或自然人。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一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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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编号: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2012年4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承租人(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或自然人。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
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
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
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其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并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
甲方在保理融资逾期向乙方追索不能或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债权时,甲方可以自身名义将应收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十二、追索权: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
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后,如发生商务合同买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乙方在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甲方转付等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乙方到期未偿付的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商务合同保理期间届满应收账款没有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作为权利人,在买方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买方的追索权。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十三、应收账款回购:指乙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下从甲方处购回买方未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权利亦同时转让回乙方。
十四、应收账款监管账户: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所转让应收账款的收款代理人,以乙方名义在甲方开立的专门用于回收应收账款款项的账户,账号为:。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十五、商务合同付款日:指依据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
十六、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赊销期。
十七、保理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商务合同付款到期日加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的期间。
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日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
十八、宽限期:指甲方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商务合同付款日)的延迟期间。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为应收账款付款到期之日起个工作日。
十九、融资期限:指甲方向乙方发放融资款项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融资届满日的期间。
融资期限根据融资日距应收账款付款日的期限加宽限期合理确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融资期限不得超过保理期间。
二十、融资逾期:指本合同约定的融资期限届满,买方仍未足额付款时,即为融资逾期。
二十一、国内保理费用: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保理手续费。
保理手续费指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二十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甲方根据乙方授权,在保理融资逾期向乙方追索不能或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债权时,甲方以自身名义将应收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行为。
二十三、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应收账款净额一、根据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见附件商务合同清单),乙方向甲方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
二、本合同所转让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净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元整。
第三条融资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融资可采用以下方式:一、贷款方式:(一)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向乙方发放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融资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元整。
融资起始日期以甲方实际融资发放日为准,融资届满日至年月日止。
(二)融资利率为,以融资款为基数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收,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计收融资利息:(壹)预收方式,指甲方在发放保理融资款时直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预先扣收预计的融资利息。
采用预收方式时,可根据甲方预计保理融资天数与实际融资天数的差异,对预收的利息进行多退少补。
(贰)实收方式,指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到期时一并收取。
采用实收方式时,若收款金额不足以偿还保理融资本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补足。
逾期利率为融资利率上浮%。
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二、其他融资方式: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内向乙方提供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款的发放及计息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融资合同进行约定。
第四条国内保理费用除融资需要向甲方支付融资利息、逾期利息之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国内保理费用,甲方有权在融资款发放时一并扣收,也有权在收到乙方代收代付款项时直接扣收。
一、保理手续费本合同保理手续费按以下第方式计收:(壹)根据应收账款商业发票金额的%收取。
(贰)根据融资款的%收取。
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利息及本条约定的国内保理费用为乙方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在发放融资款时一并扣除上述款项则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
在贷款方式下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仍应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在其他融资方式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款仍应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
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意并无条件接受该条款约定。
三、融资款发放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自融资款发放给乙方起,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即转让给甲方。
第五条融资款发放先决条件乙方满足甲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款: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合法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公司文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财务文件;如果存在抵押/质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照甲方要求交给甲方收存;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为实现应收账款转让所必须的单据及凭证、应收账款附属权利的所有权单据及凭证以及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单据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单据及凭证:(一)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三)应收账款转让授权书;(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甲方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乙方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甲方的事由。
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甲乙双方在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商务合同买方,但在保理融资逾期向乙方追索不能或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债权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授权以自身名义单方立即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
第七条应收账款归还一、乙方应及时向商务合同买方催收,提示买方付款至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监管账户。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随时在应收账款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以下款项及费用:(1)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2)甲方未获得支付的融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3)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条约定的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国内保理费用。
二、信托关系的建立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建立起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
本信托之目的在于为确保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顺利回收。
一旦乙方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则该款项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宽限期之内将该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兑付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在该款项转付给甲方前,乙方作为受托人受甲方之托暂时持有该款项。